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0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以東、雙溪南北兩側地區主要計畫為北投士林科技園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601
案件id
MOIO6601-4-005-ff402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92年7月9日第514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92年9月25日府都二字第09222114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周委員志龍、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2年10月21日、93年1月3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台北市政府93年4月22日府都規字第09305212600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到部,提經本會93年5月25日第586次會議審決略以: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一)通過,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
-
「請台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96年3月19日府都規字第09630964700號函及96年5月8日府都規字第09631611000號函為落實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都市計畫預期目標,建議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程3年,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照本會93年5月25日第586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範圍,應以臺北市政府96年5月8日府都規字第09631611000號函送計畫書內容為準。
-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為落實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都市計畫預期目標,建議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程3年乙節,原則同意依照辦理,惟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有關本會專案小組涉及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審查意見,請修正為「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5月25日第586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至於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土地公告現值調高後,區段徵收仍具可行性,且未來將陸續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業,請於適當文件或計畫書予以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