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71-審議事項-第3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為乙種工業區及農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71
案件id
WscfG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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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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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94年12月19日第14屆第29次會、95年3月30日第15屆第1次會及95年6月21日第15屆第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5年9月16日府城鄉字第095024071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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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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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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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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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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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95年10月31日第64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碧瑩(召集人)、張委員珩、洪委員啟東、孫委員寶鉅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12月22日、96年3月6日及96年3月23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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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規定,額外負擔一定比例之回饋,請桃園縣政府妥予研議具體意見,並提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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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後,如有繼續檢討變更為其他分區之必要,請桃園縣政府視實際情況考量並先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另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禁建,以避免造成公私兩損,或產生無法配合地區發展之情況發生,並請於禁建案公告發布實施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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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變更計畫案範圍內尚留設20公尺計畫道路,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宜一併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乙種工業區,惟據縣政府說明:該計畫道路係於辦理桃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為配合新劃設住宅單元之聯外道路系統所增設(變更部分工商綜合專用區為道路用地),該住宅單元目前已規劃審議中,建議不宜恢復為乙種工業區。為求周延,請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含事業及財務計畫之土地取得方式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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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桃園縣政府與申請人於86年6月4日簽訂協議書,申請人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縣政府遲至94年8月始辦理本案公開展覽及生態綠地部分未能移轉予縣政府,請縣府本於權責查明原因及理由,如有行政疏失及行政責任,亦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處理情形,補充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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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摘要表「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土地權利關係人」修正為「桃園縣政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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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參據本會96年3月13日第654次會議審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主要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為倉儲區、保護區、綠地及生態綠地為住宅區、倉儲區、保護區、綠地)案」之相關審議原則及意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同意將本案土地檢討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乙種工業區及農業區)。
(一)查本案原係由台通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併同取得利台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及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原計畫案名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納入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部分工業區及農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生態綠地)案】」,桃園縣政府於89年5月30日發布實施,且亦與原申請人簽訂協議書在案,由於原申請人並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及部分土地於94年間被法院拍賣移轉予非開發人,已違反前開協議書第9條「本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經許可後,甲方(台通公司)承諾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年內申領雜項執照,逾期未申領時,願由乙方(桃園縣政府)逕行撤銷原開發許可,並將已完成變更之土地恢復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二)又查「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點:「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依法發布實施後,開發人如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本案由於上開計畫案公告發布實施迄今已逾6年,台通公司除將應捐獻之現金捐予桃園縣政府外,並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故桃園縣政府依上開審議規範,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原使用分區,尚無不妥。二、本會第654次會決議有關「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主要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為倉儲區、保護區、綠地及生態綠地為住宅區、倉儲區、保護區、綠地)案」,其中有關「本次變更範圍於未來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時,其捐贈土地除依『基隆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計算回饋比例外,應再加5%。」乙節,究其因係申請人未依協議書規定,將所劃設之生態綠地及捐獻金額,捐贈予基隆市政府。然本案雖未完成生態綠地之捐贈,惟業已繳交六仟餘萬元之現金予桃園縣政府,與前開案例不同,故有關本案回復為原使用後如未來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時,是否需比照上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