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01-審議事項-第5案:基隆市政府函為「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東區)」、「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西區)」、「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南區)」及「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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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01
案件id
MOIO6601-4-008-66d30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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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4年6月24日第334次、94年7月26日第335次、94年10月7日第33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4年11月1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40124329號函、95年3月2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50032030號函、95年3月28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50034228號函及95年7月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8717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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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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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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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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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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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楊委員重信、歐陽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12月8日(東區)、95年4月11日(東區)、95年4月18日(西區)、95年4月26日(南區)、95年5月23日(東區、西區、南區)、95年8月16日(東區、西區、南區)、95年8月28日(中心區)、95年9月1日(東區、西區、南區)、95年9月18日(中心區)、95年9月25日(東區、西區、南區)、95年10月16日、95年11月9日(中心區)、95年11月29日、95年12月26日、96年1月23日、96年5月18日(東區、西區、南區、中心區)召開1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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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函轉台灣省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95年7月13日說明,經市府依行地(私立聖心商工用聖中總字第0950701301號函陳情該校因校務發展需要地),餘四筆土地原政院核示私立學校計畫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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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土地使用之完整性,擬請將該校購買之基隆市中山區籌設四項條件查二、本次依市都委會說明:回饋理由,納入計畫一、本基地原於民國66年間登記在案,因基隆市政府於書敘明。案經基隆市70年編定為仁一路周圍都市土地,將本堂基地─仁政府96年4月27愛區延平段0709-0000地號,由商業區變更為機關日基府都計貳字第用地(供電信局使用),並於86年再將機關用地變更0960074787號函送為電信用地,迄今20餘年均未使用,且該公司現已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三、基於都委會審議時,准予由該堂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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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徐○輝、徐○炳、徐文燦及徐陳春綢等96年1月16日未便採納(鄰近地形本案建議依基隆市陳情基隆市仁愛區南榮段173-2、173-4、173-5、173-6、坡度大,並考量鄰近政府處理意見辦204-9及部分85-5、172-1、173-1、174-4、204-5、207、地區發展,尚未有立理,即陳情人所提意一筆位登錄地號土地等12筆保護區土地(基地座落面臨即增加商業區之需見未便採納,並請該26米寬之南榮路和南榮路200巷路口,適為南榮公墓入求,建議目前仍維持府妥予向陳情人溝,請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變保護區)口之馬路對面)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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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商業區,以符實際情況及達地盡其用之目的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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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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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196、198號房屋,申請人自民國57年就購置至今作住家及商業用途,在58年設有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設立之三泰機械鑄造工廠有限公司登記在案;在80年間政府辦理拓寬台五線而徵收上開房屋部分地上物,經基隆市政府核准就地整建,於82年建築完工,而後房屋陸續有當舖業、汽車輪胎業、汽車材料百貨業、祭祀用品業、禮儀用品等行業經營。其70年間有關單位未充分考量該土地房屋之需要使用情形,及疏於徵詢陳情人意見下,即草率的由未設定區變更為保護區,使得經營行業處處設限,老舊建築物亦無法改建、增建,扼殺了土地發揮之最大潛能,屬未地盡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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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房屋面臨26米四線道寬之道路,且位於台五線交通要道上,是南北往來之縱貫線,交通動線四方八達,現況商業發展要件足夠,如劃定為保護區,復使土地房屋無法合理使用,未能悉符土地經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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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上開房屋位於平地上及26米寬道路旁之周遭環境,更與「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未盡相符。現觀基隆市土地,大都是山坡地,依山建築房屋居住使用而編定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比比皆是,而上開土地房屋編為保護區實為不當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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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房屋基地(地號:基隆市仁愛區南榮段172-1、173-1、207、85-5、173-2、204-9號),係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承租『附件5』,劃為保護區後,國有財產局因受限於「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保護區內國有基地無法讓售於承租人,更屬不合時宜之設。申請人擁有上開房屋及承租基地已有數十年之久,因土地係租用,僅有地上權使用,地上房屋屬於不確定存在感,欲向金融機構融資貸款,全都四處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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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隆市政府96年1月22日基府教國壹字第0960062854併中心區變更內容號函為「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明細表變更編號心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0、72及88等3案。60、72及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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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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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查旨揭變更編號60案擬將本市信義國中東側保護區變更為中小學用地,然該校認為該保護區東側、東南側及西北側皆有高2米以上之坡坎阻擋環繞,且目前有三戶民宅居住,而較平坦的地方該校規劃為戶外綜合球場,故建請僅就該校已規劃之球場範圍為變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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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旨揭變更編號72案擬將本市南榮國中東側住宅區變更為中小學用地,經查結果該校操場靠近圍牆部份土地亦屬住宅區,為期管用合一,建請僅將該校圍牆內之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而編號88弧形部份因不在該校用地範圍,建請劃歸為保護區,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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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崇右技術學院96年2月13日崇右總字第0960000645號修正採納(配合現況併中心區變更內容函陳情為擴充該校校園,增加學生運動休閒場區與停車暨學校使用需求依明細表變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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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及相關機關意見:詳下表,其中有關基隆市政府研提之建議事項,如經本會審決通過者,為避免產生規避基隆市都委會審議之嫌,建請將相關變更內容提請基隆市都委會審議或報告,以符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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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耕莘護理專科學校95年8月25日為申請基隆市仁愛區本案陳情人已列席德厚段825-5等31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及機說明,建議暫予保關用地,及仁愛區南榮段173-1等5筆地號土地,原都留,俟市府依下列各市計畫為保護區。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畫點辦理後,再行提會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為私立耕莘學校用地及道路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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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4日基隆市政府完成法定程序公告實施,列為機關用地在案,該院簡易庭暨法官職務宿舍,原計畫興建於上址基地,惟該用地後因申請撥用程序繁瑣,無法於短期間內取得,復經該院陳報上級機關,同意變更本計畫,本計畫相關預算改編於該院新建辦公大樓改建工程及併入六年法官職務宿舍計畫一併興建,此興建計畫工程均已完工使用,故該址土地並無再興建簡易庭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之必要,奉臺灣高等法院87年12月11日以(87)院仁總保字第16812號函轉辦理,撤回申請有償撥用上開土地,為此再申辦本項變更都市計畫,將治安法庭機關用地變更恢復為原都市計畫住宅區,並請於都委會審議時,准予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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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及擴大計畫內容,請市府查明後,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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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695-1、696-1、697-1等三筆土地應回復為住宅區才符合現況,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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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隆市政府95年8月9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92705一、陳情範圍中榮華本案陳情人已列席段541地號為學校用現況變更回復為商業區,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需求,建議變更回復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以符實情。為商業區,並請將免民營化,不屬機關性質,應將本堂基地變更回復為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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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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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隆市規劃多年來,既無開發用地之需要,懇請將仁愛區延平段0709-0000地號土地,通盤檢討變更回復為商業區,俾符合現況之使用情形,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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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基隆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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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張○馨君96年6月5日列席本會說明,陳情變更基隆市信義區基瑞段606地號都市計畫保護區及同區、段578-1等8筆地號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請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准予變更為工業區,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乙案,併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逕向本部陳情及相關機關意見」-(一)東區編號12,同意依基隆市政府意見【未便採納(北側工業區多未開發,陳情人若確有開發計畫,得檢具詳細開發計畫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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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中心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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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專案小組歷次審查意見業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號函送計畫書配合修正(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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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發展:有關本次通盤檢討目的、計畫目標、發展課題與對策、全市與各分區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以及通盤檢討前後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減情形等,請補充相關說明及圖表,提委員會議報告,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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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及擴大內容綜理表:建議除下列各項變更內容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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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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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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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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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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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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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基隆市政府處理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見意見1彭○妹君等95年8月3日陳情為申請基隆市安樂區觀音未便採納(6M道路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段695等6筆地號,695-1、696-1、697-1三筆地號土歸入細部計畫道路-政府處理意見,納入地原都市計畫為計劃道路,請時以實際現況變更為住宅獅球嶺,錄案供辦理該地區細部計畫案區,另同地段695、696、697三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內檢討辦理,並請該為住宅區,請以實際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請於擴大都時參考)府妥予向陳情人溝市計畫辦理基隆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利之目的乙案。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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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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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地於民國七十年編定安樂市場週圍都市土地,將安樂區觀音段695-1、696-1、697-1等三筆土地劃定為道路地至今,且未開闢及徵收,而鄰地695、696、697等三筆土地劃定為住宅區,然該地自日據時期作為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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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隆市規劃多年來,既無開發用地之需要,懇請將695、696、697等三筆土地通盤檢討變更為道路用地;榮華段3-2、541、541-1三筆地號土地及該校原有之4、決議變更範圍(詳變核,以及以96年4更77案)包含前述陳5-4二筆地號土地變更為「私立聖心學校用地」乙案。月27日基府都計情之四筆保護區及一筆該校所有(5-5貳字第0960074787地號)之住宅區。號函送修正計畫內三、原學校用地(私立聖心商工)及本次變容,建議依照辦更範圍變更為私立理。惟請市府與土聖心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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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有權人簽訂協四、將另補附教育主議書,納入計畫書管機關同意變更規定;如未能簽訂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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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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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靈泉禪寺95年8月15日基市靈一、靈泉禪寺陳情範本案陳情人已列席圍內原於保存區泉寺字第09505051號申請書,陳情:為該法人靈泉禪寺說明,併變更內容明範圍內所夾雜之基址境內土地分區使用問題,申請惠予於『擴大暨變更公私有公園用地細表變更編號22案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心區』中檢討調整之申請建議變更為宗教辦理,陳情人建議事專用區,並由靈泉訴願。