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9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工五南側)部分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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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591
案件id
MOIO6591-4-003-b57a4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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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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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土城都市計畫(工五南側)部分通盤檢討案,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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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甚多差異,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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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台北縣政府依照本會上開決議自95年12月5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5年12月13日及95年12月25日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故經該府以96年3月15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117463號函檢送陳情意見綜理表暨以96年4月9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214045號函補送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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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95年7月11日第637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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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下列各點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637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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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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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二、本案係屬主要計畫之變更,故將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內附錄四「擬定土城都市計畫(工五南側)細部計畫書內容摘要」乙節刪除,以免混淆主要計畫內容。並請縣政府將涉及本會第637次會決議通過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八、十一部分,妥為修正納入主要計畫書。又有關本案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管制規定,請一併於計畫書詳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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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第637次會決議通過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十、十二、十三部分,亦請確實依照修正補充納入計畫書,以符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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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捌、實施進度,部分內容有誤,請查明補正。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中央路2段61巷全體住戶中央路2段61巷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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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路 2 段 61 巷拓寬後,勢必影響全體住戶的機車停放空間,導致61巷住戶的不方便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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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巷 道 拓 寬後,請以規劃61巷全體住戶機車停放區為優先考量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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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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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兒用地於完成捐地予縣政府後,將移由土城市公所管理,建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規劃為停車場使用,可將周邊停車需求一併納入設計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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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將來都市計畫之實施係屬縣 政 府 權責,請該府依規定辦理。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員林里里長黃國文公(兒)用地、中央路二段61巷24弄、道Ⅲ-
陳情地點:
8、學府路二段與中央路二段61巷路口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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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兒用地位於中央路二段與 61 巷口,與位於員林街 7 號旁之員林社區公園相距不到 50 米,易造成治安問題,另 50 米內有兩座公園過度集中,無法發揮使用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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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地區(含員林里、員福里)現計 4100戶,嚴重欠缺集會活動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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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路二段 61 巷雖拓寬為 12 米(道Ⅰ-12),另道-Ⅲ-8 為 8米正面對中央路 2 段61巷24弄,屆時交通流量衝擊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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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府路 2 段與中央路 2 段 61 巷底狹彎處常發生重大車禍,本計畫商二主要出入口於上述區域,對該處交通事故衝擊將亦趨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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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宏璟公司自願捐贈第 二 種 商 業 區4,099.70M2於縣府,受惠者為縣府,對土城市民並無實質幫助。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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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公兒用地移至學府路2段與中央路2段61巷底交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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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公兒用地上增設機關用地興建兩里活動中心以利本區市民集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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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於中央路 2段57巷再開闢8米道路銜接中央路2段,以利分散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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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拓寬商二面向學府路2段道路,並將公兒用地移至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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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饋一定比例給予本市辦理工五南側周遭建設,以回饋地方。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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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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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兒用地位置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及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且因學府路東側為土城暫緩發展區以市地重劃 方 式 開 發 地區,公共設施較為完善,爰本案公兒用地之區位係以服務中央兩側周邊社區之需求為主,建議仍依審決內容,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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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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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兒用地於完成捐地予縣政府後,將移由土城市公所管理,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考量居民活動需求,一併納入設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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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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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路 二 段 57巷、新增之道-Ⅰ-12 與道-Ⅲ-8 現況與中央路之路口間距過近,若增設通道,將造成中央路車流交織,影響車流順暢,不建議再增闢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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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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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學府路為 18米之計劃道路,且服務水準多可達 A級,符合流量需求,不建議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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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針對路口易發生車禍情形,建議應以交通號誌之管理措施進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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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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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捐贈對象依法為臺北縣政府或土城市公所,後續臺北縣政府與土城市公所針對回饋內容進行協調,基於政府一體之觀念,公共設施之管理將由市公所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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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縣政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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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涉及將來都市計畫之實施係屬縣政 府 權責,請該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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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縣政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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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照縣政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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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涉及將 來 都 市計 畫 之 實施 係 屬 縣政 府 權責,請該府依 規 定 辦理。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林珠碧、王數杏、呂秉豐、李正瑞、李昌明、李明憲、李恕華、花敏婉、邱○貞、徐○錦、張○皓、莊○吉、許宏益、陳○男、陳○塏、黃○楷、黃○英、楊○源、葉崇聖、廖○賢、廖○詞、劉章、駱進財、簡○偉等24人
陳情地點:
公(兒)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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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府路側有暫緩發展區,未來都市計畫將有較多之公共設施設在學府路。且學府路側為新建道路,兩側建築物興建時較有退縮,空間感比較不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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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路為老道路,附近公共設施不足,建築物皆鄰道路兩旁興建,沒有多大空間,所以公共設施設在中央路較佳。且中央路停車問題相當嚴重,由於此公共設施未來在地下室將有汽車及機車停車場,解決附近交通問題。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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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議此次公兒用地設在中央路側。解決交通問題,並同時舒緩擁擠視覺空間,增加呼吸 之 開 放 空間。如果中央路側有公共設施可避免建築物太過擁擠,且建議在公兒用地地下室增設停車位置。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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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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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兒用地位置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及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仍依審決內容,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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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公兒用地於完成捐地予縣政府後,將移由土城市公所管理,建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規劃 為 停 車 場 使用,可將周邊停車需求一併納入設計考量。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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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納縣政府 列 席 代表 之 說明,將該府意見「不予採納」修正為「酌予採納」(即維持本會 95年 7 月 11日第637次會 決 議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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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涉及將 來 都 市計 畫 之 實施 係 屬 縣政 府 權責,請該府依 規 定 辦理。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土城市公所(台北縣政府96年3月15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117463號函
附土城市公所 96 年 1 月 19日北縣土工字第 0960002364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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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兒用地移至中央路2段61巷與學府路2段交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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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設機關用地以興建里民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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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中央路2段57巷規劃8米道路,以銜接中央路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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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拓寬商二旁之學府路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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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宏璟公司應回饋地方,即回饋一定比例予土城市。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