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51-審議事項-第10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51
案件id
LDPJx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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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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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3年8月10日第591次會及94年1月11日第601次會審議完竣,除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並配合辦理變更)部分外,其餘業經本部以94年3月15日台內中營字第0940082134號函予以核定,並經台中縣政府於94年3月23日以府建城字第09400731962號函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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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並配合辦理變更)部分,本會591次會決議:「一、變更範圍為狹長形區塊,且區位上夾於鐵路用地與台三線道路間,如何降低交通衝擊及維護良好都市生活品質,請縣政府重新調整規劃內容及提出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後,再繼續辦理,故暫予保留。二、除暫予保留部分另案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請縣政府先行層報核定。」,案經台中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以94年7月21日府建城字第0940195578號函及94年11月3日府建城字第0940295140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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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李前委員素馨、李前委員永展、洪委員啟東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12月1日、95年7月28日及96年1月9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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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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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係民國74年4月發布實施之「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查重劃範圍內部分既有房屋密集難以施行,故潭子鄉公所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擬調整本案開發範圍及開發方式,以解決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整體開發之問題。本案除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本會93年8月10日第591次會決議略以:「變更範圍為狹長形區塊,且區位上夾於鐵路用地與台三線道路間,如何降低交通衝擊及維護良好都市生活品……。」,故請縣政府提出交通影響說明及解決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二、本計畫區北側未納入重劃範圍,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屬房屋密集地區,故改採繳交回饋代金方式辦理開發,惟為利執行及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仍請縣政府妥為研訂各項改善方案,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回饋事項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三、請縣政府依小組會中地政單位所提意見,妥為修正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外,並補充計畫區北側無法採用市地重劃原位分配繳交差額地價辦理開發之研究分析,及該區目前發展現況之詳實資料,併納入計畫書內。四、本計畫區南側納入重劃範圍,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說通過(公共設施用地劃設35%、重劃負擔44.68%),並請將公共設施項目、種類、區位、規模及各項工程及重劃費用,併納入計畫書內。五、本計畫區南側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台中縣政府於完成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六、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審查意見1蕭志卿等24人聖宮、大新市地重劃區1.陳情人等現有房舍於民國50年即興建完成,在民國50餘年拓寬徵收一次,又於民國65年因中山路拓寬工程又徵收,至今仍無法取得合法房舍之使用。
2.民國74年都市計畫變更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中山路以東、鐵路用地以西及部分大新段之土地。興建40年之房舍因受於法令限制,無法成為合法之建物,充分合法之利用,實致不合情理。
建議公所於辦理此項業務時,繳交重劃回饋代金如歸屬公庫收入應造福鄉親,將現有房舍之土地所有權人,繳交重劃回饋代金方式以公告地價價格繳交降低至最低比例,並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交,繳交期限延長為5至10年方式辦理,並懇請公所提案送鄉民代表會審定後執行,以得公平及法源依據。繳交回饋代金方式,係屬縣政府權責,故送請縣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