禪寺取得土地所項已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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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有權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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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法人靈泉禪寺基址境內部份土地(面積約15公頃)二、擬擴大之公園部,於民國85年冬經同意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保分邀請財團法人台存區」,嗣後於86年元月間,經基隆市政府公告完灣省基隆市靈泉禪成程序在案。寺與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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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因原核准變更範圍中,包夾29筆細長之國有地與未登錄地(詳表1區內國有土地清冊與地籍圖)(略),經本法人於86年8月申請登錄後,竟仍編定為「公園」用地,致使該法人所屬之保存區土地,因該土地之登錄而遭分割,造成土地使用之不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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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該未登錄土地,大部分原為本寺於古代自行開闢之人行步道,為使土地使用分區之ㄧ致性與合理性,請求將此29筆土地ㄧ併劃定為「保存區」,以利本法人淑世善群宗旨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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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法人靈泉禪寺基址境內所有之土地總計157筆,面積245,942m2(詳表2本法人所屬土地清冊),原有土地之使用分區包括保存區(約150,960m2)、公園用地(約91,545m2)、道路用地(1,767m2)、非都市土地(約1,670m2),今請求除原有道路用地外,將其它全部劃定為「保存區」(詳變更內容示意圖)(略),以還該法人靈泉禪寺所有寺址土地自主權之完整,而利符合該法人社教公益之策劃與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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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5年8月22日基府都計壹未便採納(維持情人本案陳情人已列席字第0950098237號函為張○明君等95年1月28日陳情湖聯外交通需求)說明,依基隆市政府基隆市中山國中對面前大武崙道路建設工程案,其中文(參後陳224案)處理意見,陳情路段明路拓寬工程局部縮減道路寬度(由15公尺寬縮減為一.文明路於65年都仍有維持15公尺寬市計畫劃設20公12公尺寬或避免拆除民房)乙案。計畫道路之必要。至尺寬,復於72年通檢時縮減為15公於本案道路工程是尺寬;另為連繫大否可避免拆除民房武崙漁港及澳底漁村交通,於72乙節,涉及都市計畫年增設後段大武執行事項,轉請市府崙10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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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處,並請市府妥予二、本項工程已於85年依都市計畫寬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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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15公尺理徵收相關程序完妥,部案,年限將屆,逾期將充公;另於10月11日於本市中山區公所召開協調會,請拆遷戶準取該提存款,預計95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拆遷事宜。目前工程建設全線已完成約40%,全部工程預計96年2月底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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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拆遷戶均屬道路用地,係早期存在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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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道路係配合外木山景觀休閒道路,假日車流量極大,文明路段係唯一出入口,且末段尚有集合住宅,且工程作業中,故該道路應一次拓宽為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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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24日電發字第一、建議事項一併擴併擴大內容明細表大內容明細表編號39508-0981號函建議下列事項:編號3、變更內容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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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內容綜理表編號3「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電廠專用二、建議事項二及三細表變更編號93及區」:併變更內容明細127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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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土地係台電公司協和發電廠建廠之初(民國表編號93及12760年間)築堤填海之新生地,目前供作該廠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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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機組廠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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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市府規劃納入都市計畫管制後,需劃設公共設施比例30%,折算代金以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計算,應於核定前半年內繳納,否則得恢復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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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該等土地面積計57,978m2,如依本年度公告現值6,400元/m2計算,本公司必須繳納代金高達155,844,864元(57,978m2*6,4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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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惟查上開土地四周環山、一面向海,除供既有電廠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外,並非從事其他高強度或非電廠設施之使用,亦不會造成鄰近之交通衝擊或其他公共設施負擔等之外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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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請規劃為「電廠用地」,並請刪除備註欄相關公共設施負擔,以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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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93「電廠用地變更為道路,道路變更為電廠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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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地毗鄰土地均為「電廠用地」,如僅變更道路為「電廠專用區」將與週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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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電公司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多角化經營需求,相關電業用地將朝變更為「電力專用區」檢討規劃,但考量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尚未規範其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故建請現階段仍維持「電廠用地」名稱,俾資一致。該公司未來當配合民營化推動時程,再適時洽請基隆市政府協助辦理專案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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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27「電廠用地變更為電廠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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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項變更計有5處,其中一處係台電公司油槽所在,基於如上述(二)之理由,建請仍維持為「電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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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餘4處係位於油槽外之區域,為基隆市政府開闢道路徵收後之畸零地,台電公司無法整體使用,建請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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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以使本校土地使用能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妥善一、有關變更為私立及適當管理乙案。學校用地部分,經一、申請地號:基隆市仁愛區德厚段825-5、880、880-1、市府查核後,符合880-2、881、901-1、902-2、904、904-2、907、908-1、行政院核示私立909-1,(部份308-21、825-9、900、900-1、901、學校籌設四項條901-2、901-3、902、902-1、902-3、902-5、902-6、件,原則同意變902-7、904-1、906、908、909、909-2、909-3)及部更,並請將教育主份仁愛區南榮段173-1、173-3、174-4、204-5及「一管機關同意變更筆未登錄土地」等地號,共36筆土地。文件、以及保護區二、申請位置:基地座落於仁愛區南榮路往台北方向,變更應提供17.5在八堵隧道前之道路右側巷道(南榮路200巷)進入%公共設施或代約100公尺距離即本申請位置。金等,納入計畫書三、變更內容:申請位置仁愛區德厚段880地號土地,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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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同地段825-5、880-1、880-2、二、至於變更為道路881、907及部份904等6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用地部分,請市府機關用地。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畫通盤與耕莘護理專科檢討時變更為私立耕莘學校用地。另仁愛區德厚段學校協商土地取901-1、902、904-2及部份900-1、901-2、901-3、得方式及實施進902-3、902-5、904、909-1等10筆地號土地,原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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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為機關用地,同區段902-2、908-1及部份三、本案如經本308-21、825-9、900、901、902-1、902-6、902-7、會審議通過,904-1、906、908、909、909-1、909-2、909-3等16請市府與土地筆地號及仁愛區南榮段部份173-1、173-3、174-4、所有權人簽訂204-5及「未登錄土地一筆」)等5筆地號土地,原都協議書,納入市計畫為保護區。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計畫書規定;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道路用地。如未能簽訂協四、說明:議書者,則維(一)該校原私立耕莘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在台北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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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新店市現有校地僅約2公頃。自90年8月1日改制為私立耕莘護理專科學校後,急需本申請案變更後進行校園規劃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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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申請基地仁愛區德厚段825-5、880-1、880-2、881、904、907等6筆地號土地,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捐贈該校作為校地使用,總面積5.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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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述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不能做為學校使用,且該機關用地長期以來並無使用。土地一直荒廢,頗為可惜。且該區環境清靜、交通便捷,往市區或高速公路僅約10分鐘路程。若能做為校地使用,不但可解決該校校地不足之問題;同時也可為地方帶來繁榮。增加地方學生新的學習環境,而鄰近縣市學生也無交通困擾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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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符合學校用地之都市計畫分區,擬申請將該原都市計畫保護區及機關用地變更為私立耕莘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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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循現有巷道(南榮路200巷)規劃8米道路寬度,作為校地進出南榮路之通路,建請納入審議並准予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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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該校為期將來校地使用能有妥善及適當之管理,並符合校地使用之都市計畫分區。懇請鑒核,准予將前述地號土地依所需求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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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隆市政府95年9月5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04342未便採納(土地公本案建議依基隆市號函轉基隆市議會95年3月23日基會議三字第有,且為配合和平島政府處理意見辦0950000608號函送該市議會第16屆第1次臨時會馬議整體遊憩發展,仍宜理,即陳情人所提意員賢生、張議長通榮、詹議員春楊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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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路二巷內維持公園用地)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土地劃為公園用地,已歷十餘年,是否適當?請市府重府妥予向陳情人溝新檢討解編為住宅區,以利地區發展」乙案。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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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通部基隆港務局95年9月11日基港工規字第一、建議事項一、二一、建議事項一、二及三,併變更內容0950017096號函對變更內容細表編號5、6、49及新增及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基隆港東防波堤水域建議案,建議內容如下:5、6及49案。明細表變更編號一、變更內容細表編號5:為免因實際需要,必須於防波二、建議事項四同意5、6及49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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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上設置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時,造成無法申請建將東防波堤劃設二、建議事項四,同造之虞慮,建請防波堤部分應維持為港埠用地。為港埠用地並配意依基隆市政府二、變更內容細表編號6:該土地位處商港區域,該局規合修正水域範處理意見二,將東劃使用性質屬海上休閒遊憩使用,非屬一般遊樂區圍,請基隆港務局防波堤劃設為港使用,本局已配合依基隆市政府辦理專案都市計畫提供新增東防波埠用地並配合修變更中,擬歸類為港埠用地第二類使用。如變更為堤位置及範圍圖正水域範圍。至於遊樂區用地後與海上休閒遊憩使用性質不盡相符,檔。該防波堤位置及且恐不符港埠營運使用,爰建請該區域仍維持為港範圍圖檔,請交通埠用地。部基隆港務局提三、變更內容細表編號49:圖上污水處理場劃設之區域,供市府辦理。案經建請依實際修正縮減為基隆市政府向該局撥用之範基隆市政府96年圍。4月27日基府都四、新增基隆港東防波堤水域建議案:該局東防波堤向計貳字第北延建200公尺之工程,目前承作廠商正施工中,0960074787號函建議該處之擴大範圍,依附圖修改,以符實需。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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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耕莘護理專科學校95年9月13日耕總字第0950002126-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號函陳情列席本會說明乙案。本專案小組會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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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隆市政府95年9月13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08518同意採納(經查係屬本案建議依基隆市號函檢送市民簡政良君陳情鴻良建設公司申請營利事業合法建築,配合現況政府處理意見辦登記證,因為使用分區已變更為保護區,造成不能申請,與地籍不符調整,面理,並請將免回饋理建議將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乙案。積約331平方公尺)由,納入計畫書敘明。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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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隆市政府95年10月11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19252同意採納(經查係屬本案建議依基隆市號函建議該府安樂二期(安和一街四巷55號、六巷104合法建築,配合現況政府處理意見辦號)及安樂一期(麥金路443號、461號)旁,安國段與地籍不符調整)理,並請將免回饋理3-7、4-2、27等地號土地,係當時建國宅時越界建築於由,納入計畫書敘保護區土地,建請變更為住宅區乙案。明。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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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10月19日基院生總字第本案土地為國有,同0950001616號函為該院治安法庭機關用地變更恢復為原意依臺灣基隆地方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乙案請准納入「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法院意見,檢討變更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心區)」審議乙案。恢復為原計畫住宅說明:該院於82年間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實施,依司區。