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9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水岸發展區為商業區、水溝兼道路用地、電路鐵塔用地、抽水站用地、公園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抽水站用地為水溝兼道路用地)(修訂部分商業區為道路用地書圖內容不符及實施進度及經費)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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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591
案件id
MOIO6591-4-002-0cfde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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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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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1月29日第35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6年1月5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91350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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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暨內政部68年3月13日台內營字第9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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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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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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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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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96年3月27日第655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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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林委員俊興、周委員志龍、張委員金鶚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6年4月27日召開審查會議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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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採納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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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變更範圍內之商業區不適用任何相關容積獎勵規定,其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原則不得小於允建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五,餘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未來建築開發時,商業及住宅使用以『出入動線分離』及『樓層使用分離』為原則。」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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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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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係泰隆鋼鐵工廠為避免工廠作業影響鄰近地區環境品質,且配合台北縣商業現代化都市發展,強化商業活動機能之宗旨,將水岸發展區變更為商業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總面積合計19,760平方公尺,案經本會92年10月14日第57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台北縣政府93年5月31日發布實施在案。本案於發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即開始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測釘、地籍整理、土地捐贈等作業。惟由於辦理過程中遭遇執行上之困難,故為符合實際需求,擬配合書圖不符修正部分商業區為道路用地,改變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及刪除「商業區不得供作住宅使用」規定(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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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原則同意,惟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一)請台北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本變更案原係配合商業現代化都市發展,強化商業活動機能為宗旨,故有商業區不得供作住宅使用之規定,今為因應產業發展環境變遷,擬將上開規定刪除,請縣政府詳予補充下列資料後,提大會討論。(一)原計畫變更之背景、商業區使用強度、公共設施提供及目前開發情形等資料。(二)比較分析本案附近地區申請當時及目前商業使用情形,及為何將「商業區不得供作住宅使用」之規定刪除後,僅能維持不得小於50%樓地板面積供商業使用而其餘部分全部作為住宅使用,其比例如何計算且理由為何?三、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以資適法。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