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41-報告事項-第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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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541
案件id
MOIO6541-2-004-e03b6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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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0月19日第174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4年12月20日府工都字第094014593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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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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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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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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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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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於95年1月24日、5月30日及9月21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惟苗栗縣政府迄今已逾5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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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洽悉,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9月21日第3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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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另有關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請縣府儘速提送相關資料,俾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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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有關本案應請補充本特定區發展構想及示意圖、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等整體性事項乙節,原則同意照苗栗縣政府於第二次小組會議所送補充處理情形辦理,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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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人口:據縣府補充資料說明,本計畫在未增加住宅區面積、或提高區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前提下,計畫人口擬維持為11,500人,原則同意,並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足部分,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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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屬管制型計畫,計畫區總面積603公頃中,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即達465公頃,故區內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體育場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偏低,難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應屬同條文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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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運輸部分:除請參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5.9.20書面審查意見(如下各點)再詳予補充相關說明外,其餘原則同意依照苗栗縣政府95年8月28日府商都字第0950113959號函送處理情形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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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況中正路僅列交通服務水準之評估(表1),卻未列尖峰流量與道路容量,請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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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鄰近道路未來年交通流量仍未預測與評估服務水準(辦理情形僅以簡要文字回覆似太簡略),請列表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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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本案變更後停車位供需評估之辦理意見回覆,雖已說明現有停車空間已不足應付需求,且無適當公有地補充劃設停車位,目前變更案似乎未有增加發展用地之提議,故仍請提出停車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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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1/4000比例尺之計畫圖,請補充中正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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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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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提之變更案,尚未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請縣府儘速將上開變更案提送縣都委會審定後,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俾利全案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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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都市計畫圖重製完成後,後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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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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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本計畫區內歷年來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淹水潛勢圖及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以及都市防災措施等補充說明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就本計畫區淹水潛勢圖易發生水患地區,妥為規劃相關防救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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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建議改以消防局替代機四作為救災指揮中心乙節,後續請納入計畫書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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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貨物轉運中心整體開發部分:本計畫區內貨物轉運中心自民國66年劃設公告迄今,仍未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貨物轉運中心區因地主人數眾多,意見難以整合,且多無開發意願及市場需求,至今未能順利開發,爰有關本案貨物轉運中心難以整體開發之處理方式,建議依照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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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研提之解決對策,恢復原來使用分區為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式之一,本案貨物轉運中心原計畫係屬非都市土地,且案內土地所有權人亦陳請恢復為原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爰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應可考量變更為「農業區」,並俟當地確有發展需要時,且有具體之開發計畫時,再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同時,可解決未整體開發前之賦稅減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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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貨物轉運中心變更為農業區後,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依苗栗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之規定申請使用,或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申請變更,應更具使用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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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上開建議事項,請縣府先行告知並徵詢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及評估考量是否變更為農業區之適宜性,並請將徵詢及評估結果正式備文到署敘明,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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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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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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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原報部核定計畫內容漏列「社教機構用地」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乙節,同意將漏列條文補充納入規定,並請縣府正式備文到署敘明,以資完備,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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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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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檢討情形,請將本次貨運轉運中心區檢討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並請補充計畫面積、相關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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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檢討情形,請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或請補充既成道路現況分布情形及後續處理方式,以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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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第13頁有關行水區檢討原則內容與本案變更內容不符之處,請妥為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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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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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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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附表二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丸利陶器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段113地號等60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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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利陶器公司於民國 82年宣布停產後廠區已經荒廢超過10年以上,為該工業區土地尋求符合社會環境及地方需要之利用方式,其土地利用型態應予轉化,變更為商業區及住宅區。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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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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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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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本變更案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之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國立聯合大學
陳情地點:
/苗栗縣苗栗市恭敬段1081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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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土地座落位置緊鄰聯合大學校地南側,為解決學校停車空間不足問題,與天泉宮協商價購該筆土地,並由學校代為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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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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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據聯合大學列席代表說明,因考量該校校務基金無法支應購買本案土地價金,爰陳請將本案予以撤銷。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丸利陶器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段113地號等60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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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本會專案小組第 1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由縣府邀集相關單位協調,經相關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無法配合辦理,故續為陳情。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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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式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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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縣府簽訂合理之回饋協議,由陳情人依前述法令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訂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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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擬定細部計畫說明書並附帶條件非經開發及捐獻公設用地與回饋住宅區土地予縣府完成前,土地不得移轉。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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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暫予保留,並請陳情人另案依下列各點及「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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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上開審議規範第 10 點規定,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應檢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請陳情人整合區內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參與本案開發意願,取得其同意,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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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陳情人依前點確認申請變更範圍後,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製作本案都市計畫書、圖,並依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提送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經該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檢具相關資料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苗栗市公所/公館鄉公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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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東大橋西側道路(苗栗市維新里新東街 373 號等住處附近路段)為公館鄉下三庄地區通往苗栗市要道,因該路段狹窄彎曲、交通壅塞,亟需設法改善。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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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苗栗市公所將新東大橋西側之新東街路段截彎取直,以便利交通、保障人車安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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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95 年 6 月8 日苗市工字第 0950010509號函略以:「因本所財務困窘,暫緩本案變更都市計畫申請」,爰本案不予採納。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江○
陳情地點:
蘭/恭敬段1803、1805-1、1802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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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陳情案前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變更分區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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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基地位於台六線及台十三線交叉口,鄰地及附近建築完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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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層房屋為主。本案汽車修理專用區考量多元化經營理念,除傳統修理外,另需有 1.室內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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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待諮詢場所、3.材料倉庫、4.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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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員工宿舍、6.餐廳廚房等多項設施才能符合實際需求。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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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周邊發展及地方發展需求,建議調整汽車修理專用區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80%。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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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汽車修理專用區審查意見辦理,即同意調整建蔽率為 60%、容積率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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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本案鄰地建物如有違規使用情事,請縣府依法查處。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徐○
陳情地點:
良/苗栗市水流娘段38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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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土地於 66.9.1 公告為貨物轉運中心區,依88.7.9「訂定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貨運轉運中心應整體規劃,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該地段土地至今尚未完成細部計畫,並因苗栗東西向快速道路(後龍至汶水)於93年通車後,原台六線車輛減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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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貨物轉運中心區與東西向快速道路距離僅剩6 公尺,10 噸卡車都不能進入,已失去貨運轉運中心功能。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