案經基隆市政府法院頒布「籌設治安法庭簡易庭及普通庭用地取得原96年4月27日基府則」規定,申請個案變更臺灣省政府管有坐落於基隆都計貳字第市信義區福祿段499之1地號等九筆土地,作為籌設0960074787號函送簡易法庭及法官職務宿舍用地,業經內政部82年10修正計畫內容,同意月13日台(82)內營字第8289153號函核定,於82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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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河川水道課)95年10月23日基府-本案同意依基隆市工水壹字第0950124449號函建議為該市安樂區西定段政府意見,變更為抽(部分323-1、326-5)及326-1等3筆地號(基地座落水站用地。案經基隆於安樂區,位於定國街36號附近空地靠西定河邊,即寶市政府96年4月27興橋與定國橋之間)原都市計畫住宅區,擬依現況變更日基府都計貳字第為抽水站用地乙案。0960074787號函送說明: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一、西定河兩旁房屋緊鄰河岸建築,且地勢高低不平。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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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申請基地位置一帶適處於低窪區,遇雨則排洩遲滯易淹水。故需設立抽水設施,以加速將該區雨水排入西定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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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期使用單位能有妥善及適當之管理,並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精神。懇請鑒核,准于將前述地號土地變更為抽水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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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榮光堂(董事不予處理(本案俟電本案陳情人已列席長:劉青柳)95年12月20日陳情基隆市仁愛段延平段信用地專案通盤檢說明,經中華電信股709地號土地(基地座落於仁一路297號,中華電信股討再行處理)份有限公司列席代份有限公司右側)現行都市計畫為電信用地,請以實際表補充說明無使用場區所需,建議將該校西南側公園用地及北側含夾雜零市都委會決議通過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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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國有地(係公園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乙案。範圍將崇右技術學院西南側公園全部及崇右所有權範圍規則化[含夾雜零星國有地]變更為學校,面積10,252m2)18陳○華君96年4月10日陳情基隆市信義區福祿段一、陳情土地為基隆本案建議依基隆市927-10、927-17地號學校用地,因該地址於60年10月市所有,惟基隆女政府處理意見辦1日已設立門牌、基地面臨10公尺以上道路(正信路),高函示陳情範圍理,即陳情人所提意建議變更為住宅區,讓住戶有效使用空間及發展地方的仍有使用需求,宜見未便採納,並請該美觀乙案。維持原計畫。府妥予向陳情人溝二、為維護住戶權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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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另請基隆女高補充具體實施度與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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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隆市政府96年5月17日基府警壹字第0960041656號本案同意依基隆市函為申請安樂區麥金段32、33地號部分變更保護區為機政府意見,變更為機關用地,請於「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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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檢討時,予以納入,俾利安樂分駐所遷建使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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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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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局安樂分駐所位於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125號,配合安樂路、麥金路與果菜市場道路系統改善原機關用地無法使用,故需配合遷建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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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主要地號安樂區麥金段33地號位於安樂路二段安樂社區東北側近自強隧道,基地平坦且為基隆市政府所有,適合作為安樂分駐所遷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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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為配合基隆市火車站都市更新計畫,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需遷移目前使用空間不足之第四分局廳舍辦公,另將第四分局合併安樂分駐所共同興建辦公廳舍,始能符合該區治安狀況需求。經計算辦公廳舍面積需求為1,650坪。案內麥金段33地號變更機關用地部分面積僅1415m2,不符需求(以機關用地容積率250%計算),擬同時變更後方麥金段32地號面積約735m2土地為機關用地以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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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麥金段32地號權屬劉明信先生私有,與33地號同屬保護區,本案奉核示通過後,由本局辦理徵收或價購。依基隆市地價評議委員會96年度以申報地價加4成計算本案徵收費用計新台幣144萬600元整,以編列預算或追加預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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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隆市政府96年5月1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7459本案因案情複雜且號函檢送本市協和街末端主要計畫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未經基隆市都委會計畫地區擬解除限制之有關資料乙份,請惠予採納併入審議,建議另循都市「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審議。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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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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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當前台灣地區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之趨勢,本通盤檢討案是否有具體因應措施或配合檢討變更事項,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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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未來有檢討變更之需要,請於本通盤檢討案內補充相關說明,作為爾後變更都市計畫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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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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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基隆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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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於訂定主要計畫人口後,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或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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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應本通盤檢討案內保護區變更後基地開發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地區防災計畫及都市景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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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變更都市計畫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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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計畫書表10-4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實施進度與經費說明表,本通盤檢討案土地徵購補償費約249億元,請市府針對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全面策訂其取得策略,依法編列相關預算,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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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東區第9次、西區第8次、南區第8次、中心區第7次審查會議紀錄處理情形對照表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表四西區擴大內容明細表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表五南區變更內容綜理表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表六南區擴大內容綜理表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表七中心區變更內容明細表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及其他相關資料,建議暫予保留,另案併同「基隆市都市計畫倉儲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草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附表一市府於96年1月23日研提中心區變更內容明細修正內容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附表二基隆市政府與台電公司協商後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127案內容表八中心區擴大內容明細表表九基隆市政府95年8月1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88750號函提案修正內容「東區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一)「東區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二)「東區擴大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西區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隆聖國小34,110小學用地已開闢府清查目前尚之情形,建議維持原計畫。「南區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內容(一)六合橋基隆河東側1,311機關(污水加壓未開闢(多公開發主站)有)體,新計畫名稱建議修正為「機關用地(供用)」外,其餘建議准通過。「南區變更內容綜理表」修正內容(二)表十基隆市政府95年10月19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20960號函提案修正內容附件一本專案小組94.12.08東區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市府處理情形對照表附件二基隆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一、變更回饋捐地比例規定(如表一)表一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捐地比例表1.本表規定回饋捐地比例之上下限,實際回饋比例參酌現況、公告土地現值、容積率等因素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2.本表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3.私人所有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屬特殊之個案提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二、回饋辦法1.回饋之捐地應為可建築用地,但得視當地情況酌予劃設為公共設施,若情形特殊得經基隆市政府同意以折算代金或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方式回饋。2.扣除回饋捐地之土地後,剩餘部分應再提供其中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產權得仍歸原土地所有權人,如屬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且供不特定人等使用,可將產權捐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維護管理。公共設施比例必要時得酌予提高。3.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應完成回饋捐地產權移轉予市府或繳納代金後,始得就既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或於建築基地申請新建、增建或改建。4.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未依規定提供回饋完成前,土地應依變更前原都市計畫規定使用。三、折算代金1.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於變更範圍內土地扣除回饋比例面積後,無法達到可建築最小面積者,該回饋土地面積及建設費用可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2.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於變更範圍地區無公共設施需求者並經基隆市政府同意者,該回饋土地面積及建設費用可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3.經基隆市政府或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指定應以折算代金方式繳納者。4.回饋代金計算方式,以應回饋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計算。5.代金應繳納至基隆市政府成立都市建設發展基金專戶,由市府專款專用,專供基隆市都市建設之費用。四、免負擔回饋1.該土地原為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住宅區或商業區等,曾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分區,再變更恢復原住宅區或商業區等,屬上述狀況之私有土地變更者免回饋。2.配合現況、地籍調整、畸零土地併鄰近變更等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免回饋。附件三「基隆市都市計畫倉儲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壹、總則一、本規範依「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計畫書規定訂定之。二、本市都市計畫倉儲區變更使用,除另訂有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從其規定外,餘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三、本都市計畫倉儲區變更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因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地形修測、計畫圖重製或基地畸零狹小,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而變更者。(二)本府為鼓勵興辦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或公益設施等事業需要而變更者。(三)本府為配合市政發展整體開發而變更者。四、申請人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含建築計畫及環境調查分析報告)送請本府於查核相關書圖文件無誤後,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免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內授營都字第O九二OO九一一一一號函規定程序報核,或併入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辦理變更,其申辦程序如附圖。但其擬舉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五、依本規範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應擬定細部計畫,其細部計畫應併同主要計畫提送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六、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時,其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都市計畫變更之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但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必須檢具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七、申請人於都市計畫變更案經核定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即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協議書簽訂後,始得依法核定及發布實施。八、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申請人於完成雜項工程及興闢完成依協議書規定之公共設施,經本府查驗合格,辦理移交自願捐贈土地之移轉登記及繳交回饋代金後,始得依法申領興辦事業之建築執照。九、受理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案件時,若發現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不符(全)者,應限期申請人補正(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件)者,應將其申請案退回。十、如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需補正事項,應限期申請人補正(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件)者,應將其申請案撤銷。貳、基地條件十一、都市計畫倉儲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但土地四周因下列情形致無法擴展者,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一)完整街廓或為河川、湖泊、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二)為八公尺以上之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三)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十二、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但為道路分隔者,視同完整連接。十三、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八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參、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十四、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有關法令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使用。十五、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原有水路、道路功能應儘量予以維持,如必須變更原有水路、道路,應以對地形、地貌影響最小之方式合理規劃。十六、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未申請開發之土地,應維持其出入功能。十七、可供建築基地應考量地質狀況配置,並使基地法定空地儘量集中留設並與開放空間相聯貫,以發揮最大保育、休憩與防災功能。十八、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應依行政院核頒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規劃設置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十九、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應將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並經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項都市設計之內容須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管制事項。(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及管制事項。(四)建築量體、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之配置、高度、造型、色彩與風格等管制事項。(五)環境保護設施配置與管制事項。