MOIO6531-審議事項-第7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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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531
案件id
MOIO6531-4-008-31039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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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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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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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21日第60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第一點:「永和市公所因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管理系統暨圖資作業,需配合變更都市計畫部分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國防部代表於會中所提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十案維持原計畫之建議,因案情複雜,故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台北縣政府依照辦理後,以95年10月3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689255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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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本案原專案小組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孫委員寶鉅及黃委員德治於96月1月5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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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1案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陳情之既成道路大多位於中和都市計畫區內,惟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本案暫予保留,並請縣府儘速清查所陳變更範圍之商業區是否為法定空地,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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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629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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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七案(原編號第四十案)部分:參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業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於96年2月15日與國防部召開協調會,並獲致具體結論,故同意照該結論內容通過。(結論內容:尊重國防部已將本案土地納入營改基金,惟考量永和都市計畫區內目前公共設施嚴重不足,故附帶條件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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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擬定細部計畫,惟應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該地區並應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後續開發者應於基地北側集中留設法定空地之開放空間以供公共使用、停車空間並優先考量提供鄰里性公益性設施(活動中心),以滿足地區公設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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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第廿二案及三十八案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本案已納入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之「永和市保安路口大陳義胞地區都市更新企劃案」範圍,為利整體規劃設計,故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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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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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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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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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情人
﹕陳林○錦
陳情地點:
陳情位置﹕民治段789,797,816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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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座落於臺北縣永和市民治段地號789,797,816三筆土地係本人所有,然上開三筆土地早已為供眾人通行使用之既成道路,可是在永和市公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竟是商業區,有損本人權益之鉅,懇請有關單位能將本人之上開三筆土地列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內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為管用合而為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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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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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陳請基地所在之既成道路大多位於中和都市計畫區內,目前中和刻正辦理通盤檢討重製疑議,故建議本案於本次列為暫予保留案,待中和都市計畫辦理既成巷道清查時,若需變更時再予以一併處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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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陳情基地所在之既成道路大多位於中和都市計畫區內,故照縣政府意見暫予保留,俟中和都市計畫辦理既成巷道通檢清查時,再一併處理。
陳情案名: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情人:永和市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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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污水處理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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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省住都局77.06.17七七住都環字第26948號函「屆時該汙水處理場將作為系統管理、維護及營運相關設施場所…」與77.05.24七七住都土字第24894號函為「檢送 貴縣永和市汙水處理廠…」之「場」與「廠」不符,而徵收計畫書係以「汙水處理廠」為標題,此涉及用地配置及構造物型態,已另函 鈞府水利及下水道局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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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鈞府「一通」計畫書亦有「場」與「廠」共用,建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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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九部分:依據 鈞府91.06.26北府城開字第0910261908號函說明二「…內政部都委會第二八六次會議決議:「准予備案…」,故本案機關用地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並未敘明將供何機關使用,惟為避免日後產生紛爭,仍應考量市公所清潔隊將來使用需求。」故有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機關及公共設施用地暨規劃座談會會議記錄意見答覆」中本所「希望機九用地,能維持為原來清潔隊使用,不朝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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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建議。惟為本市市政發展,本所擬於「機九」興建「市政中心」惠請鈞府研議符合本所「市政中心」需求之土地使用管制。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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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中「場」與「廠」建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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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九用地配合市政發展擬市政中心使用。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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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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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統一修正為污水處理場用地,詳本次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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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機九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即主要供相關公務、行政機關中心使用。故未來擬興建「市政中心」係為地方行政機關,亦符合機關用地之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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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惟為符合程序及避免紛爭,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如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陳情案名: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劉○○容
陳情地點:
﹕中正段764,765,766、813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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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三郎美術館坐落土地為永和市中正段764、765、766、813,其中764、765、813均屬住宅區用,惟766地號屬道路用地,此地號現亦屬縣定古蹟之座落土地,實況已非道路使用,擬申請變更分區使用變更為住宅用地以免因開闢道路時,致拆除毀損;上述陳情據現有該館所有權人楊星朗、楊許玉燕、劉○○容,楊如雲、李楊秋容等;其代表人楊昭容委由本人沈淑英申辦事宜,委託書、謄本、土地所有權如如附件敬請貴局鑒核,函覆。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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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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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於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階段通盤檢討中,已考量中正段764、765、766、813等四筆地號土地業經臺北縣政府公告為縣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予以劃定古蹟保存區,予以保存維護。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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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經本會第629 次會審議決議:「修正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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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故不再討論。
陳情案名: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陳情人:永和市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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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府辦理「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已將500至1000平方公尺部分清查,並就「其中屬行政機關或活動中心使用者,配合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管制與使用相符。」(如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34次大會簡報),惟所有權人屬中華民國,管理者為內政部及國有財產局之「中信段881地號」並未辦理變更為機關用地,惟本市除缺機關用地外,亦缺綠地公園,故報請 鈞府研議變更為機關用地或綠地公園,並得依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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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屬細部計畫層級變更,擬不予討論,建議後續回歸縣府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羅○
陳情地點:
雙和段486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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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於臺北縣永和市雙和段486地號,已規劃道路,設置路燈及監視器與停車,該地目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請貴局會勘已變更地目,之說明清楚。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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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屬細部計畫層級變更,擬不予討論,建議後續回歸縣府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