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11-報告事項-第3案:楊委員重信等提案建議儘速就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34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予以釐清,並研議作適切之檢討修正乙案,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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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11
案件id
MOIO6611-2-004-84595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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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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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由楊委員重信等於本會第656次會議臨時動議,提案建議並獲致決議略以:「本案涉及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34條規定執行疑義之釐清與檢討修正事宜,且與目前本會刻正審議中之多件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案件內容密切相關,案情複雜,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研議,儘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報告。」案經組成專案小組(由黃委員景茂擔任召集人)於96年5月1日及96年5月16日兩度召開研商會議,針對下列兩項議題討論,獲得諸多共識,提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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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現行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允許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認定與執行作法不一,建議應儘速予以釐清,以杜爭議;又附帶條件允許使用項目之使用土地面積比例及允許使用條件上,應有所限制,不應有反客為主之不合理現象,應儘速研議作適切之修正」議題部分,會議共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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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工業區宜因應時代變遷及配合產業轉型,於都市計畫法修訂時予以調整名稱,並適度放寬其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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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種工業區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應於主要計畫或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原則性的使用條件,並請各縣(市)政府透過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或地方自治法規將容許條件(包括外部條件)及開發義務(包括公共設施提供或回饋)納入相關審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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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審查規範尚未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或透過地方自治法規規範前,一般商業設施申請於乙種工業區設置案件,各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提請各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核可,或將所訂定之相關審查規範提經該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據以審查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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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種工業區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36條工業區以供工業使用為主之規定,於該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之使用面積比例,應研究予以調整及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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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種工業區得作非工業使用項目部分,長期目標應予檢討調整,並考量落日條款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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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現有各種工業區如經縣(市)政府勘查確已不適合作工業使用者,應請各該縣(市)政府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式變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並提供適切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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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部分都市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為配合相關獎勵容積規定導致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遠高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各款所定容積率規定之不合理現象,應儘速研議作適切之修正」議題部分,會議共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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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積率之規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宜有原則性的規定,如有特殊情況再加註例外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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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都市生活整體性環境品質,都市計畫之容積管制宜考量計畫人口及人口成長與分布於各該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中作原則性規定,如有超過原則性規定,應於主要計畫書中載明,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修正。而細部計畫地區內各使用分區,如有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之必要時,得再予以訂定不同容積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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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積獎勵規定建議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明列獎勵之基本精神及目的,並考量政策推動及公共設施之提供訂定適當之獎勵上限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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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各地區提供不同公共設施之質與量,對於各項容積移轉,應選擇公共設施足夠地區劃定或指定容積接收區,並規定接收容積上限。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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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照本會專案小組共識意見通過,提供本部未來修正相關法規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