(六)綠化植栽及景觀計畫。(七)如位於山坡地,應提整地計畫。二十、公共管線應以地下化為原則,若管線暴露於公共主要道路線上時,應加以美化處理,並應依共同管道法相關規定辦理。廿一、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其自願捐地規定,應依「基隆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廿二、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所劃設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廿三、變更使用範圍內依規定設置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面積合計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百分之十。廿四、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其建築基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肆、附帶條件廿五、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道路、學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應捐贈予本府。廿六、依規定捐贈之土地、回饋代金及自願承諾事項,應於變更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與本府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廿七、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自願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用地座落、面積及回饋代金金額及自願承諾事項。(二)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不得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但經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予申請人者,不在此限。(三)申請人應於協議書簽訂後一定期間內,配合本府辦理前款規定之預告登記;土地為公有者,應於取得所有權後一定期間配合辦理。(四)違反前三款規定之效力。廿八、第廿七點第四款所定之效力包括:(一)撤銷變更申請案並公告之。(二)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三)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自願捐地及回饋代金不予發還。伍、附則廿九、申請人違反協議書規定事項,本府得撤銷其變更申請案,並即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其土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其已完成移轉登記之自願捐贈土地及已提供之回饋代金不予發還。三十、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或未登錄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需要,應先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三一、本規範規定事項,除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得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三二、本審議規範得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修改之。【基隆市都市計畫倉儲區變更使用辦理程序示意圖】附件四「住宅區(開發許可區)開發要點」一、申請開發者依本開發要點申請開發使用,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依擬定細部計畫程序向基隆市政府提出申請(辦理程序如附圖一)。(一)申請書、申請開發範圍內全部土地清冊、權利証明文件及土地使用同意書。(二)開發地點位置、地號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圖(套繪地籍)。(三)開發規劃單位(人)之基本資料、營(開)業証書字號及簽章。(四)擬定細部計畫書圖及其相關事項。(五)捐贈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代金繳納計算表,其中捐贈土地者應檢附預期捐贈公共設施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土地捐贈同意書等。(六)其他必要事項。前項申請文件格式得由基隆市政府另定之。二、申請範圍內原始地形平均坡度應在30%以下,其中坡度在40%以上地區不得超過申請總面積30%(以基隆市政府83年地形圖為準)。申請時並應檢附經測量技師簽證比例尺不小於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三、申請開發範圍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四、申請開發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分區完整街廓除外)。申請開發之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但為八公尺以上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視同完整連接。五、基地聯絡道路,應至少有獨立二條通往聯外道路,其中一條其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須能容納消防車之通行。但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認定情況特殊且足供需求,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六、申請開發時,由申請開發者應自行負擔開發地區範圍外配合本地區開發需要之聯外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並應配設開發地區範圍內之道路、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上述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不包括基地範圍內外之道路用地)。道路及公共設施用地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興闢及管理維護。如屬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且供不特定人等使用,得經基隆市政府同意後將產權捐贈基隆市政府。其中學校用地得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全部或部分改以繳納回饋代金或代用地替代。(一)回饋代金金額之計算,以應回饋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鄰近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計算。(二)回饋代金應於領取雜項及建造執照前繳交基隆市政府。七、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八、開發地區內應提出給水及供電系統計畫,並自行負擔其費用。九、開發地區內應就其地形配合道路系統,設置適當之排水系統,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十、開發地區內應有適當之污水處理設施。十一、開發地區內及四週適當距離內,應作適當之水土保持設施,並應減少挖填為原則,必要時挖填之土方應保持平衡。十二、涉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十三、上開整地工程(包括水土保持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程)依核定計畫完成,並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始得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十四、如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開發者對於依決議所作之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應於開發計畫審議通過後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十五、本開發要點未規定事項,基隆市政府得視需要另行訂定審議規範。【附圖一】住宅區(開發許可區)申請開發使用辦理程序示意圖附件五保護區(發展許可區)開發要點一、申請開發者依本開發要點申請變更使用,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依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程序向基隆市政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辦理程序如附圖一):(一)申請書、申請開發範圍內全部土地清冊、權利証明文件及土地使用同意書。(二)開發地點位置、地號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圖(套繪地籍)。(三)開發規劃單位(人)之基本資料、營(開)業証書字號及簽章。(四)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書圖及其相關事項。(五)捐贈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代金繳納計算表,其中捐贈土地者應檢附預期捐贈公共設施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土地捐贈同意書等。(六)其他必要事項。前項申請文件格式得由基隆市政府另定之。二、申請範圍內原始地形平均坡度應在30%以下,其中坡度在40%以上地區不得超過申請總面積10%(以基隆市政府83年地形圖為準)。申請時並應檢附經測量技師簽證比例尺不小於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三、申請開發範圍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四、申請開發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申請開發之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但為八公尺以上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視同完整連接。五、基地聯絡道路,應至少有獨立二條通往聯外道路,其中一條其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須能容納消防車之通行。但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認定情況特殊且足供需求,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六、基地開發應保育與利用並重,應於基地內先行劃設生態綠地,其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產權應捐贈予基隆市政府。並應依都市計畫規定留設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由申請開發者自行負擔並興闢完成。其中學校用地得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全部或部分改以繳納回饋代金或代用地替代。(一)回饋代金金額之計算,以應回饋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鄰近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計算。(二)回饋代金應於領取雜項及建造執照前繳交基隆市政府。七、開發地區內應提出給水及供電系統計畫,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八、開發地區內應就其地形配合道路系統,設置適當之排水系統,接通至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九、開發地區內應有適當之污水處理設施。十、開發地區內及四週適當距離內,應作適當之水土保持設施,並應減少挖填為原則,必要時挖填之土方應保持平衡。十一、涉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十二、上開整地工程(包括水土保持及有關公共設施工程)依核定計畫完成,並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始得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建築房屋。十三、如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開發者對於依決議所作之自願捐贈或負擔承諾,應於開發計畫審議通過後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十四、本開發要點未規定事項,基隆市政府得視需要另行訂定審議規範。【附圖一】保護區(發展許可區)變更使用辦理程序示意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何○成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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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 12 月未署日期陳情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683、684兩筆地號土地,基於本申請基地位於深澳坑計畫道路邊緣,由於近年來基隆市人口增加,對住宅區需求與日俱增,且深澳坑派出所早已建築完成,政府應體恤民苦,將未使用之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以期整體發展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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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深澳坑派出所所在之機關宜歸入細部計畫之機關,俟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考量得作其他鄰里性機關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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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賴○如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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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 12 月 21 日陳情為信義區深美段 376、377、379、380、381地號等土地(新豐街路側,巴塞隆納住宅社區旁),基於五期重劃區人口已達飽和、本基地交通便利、滿足住宅需求等因素,建議原都市計畫保護區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住宅區,以期整體發展,繁榮地方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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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坡度太大不宜變更為住宅區)(參後陳143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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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李吳○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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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 12 月 29 日陳情將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143地號土地(面積約3035平方公尺),基於下列理由,建議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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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土地使用分區劃編保護區多年,觀量環境,經濟演進升級,實無仍維持前劃編保護區之實質意義,順應時代進步,地方發展趨勢轉變劃編住宅區,以合時機同步躍昇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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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鄰近住宅區用地,興建住屋林立,又人口倍數成長,交通便捷,水電系統,教育學校完善,本筆土地其地勢平坦,地質安全,環境優良,極適合變更劃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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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按政府為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環境,促進土地利用及均衡發展,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並視實際經濟效益,既往或現在情況及預計未來發展通盤檢討,作必要之變更其使用,而達地盡其利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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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土地144之1號原為萬源煤炭場,而74年作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在案,使用至今,請營建署通盤檢討時,請通知本人李吳○或代理人李錦燦到場說明。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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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基地面積小且出入道路寬度僅四公尺,不適再增加住宅區發展)(參後陳122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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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代理人:李錦燦)已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賴○如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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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6日陳情基隆市信義區深美段376等5 筆地號土地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請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准予列席參加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林○昌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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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17日陳情基隆市深美段167、410、447 等三筆地號保護區土地(基地座落信義區美的世界住宅社區和五期重畫區之間,美的世界社區內教孝街通往五期重畫區之現有道路旁。),請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使該土地能符合現況,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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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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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請位置現址為空地,夾於美的世界住宅社區和五期重畫區之間,其都市計畫分區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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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所提變更位置,其中間適有 12 米都市計畫道路通過(本段尚未開闢),自深澳坑路經由美的世界住宅社區通往五期重畫區,再連接至北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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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本地區目前房屋建築之發展已趨飽和,而本基地土地介於該兩社區之間,其地勢因周邊現有建築而為一窪地,在都市計畫道路開闢時,勢必順該兩區之高程來將土地填高連接該兩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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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於都市計劃辦理全市計畫通盤檢討會議時,准予將前述地號土地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合目前該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達地盡其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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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期能對本案補充敘述更清楚,請於 貴署辦理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准予列席參加。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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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基地面積小且道路尚未開闢,不適再增加住宅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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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董○農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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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3 月 20 日陳情將基隆市中正區長潭段1126、1127地號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以利該地區繁榮發展,促進都市更新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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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處理(本案併配合海科館發展另案整體檢討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案內檢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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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併鄰近地區發展整體考量,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5年4月17日基府地劃壹字第0950042463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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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子(調和段493等地號土地)自辦市地重劃案」,建請對於該擬重劃地區不宜再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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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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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於本通盤檢討案未變更都市計畫,所提意見已採納辦理。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文化局95年7月7日申請書:
