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01-報告事項-第1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林投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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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01
案件id
MOIO6601-2-002-5cb1b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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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5月10日第93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5年11月6日府建發字第095004778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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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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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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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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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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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歐陽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碧瑩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珩擔任召集人,於95年12月26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惟澎湖縣政府迄今已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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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本案業經澎湖縣政府96年5月30日府建發字第0960900922號函送補充資料處理情形對照表到本部營建署,請本會專案小組儘速召會續予審查,以利工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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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請澎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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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構想、發展策略或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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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通盤檢討以引入主導性的觀光產業為計畫目標,有關主導性觀光產業之內涵,應請再詳予補充說明;另有關本案計畫目標定位為「國際級海灘度假勝地」是否妥適乙節,建請就國際觀光市場、國內觀光市場、澎湖本島與離島觀光資源及本特定區之觀光資源,為本案計畫定位進行市場資源調查分析,並請據以說明本案計畫定位之妥適性外,亦請檢視說明本特定區之發展環境條件是否足以支應上開計畫目標;如有必要,亦請視實際發展條件,配合檢討修正相關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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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特定區相關計畫,如:澎湖觀光發展整體規劃、湖西鄉發展綱要計畫與本案計畫目標及定位之關聯性,請再詳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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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補充本計畫區及周邊地區重要之觀光遊憩或人文及自然景觀資源分布情形,以及相關之觀光遊憩發展構想及示意圖、澎湖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計畫、觀光遊憩計畫及其相關配合之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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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屬風景特定區之計畫性質,計畫功能目標應以保護優美風景等自然景觀資源,抑或以開發硬體之觀光遊憩設施吸引遊客為主,亦請再妥為思考研議,建議計畫應避免引導設置過於人工化之產業及設施,造成海域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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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關本案計畫定位及目標,建請先洽觀光主管機關(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妥為溝通尋求共識,並瞭解有關主管機關就本特定區之發展是否業訂有相關之發展計畫,作為本案規劃之參考,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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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旅遊人次:本案計畫旅遊人次之檢討主要係以林投公園旅遊人次為檢討依據,依計畫書之林投公園旅遊人次成長統計表顯示,該公園旅遊人次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至民國94年僅約2萬7千人,惟本次通檢仍將本特定區之旅遊人次維持原計畫之83萬人/年,顯與上開統計資料成長趨勢落差甚鉅,建議本特定區之旅遊人次仍應配合相關統計參考資料、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或相關計畫目標,發掘實際問題,研訂相關之因應策略,妥為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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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變更露營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面積5.74公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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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補充說明原計畫露營區未能如期開闢利用之原因及困難,未來如開闢為觀光產業專用區,是否亦將遭遇相關之困難及其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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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補充說明本風景特定區主要之旅遊型態,如遊覽型、目的型或停留型之現況分析,以及相對所需之旅遊相關設施為何?3、請查明本案擬變更之觀光產業專用區,其公、私有土地權屬及相關管理機關等背景資料;另本案變更範圍內如有防風林或保安林地,應請洽相關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瞭解本案土地之開發是否涉及森林法及保安林經營準則等相關法規之規範,並請提供上開保安林地之面積、範圍及分布情形等背景資料及森林法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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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擬劃設觀光產業專用區引導相關產業進駐,是否業訂有引導開發之具體策略、措施、以及擬引進何種觀光產業,亦請補充說明,作為後續招商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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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擬變更後之觀光產業專用區,未來尚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相關之開發方式、開發量體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亦擬另行於細部計畫中訂定,爰建議本案觀光產業專用區之劃設如未涉及保安林地之管制且確屬需要、未來開發亦屬可行,應先暫予保留,俟研提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檢具主要計畫相關書、圖資料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如後續經大會審議通過,並應俟細部計畫經縣都委會審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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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請於計畫書內補充說明本案觀光產業專用區之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等相關說明或原則性規定,俾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及訂定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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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區內污水處理問題:有關林投社區目前生活污水處理問題,以及未來如開發觀光產業衍生之污水,應請研提相關積極處理措施,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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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沙灘活動管理計畫:計畫區內之白沙為區內珍貴之自然遊憩資源,建議應研擬相關之沙灘活動管理計畫,避免人為不當使用破壞當地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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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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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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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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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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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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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參考「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於計畫書內補充本計畫區變更內容示意圖,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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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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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澎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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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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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林投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註:本次檢討未涉及變更事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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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變更林投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