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91-審議事項-第11案:屏東縣政府函為「擬定東港都市計畫(原部分「文小一」學校用地、部分「公道二」公園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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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591
案件id
MOIO6591-4-012-68580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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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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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月31日第15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96年4月20日屏府建都字第096007778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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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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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73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2675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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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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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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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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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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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屏東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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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屏東縣政府於完成屏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2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屏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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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2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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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東港都市計畫(原部分「文小一」學校用地、部分「公道二」公園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修訂附帶條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