陳情地點:
位置:基地座落於信義區槓子寮砲台,由立德路進入深澳坑路 7 巷往槓子寮砲台方向,沿道路兩旁及槓子寮砲台周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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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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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變更內容:信義區深美段1部份、1-2、4、4-12、4-13、4-14、4-15、4-16、4-17、4-19、7-1、7-2、7-3、7-4、7-5、7-6等16筆地號,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信義區深美段2-1、2-2、2-4、2-5、2-6、2-7、9-1、10、11-1、11-2、13-1、13-2、14-1、14-2、15、15-1、15-2、15-4、15-6、15-7、15-8、15-1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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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23、24、25、26、26-1、27-1等31筆地號及中正區祥豐段23-10地號,原都市計畫為古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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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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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請基地原古蹟保存區,於民國90年都市計畫經內政部核定(中華民國90年11月16日台90內營字第9016229號函),經基隆市政府進行樁位測定及地籍分割等過程後,發現有將私人土地劃入古蹟保存區範圍內及應劃入的土地漏掉。為彌補上述錯誤,煩請同意辦理此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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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祈管理單位能有妥善及適當之管理,並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精神。懇請鑒核,准于將前述地號土地依所需求作變更。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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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變更範圍,惟配合全市統一名稱將古基保存區名稱變更為文化資產保存區(配合實際執行需求)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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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配合古蹟保存範圍與都市計畫相符,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 計 貳 字 第0960074787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依古蹟保存範圍修正變更計畫內容,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5年7月20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80814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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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八斗子漁港特定區內倉儲區,經該府於 95 年 6月15日邀集中油公司及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經討論為使該基地能有更多彈性之使用,決議倉儲區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惟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儲運處 95 年 7 月 12 日基行政字第0950002309 號函說明二:「有關本變更案,請貴府同意自本次通盤檢討時惠予撤案,暫維持原編定之倉儲區,俟海科館整體發展規劃再一併檢討。」,請併案審議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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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於地方發展需要,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與中油公司 95年6月15日研商會議結論,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案經經基隆市政府 96 年 4 月 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簡○發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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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4日陳情為申請基隆市信義區深美段48,50等二筆地號,都市計畫保護區,請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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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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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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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請位置現址為空地,位於信義區五期重畫區內,其都市計畫分區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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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所提變更位置,面臨五期重畫區規畫之 6 米都市計畫道路,其周邊土地已陸續興建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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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地區目前房屋建築之發展已趨飽和,而本基地土地地勢平緩,無需大動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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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於都市計劃辦理全市計畫通盤檢討會議時,准予將前述地號土地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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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2日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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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為申請信義區基瑞段607等24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之墳墓用地、農牧用地、交通用地及一筆地類暫未編定,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為墳墓用地。以落實政府地盡其用之良策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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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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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請基地共24筆土地,其中607-1為都市計畫保護區,607,611,613等三筆土地為墳墓用地,已供土葬及納骨塔使用。其餘十九筆土地為農牧用地、交通用地包含一筆(地號623)地類暫未編定,大都被前開三筆墳墓用地所包圍,無對外連通道路,亦無作耕作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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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地為本市山坡地平均坡度百分之十以下之平坦坡地。四周無住宅區使用,自然景觀優美,環境獨立,適宜為墓園使用之天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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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地鄰近萬瑞快速道路交流道及基瑞路,交通便捷。清明節掃墓無塞車之苦。且土葬區開發已達飽和使用,為提供市民喪葬設施之現代化,宜闢建安全、衛生、維護自然景觀,便於管理之納骨寶塔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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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所有之地號土地,基隆市信義區基瑞段607、607-1、611、613、621、626、623、806-1、811,亦建請將同區段608、609、610、614、615、616、617、618、619、620、622、624、625 、728、758等24筆地號土地,請 鈞府依據地方實際需要使用情形,准予辦理;原都市計畫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之墳墓用地、農牧用地、交通用地包含一筆(地號623)地類暫未編定等土地,變更為墳墓用地,促進地方經濟上之發展,作土地有效合理使用,以落實政府地盡其用之良策為禱。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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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非都市土地已大部分編定為墓地,餘零星土地得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變更編定為墳墓;都市計畫保護區面積小僅492m2建議維持保護區作從來之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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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張○馨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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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4月25日陳情變更基隆市信義區基瑞段606地號都市計畫保護區及同區段578-1等8筆地號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請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准予變更為工業區,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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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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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原有所有權總面積89146M2,道路系統係由深澳坑路由山坡地保育區經過都市計劃保護區,進入乙種工業區,為一完整基地,但所有權範圍內因是政府劃設「東西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深澳坑道新建工程(第一階段,萬瑞快速公路至深澳坑路)基地南側劃過,使基地一分為五,破碎不整,且影響工業區連外道路系統,須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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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工業區所鄰產業道路邊坡陡峭無法進出,須仰賴山坡地保育區及都市計劃內保護區,始能進出及西側台北聖城已編定完成之墳墓用地,剩餘之保育區僅為26207.89 平方公尺,保護區僅為 20543.460 平方公尺,須與同屬所有權之工業區整體使用,及冊有道路系統併列入公共設施供區域人、車通行之必要,變更為部分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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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及財務計劃:本變更範圍內,所有道路系統除公共工程路權外工程費用全數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主要幹道並開放公眾通行。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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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北側工業區多未開發,陳情人若確有開發計畫,得檢具詳細開發計畫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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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5年6月8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62919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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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基隆市議會第16屆第1次定期會宋議員瑋莉建議將中和路168巷13弄37號前台電變電所預定地變更為停車場。以維護居民生命安全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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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原計畫已劃設供鄰近社區使用之變電所用地,台電公司已有興闢計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5年8月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83965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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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該市中山區公所建議將該區和慶里內台電變電所預定地變更為停車場及其他空間使用,以維護當地居民身體健康及解決該里長期停車問題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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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建議維持原計畫,請台電公司繼續向陳情人溝通說明。至於本案變電所用地建議以多目標方式提供停車空間,開放供當地社區居民使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黃○順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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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15日陳情基隆市安樂區代天府段133、133-6、134、135、161、162-5、163、164-1、165、178、180等11筆地號土地,比照鄰地(幸福水泥公司)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等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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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陳○興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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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96年3月7日陳情將近情人湖入口處,即基隆市安樂區情人湖段第27、28、29、29-1地號等土地,變更為與連接鄰近分區使用相同為遊樂區,還地於民,解決多年紛爭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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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陳情範圍係私有地,同意併鄰近變更為遊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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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饋捐地比例10%,折算代金或可建築用地,俟回饋後始得申請或變更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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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併入市府刻正辦理之情人湖風景遊憩特定專用區變更都市計畫案內整體考量規劃。