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61-報告事項-第1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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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561
案件id
MOIO6561-2-002-49a7e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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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委會94年9月2日第243次會議及94年12月26日第24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5年2月9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05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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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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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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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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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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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吳前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復於95年3月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台南市政府迄今已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5年7月25日第638次會議報告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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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洽悉,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3月7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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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台南市政府95年8月1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0640號函送補充資料,經專案小組95年9月4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惟台南市政府迄今已逾6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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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一、洽悉,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9月4日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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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下表,併前項意見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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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請台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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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人口與經濟發展、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及相關機關意見等審查意見,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6090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件),原則同意依該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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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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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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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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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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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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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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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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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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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應再補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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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整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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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引導台南市商業區有秩序合理發展,請台南市政府加強違規土地使用之取締,以及訂定適當獎勵措施以引導商業活動進駐,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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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未來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之商業區申請案,為避免產生疑義,請於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明確敘明依照或不依照該規定辦理回饋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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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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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續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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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市府查明後,提下次會議討論確定),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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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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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及註明修正頁次,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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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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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台南市政府95年2月9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05600號函變更內容明細表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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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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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台南市政府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6090號函提案修正內容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5年3月7日第1次審查會議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台南市政府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6090號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二、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下表,併前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95年9月12日嘉行字第0950003538號函
陳情地點:
土地標示:台南市北區東豐段1158-1等6筆地號),面積:0.2358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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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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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之規定,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比例,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為百分之45,本公司認為不太合理,因加油站之營運已具商業行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等,同一回饋標準,顯不合理,且回饋比例過高,缺乏誘因,失去變更為商業區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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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使不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使用,維持原來加油站之使用,無形中地價稅倍增,對本公司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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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請維持為加油站用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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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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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置及面積:台南市前鋒路西側,前鋒路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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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分區:原計畫:加19,加油站用地。新計畫:商106,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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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陳情案名:
二、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下表,併前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95年9月27日鐵產地字第0950022519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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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台南市政府提案修正內容新編號四-一案,該案土地所有權屬該局,該局同意主要計畫之變更,惟採細部計畫辦理將影響該局未來土地階段性時程開發利用,建議新編號四-一案附帶條件修改為整體開發方式乙案。
陳情案名:
二、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下表,併前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立法委員賴○德服務處95年9月26日彥胤字(95)092601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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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顧○龍君等95年9月25日陳情書基於人口少子化現象、附近學校足以容納北區學子及地區發展需要等由,建議廢除「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文中72學校用地,並變更為住宅區,並列席本會說明,以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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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
陳情案名:
