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81-審議事項-第7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再提會討論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581
案件id
MOIO6581-4-008-15896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91年4月26日經授營字第09120235110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台電第六輸變電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1年6月3日起至91年7月2日止,分別於彰化縣政府及埔心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91年6月20日,假埔心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1年6月3、4、5日台灣時報合計3日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台灣電力公司91年8月2日電供字第9107-6955號函)。
-
「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前委員晚教、翁前委員金山、何前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前委員桂生、黃前委員光輝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前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七、案經本會91年8月13日第540次會議決議略以:
-
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91年9月3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提經本會91年10月8日第544次會議決議略以:「一、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二),因涉及台電公司內部所訂通案性變電所用地勘選原則,應予刪除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
-
二、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5日內妥與彰化縣政府、埔心鄉公所、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溝通協調適當之替代方案,並儘速將協調確定之替代方案送請本部再提會報告,先行取得共識,以利行政院核定『第六輸變電計畫』建設之推動。
-
三、埔心鄉反變電所團結委員會91年9月13日埔自字第091091301號函陳情有關台灣電力公司擬於埔心鄉芎蕉村興建變電所事宜,請取消該變電所之設立,並擇偏僻處所設置,以撫民心乙案,併決議文一辦理。」。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1年9月3日會議審查意見一、為因應彰化地區快速發展所致用電量激增、穩定埔心鄉地區供電量與供電品質,以及未來實際發展需要,埔心鄉增設變電所有其必要,惟基於左列各點理由,本案變電所基地位置應予緩議,並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一)新設變電所用地之選擇,因屬區域性設施,其區位條件應有其彈性,本案基地區位並非無可替代。
-
(二)本案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及深度、面臨道路寬度),缺乏明確客觀具說服力之勘選原則,如面臨道路寬度應考量計畫道路,而非考量現有道路。
-
(三)過半數彰化縣立法委員、埔心鄉鄉長、芎蕉村村長及大多數民眾均強烈表達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如繼續推動本案,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
-
二、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另覓適當地點時,建議應依左列各點事項辦理,以利國家建設之推動及避免不必要之資源浪費。
-
(一)有關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及深度、臨面道路寬度),應有更明確客觀具說服力之勘選原則,並應公告週知。
-
(二)為達成計畫之可欲性,應針對工程技術、財務計畫(包括購地成本、管線設施等)、政治及社會(民眾可接受度)方面可行性綜合評估考量。
-
(三)應主動積極邀請民眾參觀相關變電所,經由實地設施參觀,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影響之疑慮。
-
(四)在評選變電所地點之過程中,應邀請埔心鄉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共同參與,以使決策透明化,並杜紛爭。
-
三、本案變電所用地之區位條件及對都市景觀、環境影響、與未來都市發展等事項,係屬本會審議權責,至於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前台電公司辦理變電所用地取得過程,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陳情事項,非屬本會權責,應另請相關檢調單位處理。
-
四、建議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第六輸變電計畫」,提供埔心鄉穩定供電量及供電品質,埔心鄉公所對於該鄉未來發展應有前瞻性之構想及規劃,以利未來都市之發展。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六、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基於下列各點理由,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並請經濟部暨所屬台電公司以更新或擴建鄰近既設變電所變電設施容量,或另覓適當地點興建變電所,以因應未來供電需求。
-
(一)新設變電所用地之選擇,因屬區域性設施,其區位條件應有其彈性,本案基地區位並非無可替代,且不宜以公開甄選土地無人應徵,作為本案變電所無可取代之理由。
-
(二)埔心鄉鄉長、部分彰化縣議員、立法院楊委員宗哲、立法院林委員重謨、立法院江委員昭儀及多數當地鄉親代表列席本會說明,因本案基地位於彰化縣中心位置,鄰近醫療教育及人口密集地區,影響地區發展,且埔心鄉用電量不高,台電公司與當地民眾未充分溝通協調,本案如強行通過將增加社會成本等,表達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之意見。
-
此外,埔心鄉鄉長明確表示未來埔心鄉地區如缺電將由其負起全部責任,如繼續推動本案,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
-
二、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
-
「為因應經濟發展所致用電量增加,未來增設變電所有其必要,惟仍請台電公司繼續加強溝通協調,以避免增加社會成本...」,未來如需另覓適當地點興建變電所時,請彰化縣政府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埔心鄉公所、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溝通協調適當之替代方案後,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或由彰化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
三、建議事項:
-
(一)有關埔心鄉地區實際供電情形與用電需求,仍請台電公司向埔心鄉公所妥予說明。
-
(二)台電公司對於未來新設之變電所,如有適當之回饋措施,應主動提供相關說明,以減少抗爭。至於變電所興建所產生電磁波與居家環境之關係,請台電公司補充電磁波與空間區位之圖表說明,作為後續相關案件推動之說明。
附件
-
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九、經濟部92年3月18日經授營字第09220284470號函敘明,經檢討其他替代方案仍以原擬變更都市計畫案最適當,請再提本會審議,並經本部92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20004610號函復該部說明三略以:「有關前開決議本案變電所基地位置應予緩議之理由,如經貴部評估確已消失及基地區位無可替代者,請貴部再補充相關書面資料,俾利安排本都委會繼續審議相關事宜。」。十、復經經濟部93年2月25日經授營字第09320282770號函略以:「經檢討評估變電所基地區位為無可替代,請再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經濟部93年3月10日經授營字第09320283420號函說明二略以:「本案台電公司自92年5月9日以來即積極拜會彰化縣政府、埔心鄉公所、鄉民代表、村長、地方意見領袖及立法委員等尋求支持本案,大部分受訪者均表示支持國家重大建設,惟受少數當地居民反對亦需反映民意。」到部,提經本會93年4月27日第584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有關本會91年10月8日第544次會議審決本案變電所基地位置應予緩議之左列二項理由尚未釐清,且本案屬行政院核定之『台電第六輸變電計畫』,為避免民眾抗爭造成社會成本增加與資源浪費,仍請經濟部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先行就用地取得及都市計畫變更等評估其可行性,加強與彰化縣政府及當地民眾溝通協調後,重新公開甄選適當土地,如經台電公司重新公開甄選及專業評估後,仍以本案基地為最佳方案,則依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經台電公司重新公開甄選及專業評估後,本案基地非為最佳方案,本案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並請經濟部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另依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一)新設變電所用地之選擇,因屬區域性設施,其區位條件應有其彈性,本案基地區位並非無可替代。(二)過半數彰化縣立法委員、埔心鄉鄉長、芎蕉村村長及大多數民眾均強烈表達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如繼續推動本案,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二、立法委員江○儀、立法委員魏明谷助理、立法委員卓伯源助理、埔心鄉公所主任秘書、埔心鄉民代表及相關民眾列席本會說明,台電公司在選地過程未公開透明,購地價格過高,有利益輸送之嫌疑,變電所區位非無可取代,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用地,請台電公司另覓其他具體可行方案等意見乙節,併決議文一辦理。」。十一、案經經濟部96年2月13日經授營字第09620352500號函及96年3月28日經授營字第09620354590號函敘明經重新辦理2次用地甄選,結果無人應徵,以及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前開本會93年4月27日第584次會議決議文,並未包括上開情形,爰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