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同誠興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4月17日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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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本土地奉基市府兩度核准經多年開發已告完竣,現為平坦良好地帶,合乎基市府規定保護區變更為(限制發展區)條件,懇請 鈞部賜准辦理變更以上用地,本公司等願遵照(限制發展區)規定回饋細則辦理,配合基隆市發展,以免浪費土地資源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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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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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本次基隆市辦理擴大暨變更主要計劃通盤檢討案,基市府明訂:都市計劃保護區變更為(限制發展區)回饋規定細則民等土地均合乎以上條件願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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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暨股東共有於基隆市暖暖區暖暖段 240-1、248-1等二十餘筆土地,位於暖暖東勢街中心地段,持有土地面積約計五´六公頃共壹萬壹仟餘坪,原為保護區低度山坡地,前曾以「運輸業停車場」名義申請開發經基市府轉奉上級核准,並於八十一年及八十五年由基市府兩度連續核發給整地雜項執照(附影本)參證, 等經多年辛苦開發方於八十八年間始告完工,大部份平坦土地均已舖設柏油路面(附現場照片可查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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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因該暖暖區東勢街鄰近大樓林立,居民日增形成新社區,確已不宜於該區設置「運輸業停車場」,故迄今未蒙准予設立,將來更屬不可能允許設立,以免影響居民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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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民等經基市府兩度核准開發以上土地,不但花費數年辛苦心血,且耗資開發費新台幣數千萬元之鉅,但將現今已開發完成之完美平坦土地,且均已舖設柏油路面(附照片可查証)基隆市甚難覓得,既不能作原有規劃使用,如讓其長期荒廢閒置而不予利用,實為浪費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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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基隆市臨海多山,百分之九十以上為山坡地,民等現今已開發完成之大面積平坦土地基隆市實難以覓得,且民等願遵照基隆市政府訂定:都市計劃保護區變更(限制發展區)回饋細則規定辦理,但一切得按基市府訂定條款及回饋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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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土地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十五公尺寬道路旁中心地帶,中山高速公路往基隆從暖暖叉道出口僅五分鐘到達本址,交通便捷,環境寧靜。最符合成為高級住宅社區,台北東區到達上址車程不及三十分鐘,且屋價低廉,當可吸納台北東區上班族群進住,提高暖暖住的品質,增進基隆市之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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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懇請 鈞部體卹民等費時數年心血,耗資開發費數仟萬元鉅款,這已開發完美土地迄今已閒置多年,應予珍惜,懇請 鈞部檢討本案時乞予併入於本次基隆市政府辦理擴大暨變更主要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案併案檢討,民等並願遵照(限制發展區)土地變更回饋細則規定變更為住宅區,而使該地區成為基隆市最高級住宅區,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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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敬請 鈞部主管單位賜准民等代表有機會列席報告詳情,讓各委員更能了解實況,實感德便。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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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基地由保護區申設「運輸業停車場」變更地形後,不宜再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參後陳173,213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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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劉仁宗先生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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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4月20日陳情基隆市暖暖區暖暖段暖暖小段276、277、278等三筆地號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自民國67年參與基隆市政府土地重劃,被劃定為機關用地已逾22年,至今一直未能徵收使用,嚴重影響個人權益,且基隆市暖暖區公所表示目前無開闢計畫及編列相關經費預算,基隆市政府既無使用需求,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以期該區域能整體發展,繁榮地方,並陳情列席會議說明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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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暖暖重劃區細部計畫內容,併暖暖通盤檢討案辦理(參後陳132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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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於該地區細部計畫整體檢討考量。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王○昰、高永豐及李福順等3人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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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0月12日陳情基隆市七堵區大華段1507-1、1506-4、1675-5及部份1481等四筆地號土地(基地座落七堵火車站隔光明路之對面),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請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為商業區,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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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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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請位置東南側臨11米計畫道路之光明路左側臨4米計畫道路之南興街11巷,隔光明路對面為七堵火車站,其都市計畫分區於63年主要計畫即編訂為停車場用地。所含蓋土地為七堵區大華段 1506-4,1507-1,1675-3和部份1481等4筆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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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所提變更位置,雖被編定為停車場用地;但至今未被徵收使用,以致土地未能運用。且本申請位置西南側延光明路約60公尺處,已設有停車場用地;並興建有開元停車場。另外七堵火車站也已做市地重劃,適在本基地之正對面規劃有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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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地區既已設有停車場;又規劃新停車場,應已滿足當地需求。而長年未徵收民有土地,令民雖有土地確無法妥善運用;徒浪費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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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所有土地地號為大華段1507-1,其餘地號土地,亦建請於都市計劃辦理全市計畫通盤檢討會議時,准予將前述地號土地一併變更停車場用地為商業區,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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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歸屬細部計畫之停車場,錄案供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參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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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於該地區細部計畫整體檢討考量。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25日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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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基七堵區五堵段下坡小段368、87-1地號等二筆石油專業工業區(基地座落五堵實踐路五堵貨櫃專用道中國石油公司石門供油服務中心裝車場大門旁邊)檢討變更為農業區,以達地盡其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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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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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請位置(前述二筆地號)東南側臨20米計劃道路之實踐路(五堵貨櫃專用道),其都市計畫分區於 63年3月8日主要計畫公告編訂為石油專業工業區;74年8月第二次通盤檢討及86年第三次通盤檢討均為石油專業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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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所提擬變更土地,雖被編定為石油專業工業區且歷經32年;但迄至今中國石油公司未曾洽購使用,以致該土地受限荒廢未能運用。且該公司亦具文說明「無擴建或洽購計畫」,顯見該二筆土地並無劃歸石油專業工業區供石油專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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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油專業工業區係屬特定用途使用,既中油已表明無需使用該二筆土地,即已無供石油專用之需要,而長年未洽購使用民有土地,令民雖有土地卻無法妥善運用;徒浪費土地資源。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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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確無使用計畫,同意併西側使用變更為農業區,未來得併西側農業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變更使用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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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變更為農業區,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彭○妹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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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95年8月3日陳情為申請基隆市安樂區觀音段 695 等 6 筆地號,695-1、696-1、697-1 三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計劃道路,請時以實際現況變更為住宅區,另同地段 695、696、697 三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住宅區,請以實際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基隆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利之目的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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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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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地於民國七十年編定安樂市場週圍都市土地,將安樂區觀音段 695-1、696-1、697-1 等三筆土地劃定為道路地至今,且未開闢及徵收,而鄰地695、696、697 等三筆土地劃定為住宅區,然該地自日據時期作為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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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隆市規劃多年來,既無開發用地之需要,懇請將695、696、697等三筆土地通盤檢討變更為道路用地;另 695-1、696-1、697-1 等三筆土地應回復為住宅區才符合現況,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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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6M 道路歸入細部計畫道路-獅球嶺,錄案供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參考)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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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納入該地區細部計畫案內檢討辦理,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5年8月9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92705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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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台灣省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95年7月13日聖中總字第 0950701301 號函陳情該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暨土地使用之完整性,擬請將該校購買之基隆市中山區榮華段3-2、541、541-1三筆地號土地及該校原有之4、5-4二筆地號土地變更為「私立聖心學校用地」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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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範圍中榮華段541地號為學校用地(私立聖心商工用地),餘四筆土地原計畫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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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依市都委會決議變更範圍(詳變更77案)包含前述陳情之四筆保護區及一筆該校所有(5-5地號)之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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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學校用地(私立聖心商工)及本次變更範圍變更為私立聖心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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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另補附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函。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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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經市府依行政院核示私立學校籌設四項條件查核,以及以96年4月 27 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建議依照辦理。惟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靈泉禪寺95年8月15日基市靈泉寺字第09505051號申請書,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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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為該法人靈泉禪寺基址境內土地分區使用問題,申請惠予於『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心區』中檢討調整之申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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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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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法人靈泉禪寺基址境內部份土地(面積約15公頃),於民國85年冬經同意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保存區」,嗣後於86年元月間,經基隆市政府公告完成程序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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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因原核准變更範圍中,包夾29筆細長之國有地與未登錄地(詳表1區內國有土地清冊與地籍圖)(略),經本法人於86年8月申請登錄後,竟仍編定為「公園」用地,致使該法人所屬之保存區土地,因該土地之登錄而遭分割,造成土地使用之不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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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該未登錄土地,大部分原為本寺於古代自行開闢之人行步道,為使土地使用分區之ㄧ致性與合理性,請求將此29筆土地ㄧ併劃定為「保存區」,以利本法人淑世善群宗旨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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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法人靈泉禪寺基址境內所有之土地總計157筆,面積245,942㎡(詳表2本法人所屬土地清冊) ,原有土地之使用分區包括保存區(約150,960㎡)、公園用地(約91,545㎡)、道路用地(1,767㎡)、非都市土地(約1,670㎡),今請求除原有道路用地外,將其它全部劃定為「保存區」(詳變更內容示意圖) (略),以還該法人靈泉禪寺所有寺址土地自主權之完整,而利符合該法人社教公益之策劃與推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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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靈泉禪寺陳情範圍內原於保存區範圍內所夾雜之公私有公園用地建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由靈泉禪寺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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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擴大之公園部分邀請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靈泉禪寺與會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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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22案辦理,陳情人建議事項已有考量。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有關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5年8月22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50098237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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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張○明君等95年1月28日陳情基隆市中山國中對面前大武崙道路建設工程案,其中文明路拓寬工程局部縮減道路寬度(由 15 公尺寬縮減為12公尺寬或避免拆除民房)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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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維持情人湖聯外交通需求)(參後陳22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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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明路於65年都市計畫劃設20公尺寬,復於72年通檢時縮減為15公尺寬;另為連繫大武崙漁港及澳底漁村交通,於72年增設後段大武崙10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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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項工程已於85年依都市計畫寬度15公尺理徵收相關程序完妥,部份未領補償費業已 提 存 法 院 在案,年限將屆,逾期將充公;另於10月11日於本市中山區公所召開協調會,請拆遷戶準備領款資料由本府工務局協助領取該提存款,預計95年12月底前完成 相 關 拆 遷 事宜。