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01-審議事項-第3案:臺北市政府函為「擬定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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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01
案件id
MOIO6601-4-006-9ea90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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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護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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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14日第548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95年4月21日府都規字第09427672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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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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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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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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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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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歐陽委員嶠暉、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5年5月19日、9月27日及96年5月4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以該府96年5月21日府都綜字第09603132100號函送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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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96年5月28日召開「棲霞山莊管理委員會陳情『變更台北市文山區貓空纜車路線用地主要計畫案』協調會議」會議結論(一)臺北市政府報部核定之「變更台北市文山區貓空纜車路線用地主要計畫案」,前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05次及607次會議審決通過(如附件)在案,有關棲霞山莊管理委員會提出噪音干擾及隱私權受到侵擾等,請臺北市政府確實依上開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在貓空纜車機電設施、車廂行經該社區周邊,造成噪音干擾及隱私權侵擾等問題未獲得具體改善之前,暫緩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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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立法院陳委員銀河提議各地方政府報部核定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經地方政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並轉請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發布實施後,如地方政府並未確實依照決議事項執行,本部應予撤銷該都市計畫案之核定乙節,查現行都市計畫法中並無可由內政部逕予撤銷已核定都市計畫案之規定,故本案有關由本部撤銷變更貓空纜車路線用地都市計畫案之建議,並不可行。至於未來是否建立內政部得撤銷已核定都市計畫案之相關機制,因涉及層面廣泛,將由本部另案考量研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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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並製作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報部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屆時開會通知請副知其他專家委員共同參與及安排赴現地勘查,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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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案擬劃設之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建議考量將其進一步再劃分為若干開發計畫單元,就每個計畫單元作整體規劃及土地適宜性分析,並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具體引導民間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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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有關貓空地區保護區土地未來申請變更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後,仍維持原保護區之使用強度乙節,為避免本案保護區土地開放變更後衍生更大之開發量,建議思考是否應降低其使用強度並訂定更細緻審慎的開發許可審查辦法,包括公共設施之提供配置、聯外道路系統、整地及土方填挖等規定事項,作為未來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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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本案開發後衍生之活動人口及交通量造成交通壅塞情形,建議考量假日可限制小汽車上山或研擬配套之交通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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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計畫範圍內如有因貓空纜車通過衍生噪音干擾當地生態環境問題,建議可考量是否劃設噪音管制區,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訂定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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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應劃設若干防災圈,並就範圍內之災害潛勢區及易發生之災害類型,作相關之防災、減災規劃,相關之防救災道路動線亦應納入考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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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本案整體計畫內容,包含整體發展、土地使用、交通動線、防災規劃等事項,應請配合提供詳細之圖面說明,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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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貓空部分地區遭濫墾種植竹筍,為避免當地生態環境遭受破壞,建議市府應更注意本地區之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及研提相關之保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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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及棲霞山莊居民陳情代表陳德耀建築師所陳有關貓空纜車用地變更都市計畫案,臺北市政府未依本部都委會決議事項辦理,造成噪音干擾及隱私權侵擾問題,建議在未與當地居民溝通及改善前,暫停貓空纜車測試及營運乙案,經查本部營建署已於本(96)年5月28日召開「棲霞山莊管理委員會陳情『變更台北市文山區貓空纜車路線用地主要計畫案』協調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如附錄),請市府依照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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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政府報部核定之「臺北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目前刻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中,棲霞山莊管理委員會得逕向本部提出貓空纜車路線用地相關陳情意見,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之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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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6年5月4日第3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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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及臺北市政府95年9月1日府授都綜字第09533966000號函送辦理情形對照表附件二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及臺北市政府96年4月13日府都綜字第096310967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黃○福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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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空地區土地不完整坡度亦高,申請變更基地難以達到1650平方公尺以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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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1650 平方公尺申請面積限制放寬為達到 1000 平方公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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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為引導貓空地區整體開發,避免業者零星建築,不宜放寬最小建築面積之限制。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