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51-審議事項-第1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員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行補辦公開展覽案件)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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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551
案件id
MOIO6551-4-013-b3e40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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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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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員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95年9月5日第64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案件,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經決議略以:「...請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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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自95年11月8日起至95年12月8日止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5年11月22日舉辦公開說明會完竣,由於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及說明會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6案,故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7日第173次會審議通過後,經該府以96年2月27日府建城字第0960036426號函送計畫說明書及陳情意見表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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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再公開展覽變更內容明細表說明:「編號」係指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1次會議審決後之再公展編號,「原編號」係指本案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之草案編號。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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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下列附表(詳再公開展覽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決議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併同本會第641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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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表二 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張○日等33人
針對補辦公展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 案提出陳情
陳情地點:
機三東側附帶條件住宅區(原公五用地)
惠安段 762地號等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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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土地仍無法開發使用,主要為政府機關未能依法於通盤檢討完成後再繼續完成擬定細部計畫作業,致土地所有權人根本無法使用土地,而非地主開發意願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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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區範圍私有地主49人,私有地11491.99平方公尺,其中出具同意書同意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合辦理市地重劃共計33 人,佔67.3%;同意之私有地計 8342.16 平 方 公尺,佔72.6%。政府實不該違背民意,逕行將本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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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林鎮住宅區用地嚴重不足,因此更不宜將本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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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徵收款及開闢經 費 需 293,509,600元,如政府無法編列所需經費,顯見將本區變更回復為公園用地即屬不可行之都市計畫。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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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住宅劃設不變更為公園用地,由地主依原附帶條件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完 成 整 體 開發。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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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應再提會部分)編號第 6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 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黃○雄
針對補辦公展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6案提出陳情
陳情地點:
豐年段 428地號及民生段1-5 地號
12M-5 號路西側,15M-2號路北側及南側附帶條件 住 宅 區( 原 工 業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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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街廓合法之房屋密集,住戶約達 500戶,且多數均經住宅或商店使用,迄今無法改建或重建,欲擬定細部計畫實礙難執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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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謀地盡其利,與土地之有效開發、都市發展,懇請審酌解除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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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既無法擬定細部計畫達二年之久,本應解除限建,又何來求人民繳納代金,此與憲法保障之精神不同,懇請刪除捐贈代金之條件。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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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應再提會部分)編號第 16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 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王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昌
陳情地點:
三多段 263等九筆土地變電所用地東北側綠帶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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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地自 58 年以來即編為綠帶用地,主管機關均未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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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園道用地是何用意。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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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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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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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屬本次通盤檢討再公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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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綠帶用地原擬變 更 為 園 道 用地,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41次會議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 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賴○崧
陳情地點:
5-11及5-18道路(萬年路)及6M河川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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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變更為28M寬之園道用地,應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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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容積率由200%(住二,臨11M 道路)為 260%(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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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28M 道路)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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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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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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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屬本次通盤檢討再公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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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前經彰化縣都委會第 166 次會決 議 維 持 原 計畫。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應由擬定機關另案檢討。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 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佛導寺
陳情地點:
益民段203地號佛導寺東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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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年購買佛導寺東側之益民段 203 地號土地,面積 204 平方公尺,即將進行市地重劃,為求完整性,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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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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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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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屬本次通盤檢討再公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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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佛導寺範圍之劃定源自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 44 號變更案,其變更理由係:「為符合實際使用狀況,故予以變更」。現陳情位置並非佛導寺合法建物範圍,且與宗教專用區之連接亦不具完整性。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表二 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潘○杏等2人
陳情地點:
員林段 65地號公七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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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段65地號劃設為公七公園用地(員林公園),自 47 年至今尚未徵收,足證無庸徵收開闢為公園用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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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員林段65地號土地編定為公園用地,回復為編定前之土地使用分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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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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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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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屬本次通盤檢討再公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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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41 次會議決議維持原計畫,建議公所依事業及財務計畫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