目前工程建設全 線 已 完 成 約40%,全部工程預計96年2月底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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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拆遷戶均屬道路用地,係早期存在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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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道路係配合外木山景觀休閒道路,假日車流量極大,文明路段係唯一出入口,且末段尚有集合住宅,且已近完成徵收作業並已進行相關工程作業中,故該道路應一次拓宽為15公尺。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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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陳情路段仍有維持 15 公尺寬計畫道路之必要。至於本案道路工程是否可避免拆除民房乙節,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轉請市府參處,並請市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24日電發字第9508-0981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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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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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內容綜理表編號3「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電廠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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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土地係台電公司協和發電廠建廠之初(民國60 年間)築堤填海之新生地,目前供作該廠 4部機組廠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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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市府規劃納入都市計畫管制後,需劃設公共設施比例 30%,折算代金以公告土地現值加 4成計算,應於核定前半年內繳納,否則得恢復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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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該等土地面積計 57,978 ㎡,如依本年度公告現值6,400元/㎡計算,本公司必須繳納代金高 達 155,844,864 元 (57,978 ㎡*6,4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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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惟查上開土地四周環山、一面向海,除供既有電廠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外,並非從事其他高強度或非電廠設施之使用,亦不會造成鄰近之交通衝擊或其他公共設施負擔等之外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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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請規劃為「電廠用地」,並請刪除備註欄相關公共設施負擔,以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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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93「電廠用地變更為道路,道路變更為電廠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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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地毗鄰土地均為「電廠用地」,如僅變更道路為「電廠專用區」將與週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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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電公司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多角化經營需求,相關電業用地將朝變更為「電力專用區」檢討規劃,但考量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尚未規範其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故建請現階段仍維持「電廠用地」名稱,俾資一致。該公司未來當配合民營化推動時程,再適時洽請基隆市政府協助辦理專案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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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27「電廠用地變更為電廠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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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項變更計有5處,其中一處係台電公司油槽所在,基於如上述(二)之理由,建請仍維持為「電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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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餘 4 處係位於油槽外之區域,為基隆市政府開闢道路徵收後之畸零地,台電公司無法整體使用,建請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情。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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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併擴大內容明細表編號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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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二及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 93 及 127案。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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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擴大內容明細表編號3、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93及127案辦理。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耕莘護理專科學校
陳情地點:
位置:基地座落於仁愛區南榮路往台北方向,在八堵隧道前之道路右側巷道(南榮路 200 巷)進入約100公尺距離即本申請位置。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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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25日為申請基隆市仁愛區德厚段825-5等31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及機關用地,及仁愛區南榮段173-1等5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為私立耕莘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以使本校土地使用能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妥善及適當管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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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地號:基隆市仁愛區德厚段825-5、880、880-1、880-2、881、901-1、902-2、904、904-2、907、908-1、909-1,(部份 308-21、825-9、900、900-1、 901、901-2、901-3、902、902-1、902-3、902-5、902-6、902-7、904-1、906、908、909、909-2、909-3)及部份仁愛區南榮段173-1、173-3、174-4、204-5及「一筆未登錄土地」等地號,共36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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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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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申請位置仁愛區德厚段 880 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同地段825-5、880-1、880-2、881、907及部份904等6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機關用地。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私立耕莘學校用地。另仁愛區德厚段901-1、902、904-2 及部份 900-1、901-2、901-3、902-3、902-5、904、909-1 等 10 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機關用地,同區段 902-2、908-1 及部份308-21、825-9、900、901、902-1、902-6、902-7、904-1、906、908、909、909-1、909-2、909-3 等 16筆地號及仁愛區南榮段部份 173-1、173-3、174-4、204-5及「未登錄土地一筆」)等5筆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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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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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校原私立耕莘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在台北縣新店市現有校地僅約2公頃。自90年8月1日改制為私立耕莘護理專科學校後,急需本申請案變更後進行校園規劃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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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申請基地仁愛區德厚段825-5、880-1、880-2、881、904、907等6筆地號土地,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捐贈該校作為校地使用,總面積5.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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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述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不能做為學校使用,且該機關用地長期以來並無使用。土地一直荒廢,頗為可惜。且該區環境清靜、交通便捷,往市區或高速公路僅約10分鐘路程。若能做為校地使用,不但可解決該校校地不足之問題;同時也可為地方帶來繁榮。增加地方學生新的學習環境,而鄰近縣市學生也無交通困擾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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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符合學校用地之都市計畫分區,擬申請將該原都市計畫保護區及機關用地變更為私立耕莘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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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循現有巷道(南榮路 200 巷)規劃 8 米道路寬度,作為校地進出南榮路之通路,建請納入審議並准予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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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該校為期將來校地使用能有妥善及適當之管理,並符合校地使用之都市計畫分區。懇請 鑒核,准予將前述地號土地依所需求作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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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建議暫予保留,俟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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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部分,經市府查核後,符合行政院核示私立學校籌設四項條件,原則同意變更,並請將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以及保護區變更應提供 17.5%公共設施或代金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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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請市府與耕莘護理專科學校協商土地取得方式及實施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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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陳情編號:
7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5年9月5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04342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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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隆市議會 95 年 3 月 23 日基會議三字第0950000608 號函送該市議會第 16 屆第 1 次臨時會馬議員○生、張議長通榮、詹議員春楊提議:「和一路二巷內土地劃為公園用地,已歷十餘年,是否適當?請市府重新檢討解編為住宅區,以利地區發展」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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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土地公有,且為配合和平島整體遊憩發展,仍宜維持公園用地)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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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8
陳情人: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95年9月11日基港工規字第0950017096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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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變更內容細表編號 5、6、49 及新增基隆港東防波堤水域建議案,建議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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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細表編號5:為免因實際需要,必須於防波堤上設置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時,造成無法申請建造之虞慮,建請防波堤部分應維持為港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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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細表編號6:該土地位處商港區域,該局規劃使用性質屬海上休閒遊憩使用,非屬一般遊樂區使用,本局已配合依基隆市政府辦理專案都市計畫變更中,擬歸類為港埠用地第二類使用。如變更為遊樂區用地後與海上休閒遊憩使用性質不盡相符,且恐不符港埠營運使用,爰建請該區域仍維持為港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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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細表編號49:圖上污水處理場劃設之區域,建請依實際修正縮減為基隆市政府向該局撥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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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基隆港東防波堤水域建議案:該局東防波堤向北延建 200 公尺之工程,目前承作廠商正施工中,建議該處之擴大範圍,依附圖修改,以符實需。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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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二及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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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及4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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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四同意將東防波堤劃設為港埠用地並配合 修 正 水域 範圍,請基隆港務局提供新增東防波堤位置及範圍圖檔。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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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二及三,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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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及49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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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事項四,同意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二,將東防波堤劃設為港埠用地並配合修正水域範圍。至於該防波堤位置及範圍圖檔,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提供市府辦理。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4 月 27 日基府都計 貳 字 第0960074787 號函送 修 正 計畫 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9
陳情人:
