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11-審議事項-第1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鎖港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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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11
案件id
MOIO6611-4-005-a4900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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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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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4月17日第9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5年10月7日府建發字第09500419198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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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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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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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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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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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碧瑩(召集人)、李前委員永展、洪委員啟東、孫委員寶鉅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11月7日(赴現場勘查),96年2月1日及96年6月1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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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基於澎湖地區永續發展的原則,該府已針對全縣之海岸地區投入離島建設基金,辦理海域潮間帶生態保護復育計畫,對沿岸已被海砂及砂砱所覆蓋之潮間帶進行調查、清除及保育工作,故請縣政府將前揭說明並參據台灣沿海地區自然保環境保護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之內容補充並納入計畫,以保護海岸地區的環境及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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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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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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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之現況做為電力公司、郵局及自來水公司使用之機關用地部分,參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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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二」機關用地變更為「電力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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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三、機六」機關用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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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七」機關用地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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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鎖港地區都市計畫圖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而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常發生執行困難及問題,為提昇計畫圖之精度,以避免圖、地不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故除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鎖港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外,有關重製展繪原則及疑義處理結果亦請納入變更計畫書內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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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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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因屬島嶼城市,且由於氣候及地形關係,東北季風強;因此有關都市防災計畫,尤需考量風災、船難、現有觀光人口造成之脆弱度及防(救)災系統規劃,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以及本計畫區之過去災害史地點與地質、地形及景觀等潛勢災害地區宜作等事項,詳為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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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澎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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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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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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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詳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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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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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鎖港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鎖港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鎖港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鎖港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註:本次通盤檢討凡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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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三馬公市及鎖港地區都市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表資料來源:馬公戶政事務所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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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敏感性高,且環境的回復性低,容易遭受人為的不當開發使用,而破壞原有的環境生態。尤其海岸地帶蘊藏豐富的資源,一直是澎湖地區發展(包括漁業、觀光...等)的重要資源,據縣政府列席人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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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採納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由於退縮建築已另有規定,為避免混淆,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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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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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澎湖縣鎖港地區都市計畫」制定於民國65年5月29日,期間於77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及85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29.98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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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澎湖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都市計畫區現有人口至民國94年底僅為2,603人,呈微量負成長(詳表三),與計畫人口10,100人,有頗大之差距,基於本次檢討已將計畫年期由民國90年延長至民國110年及住宅區面積調整減少0.45公頃,並將住宅區之容積率由200%調整為180%暨及商業區之容積率由300%調整為280%,以降低土地使用強度,故將計畫人口配合調整為9,500人,以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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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83公頃及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76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0.76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公頃)、綠地(面積0.02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8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全部計畫面積之0.6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計畫區東北側緊臨工業區之非都市土地約1.47公頃已開闢供公園綠地使用,可酌予補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此外本次檢討亦配合七號道路北側既有道路之拓寬規劃一處公園用地,則本計畫區可使用之公園面積已有2.27公頃,加上兒童遊樂場及綠地面積共3.12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2.4%,因此對於5項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同意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將視未來發展情形利用公有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予以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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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澎湖縣係由許多島嶼所組成,因此全縣絕大部份的土地都是屬於海岸地帶土地,而海岸地帶的土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