二、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下表,併前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王○成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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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22日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計畫案件,基於實際市場發展狀況及土地有效利用之綜合考量,希望撤銷原陳情變更計畫回復為原住宅區計畫,俾利未來之開發使用乙案。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顧○龍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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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95年1月23日陳情書及台南市政府95年2月13日南市都計字第09500100250號函轉顧○龍君陳情廢除「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文中72 學校用地,並變更為住宅區,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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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討本區學校用地,目前校地仍屬不足,刻正函請教育局就文中用地需求表示意見,屆時再將回覆結果再報專案小組審議參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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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台南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陳情人陳情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市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95年3月3日旭迢字第0950000586號函送下列異議書及申請列席本會說明乙案。
3、聯絡電話:○○-○○○○○○○
陳情地點:
陳情位置:1、土地標示:台南市北區公園段765-1、765-2、766、629-2、629-6、765、765-4、765-5地號。2、門牌號:台南市北區成功路 22 巷 3 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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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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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考量地方整體發展需求,配合提供各級政府所需土地,均不遺餘力。惟地方政府在都市規劃時,亦應以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為前提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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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陸軍兵工配件廠位於北區行政區三核心範圍內,部分(1公頃)規劃為商業區,部分(1.36 公頃)規劃為古蹟保存區,部分(1.75 公頃)規劃為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部分(5.64 公頃)規劃為公園用地,部分規劃為道路用地,並將軍備局台南供配站營區(0.91 公頃)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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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此為都市計畫法第 43條所明定,同法第44條、45條,道路系統、停車場、加油站及公園亦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配置,案內將台南供配站用地由「商業區」變更為「停車場(停20)」,在緊鄰加油站、郵局、古蹟保存區、公園國小週邊,因道路系統未形完善,未來將造成該地區交通混亂。且公園用地(公66)亦因中密度住宅區阻隔,造成景觀視覺不連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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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小 14(立人國小)、文小 15(公園國小)、文小18(成功國小)等用地規劃,在鄰近週邊大部分規劃供作商業行為及公共設施用地情形下,有無必要再開闢文小15、文小18用地,深值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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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備局台南供配站現況為聯勤台南留守業務中心及國軍台南市福利站使用,負責台南地區軍、榮(遺)眷之軍眷服務及國軍部隊福利品申請與配貨作業,現址位置適當,且符合土地使用內容。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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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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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公園(公1)變更為多目標使用,運用廣大用地闢建地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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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規劃之商業區於開闢興建時,需辦理都市設計,並留設及規劃相當空間作為停車場使用,以使該核心區永續經營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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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陸軍兵工配件廠規劃「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建議向南延伸規劃,俾與商114(附)商業區連貫,並就該區整體商業行為律定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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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開闢應就市政財源審慎評估,考量交通狀況及道路系統動線,建議將文小15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將軍備局台南供配站位置維持原「商業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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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台南公園變更為多目標乙案,非本次檢討範疇,將轉請相關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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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新規劃之「商131」商業區未來規劃時需辦理都市設計乙案,將納入細部計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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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之劃設係考量細部計畫街廓、土地權屬及未來整體開發之可能性,故不宜向南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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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軍備局台南供配站變更停車場乙案,依95年3月7日內政部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本案照報部方案通過,惟為維護軍公教福利總處繼續使用之權益,本案停車場用地應俟該處已搬遷或有具體搬遷計畫後,再依法辦理取得及興闢相關事宜。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顏○昌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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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8日陳情基於大興街兩側土地使用管制關係曖昧不明、避免零星土地仍須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增加土地開發阻力,建議依道路中心及土地使用開發完整性,略為調整大興街第二種商業區北側範圍線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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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情人所提建議,就商業區街廓之完整性而言,應可同意修正「商20」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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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考量現有既成建物之分佈,現有道路街廓調整之可行性不高,又為不影響民眾權益,故建議依照現有街廓範圍擴大北側商業區(詳如附圖所示),住變商部分維持原使用強度,並得依本市變更回饋規定辦理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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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市府建議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乙節,同意依照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台南市北區力行里林水龍里長95年5月3日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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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台南市華興段寶仁國小右側屬於文化區地段國有財產局所有土地,因該里屬於老舊社區,道路狹窄載,而且又彎又小,舊建築沒有停車場,居民經常將車停在家門口,造成進出不便,遇有緊急事故(火災、傷患等)無法進入處理,造成更大災害,建議由里辦公處認養闢為免費停車場,造福廣大里民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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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本區停車場用地仍嚴重不足,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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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補辦公開展覽。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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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交通動線規劃及國有土地利用,建請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王○成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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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5 月未署日期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 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回饋規定,希望得比照「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之全市一致性通則內容辦理,即可由地主自行選擇以捐贈土地,或折抵代金方式處理之,不要只限訂特定之捐贈、回饋內容,以利後續申請回饋作業之進行,並期促進地區早日發展,惠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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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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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謝台南市政府所辦理之「變更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採納其陳情異議,同意採納其所有土地(即北區北元段722等4筆地號)變更為商業區,以提昇地區商業服務機能,促進地區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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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惟未來本陳情案若順利通過,則建議市府應依循「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之全市一致性通則規定,由地主自行選擇以回饋百分之十公共設施用地,或以折抵代金兩方式擇一均可的型式辦理回饋市府作業,以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而不要僅限定僅得以特定之回饋、捐贈內容辦理之,俾維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可促進地區早日發展,惠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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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陳情事項實在是基於未來辦理回饋作業實際狀況之審慎考量,若地主在無充裕之資金情況下,仍可選擇以捐贈土地方式而不採折抵代金方式進行,故可促進地區土地之有效利用,不致辜負政府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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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時依前市府所訂定之代金折抵單價(公告現值加四成),按目前土地買賣市場的行情檢視,應為較不適宜,超出市價標準約四成有餘,故請都委會諸公得體恤民情,實感德便。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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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土地所有權人於市都委會審議期間所提人民陳情案件,經市都委會考量基地特性與地區發展需要後同意酌予採納,並就個案考量訂定商業區開發之附帶條件,並非依據通案性「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故建請本案仍維持原市都委會決議內容。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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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一—6案,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王○成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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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未署日期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回饋規定,希望得比照「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之全市一致性通則內容辦理,即可由地主自行選擇以捐贈土地,或折抵代金方式處理之,不要只限訂特定之捐贈土地或回饋代金內容,俾利後續申請回饋作業之進行,並期促進地區早日發展。否則,陳情人強烈堅持撤銷原變更為商業區之申請提案作業,回復都市計畫住宅區之規劃內容,俾維護陳情人之權益,惠請查照。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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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一—6案,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