耕莘護理專科學校95年9月13日耕總字第0950002126號函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10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5年9月13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08518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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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市民簡政良君陳情鴻良建設公司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因為使用分區已變更為保護區,造成不能申請,建議將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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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經查係屬合法建築,配合現況與地籍不符調整,面積約331平方公尺)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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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並請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 計 貳 字 第0960074787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11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5年10月11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19252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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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該府安樂二期(安和一街四巷55號、六巷104號)及安樂一期(麥金路 443 號、461 號)旁,安國段3-7、4-2、27等地號土地,係當時建國宅時越界建築於保護區土地,建請變更為住宅區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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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採納(經查係屬合法建築,配合現況與地籍不符調整)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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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並請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 計 貳 字 第0960074787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12
陳情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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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10 月 19 日基院生總字第0950001616號函為該院治安法庭機關用地變更恢復為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乙案請准納入「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心區)」審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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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該院於82年間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實施,依司法院頒布「籌設治安法庭簡易庭及普通庭用地取得原則」規定,申請個案變更臺灣省政府管有坐落於基隆市信義區福祿段499之1地號等九筆土地,作為籌設簡易法庭及法官職務宿舍用地,業經內政部 82 年 10月 13 日台(82)內營字第 8289153 號函核定,於 82年11月14日基隆市政府完成法定程序公告實施,列為機關用地在案,該院簡易庭暨法官職務宿舍,原計畫興建於上址基地,惟該用地後因申請撥用程序繁瑣,無法於短期間內取得,復經該院陳報上級機關,同意變更本計畫,本計畫相關預算改編於該院新建辦公大樓改建工程及併入六年法官職務宿舍計畫一併興建,此興建計畫工程均已完工使用,故該址土地並無再興建簡易庭暨法官職務宿舍計畫之必要,奉臺灣高等法院87年12月11日以(87)院仁總保字第16812號函轉辦理,撤回申請有償撥用上開土地,為此再申辦本項變更都市計畫,將治安法庭機關用地變更恢復為原都市計畫住宅區,並請於都委會審議時,准予列席說明。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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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為國有,同意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意見,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住宅區。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 計 貳 字 第0960074787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13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工務局河川水道課)95年10月23日基府工水壹字第0950124449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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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為該市安樂區西定段(部分323-1、326-5)及326-1等3筆地號(基地座落於安樂區,位於定國街36號附近空地靠西定河邊,即寶興橋與定國橋之間)原都市計畫住宅區,擬依現況變更為抽水站用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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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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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定河兩旁房屋緊鄰河岸建築,且地勢高低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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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申請基地位置一帶適處於低窪區,遇雨則排洩遲滯易淹水。故需設立抽水設施,以加速將該區雨水排入西定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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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期使用單位能有妥善及適當之管理,並符合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精神。懇請 鑒核,准于將前述地號土地變更為抽水站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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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基隆市政府意見,變更為抽水站用地。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4月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14
陳情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榮光堂(董事長:劉青柳)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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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20日陳情基隆市仁愛段延平段709地號土地(基地座落於仁一路297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右側)現行都市計畫為電信用地,請以實際現況變更回復為商業區,請於擴大都市計畫辦理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以符實情。說明:一、本基地原於民國66年間登記在案,因基隆市政府於70 年編定為仁一路周圍都市土地,將本堂基地─仁愛區延平段 0709-0000 地號,由商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電信局使用),並於86年再將機關用地變更為電信用地,迄今20餘年均未使用,且該公司現已民營化,不屬機關性質,應將本堂基地變更回復為商業區用地。二、基隆市規劃多年來,既無開發用地之需要,懇請將仁愛區延平段 0709-0000 地號土地,通盤檢討變更回復為商業區,俾符合現況之使用情形,以達地盡其利之目的。三、基於都委會審議時,准予由該堂派員列席說明。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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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經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無使用需求,建議變更回復為商業區,並請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案經基隆市政府 96 年 4 月 2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4787 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陳情編號:
15
陳情人:
徐○輝、徐○炳、徐文燦及徐陳春綢等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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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月16日陳情基隆市仁愛區南榮段173-2、173-4、173-5、173-6、204-9及部分85-5、172-1、173-1、174-4、204-5、207、一筆位登錄地號土地等12筆保護區土地(基地座落面臨26米寬之南榮路和南榮路200巷路口,適為南榮公墓入口之馬路對面),請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變更為商業區,以符實際情況及達地盡其用之目的乙案。理由:一、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196、198號房屋,申請人自民國57年就購置至今作住家及商業用途,在58年設有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設立之三泰機械鑄造工廠有限公司登記在案;在80年間政府辦理拓寬台五線而徵收上開房屋部分地上物,經基隆市政府核准就地整建,於82年建築完工,而後房屋陸續有當舖業、汽車輪胎業、汽車材料百貨業、祭祀用品業、禮儀用品等行業經營。其70年間有關單位未充分考量該土地房屋之需要使用情形,及疏於徵詢陳情人意見下,即草率的由未設定區變更為保護區,使得經營行業處處設限,老舊建築物亦無法改建、增建,扼殺了土地發揮之最大潛能,屬未地盡其用。二、上開房屋面臨26米四線道寬之道路,且位於台五線交通要道上,是南北往來之縱貫線,交通動線四方八達,現況商業發展要件足夠,如劃定為保護區,復使土地房屋無法合理使用,未能悉符土地經濟效用。三、又上開房屋位於平地上及 26 米寬道路旁之周遭環境,更與「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未盡相符。現觀基隆市土地,大都是山坡地,依山建築房屋居住使用而編定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比比皆是,而上開土地房屋編為保護區實為不當規劃。四、申請人房屋基地(地號:基隆市仁愛區南榮段172-1、173-1、207、85-5、173-2、204-9號),係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承租『附件5』,劃為保護區後,國有財產局因受限於「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保護區內國有基地無法讓售於承租人,更屬不合時宜之設。申請人擁有上開房屋及承租基地已有數十年之久,因土地係租用,僅有地上權使用,地上房屋屬於不確定存在感,欲向金融機構融資貸款,全都四處碰壁。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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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鄰近地形坡度大,並考量鄰近地區發展,尚未有立即增加商業區之需求,建議目前仍維持保護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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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16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6年1月22日基府教國壹字第0960062854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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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心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0、72及88等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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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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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查旨揭變更編號60案擬將本市信義國中東側保護區變更為中小學用地,然該校認為該保護區東側、東南側及西北側皆有高 2 米以上之坡坎阻擋環繞,且目前有三戶民宅居住,而較平坦的地方該校規劃為戶外綜合球場,故建請僅就該校已規劃之球場範圍為變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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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旨揭變更編號72案擬將本市南榮國中東側住宅區變更為中小學用地,經查結果該校操場靠近圍牆部份土地亦屬住宅區,為期管用合一,建請僅將該校圍牆內之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而編號88弧形部份因不在該校用地範圍,建請劃歸為保護區,以符實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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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中心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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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及88。
陳情編號:
17
陳情人:
崇右技術學院96年2月13日崇右總字第0960000645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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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為擴充該校校園,增加學生運動休閒場區與停車場區所需,建議將該校西南側公園用地及北側含夾雜零星國有地(係公園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
修正採納(配合現況暨學校使用需求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範圍將崇右技術學院西南側公園全部及崇右所有權範圍規則化[含夾雜零星國有地]變更為學校,面積10,252m2)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18
陳情人:
陳○華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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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年 4 月 10 日陳情基隆市信義區福祿段927-10、927-17地號學校用地,因該地址於60年10月1日已設立門牌、基地面臨10公尺以上道路(正信路),建議變更為住宅區,讓住戶有效使用空間及發展地方的美觀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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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土地為基隆市所有,惟基隆女高函示陳情範圍仍有使用需求,宜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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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住戶權益,另請基隆女高補充具體實施度與經費。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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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陳情編號:
19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6年5月17日基府警壹字第0960041656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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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請安樂區麥金段32、33地號部分變更保護區為機關用地,請於「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檢討時,予以納入,俾利安樂分駐所遷建使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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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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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局安樂分駐所位於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125號,配合安樂路、麥金路與果菜市場道路系統改善原機關用地無法使用,故需配合遷建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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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主要地號安樂區麥金段33地號位於安樂路二段安樂社區東北側近自強隧道,基地平坦且為基隆市政府所有,適合作為安樂分駐所遷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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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為配合基隆市火車站都市更新計畫,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需遷移目前使用空間不足之第四分局廳舍辦公,另將第四分局合併安樂分駐所共同興建辦公廳舍,始能符合該區治安狀況需求。經計算辦公廳舍面積需求為1,650坪。案內麥金段33地號變更機關用地部分面積僅1415 m2,不符需求(以機關用地容積率250%計算),擬同時變更後方麥金段32地號面積約735 m2 土地為機關用地以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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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麥金段 32 地號權屬劉明信先生私有,與 33 地號同屬保護區,本案奉 核示通過後,由本局辦理徵收或價購。依基隆市地價評議委員會96年度以申報地價加4成計算本案徵收費用計新台幣144萬600元整,以編列預算或追加預算方式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0
陳情人:
基隆市政府96年5月1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60077459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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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市協和街末端主要計畫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擬解除限制之有關資料乙份,請惠予採納併入「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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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該地區係於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由倉儲區變更為住宅區,計畫書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因面積僅 0.72 公頃,倘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並不易配設公共設施,為利該地區土地開發利用,擬取消原限制條件,降低容積率為120%。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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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案情複雜且未經基隆市都委會審議,建議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