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11-審議事項-第9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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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11
案件id
MOIO6611-4-013-150f1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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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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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1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之開發規模、臨路退縮、建築型態、都市設計等管制措施已不符高雄地區市場需求,全面通盤檢討確有其必要性,爰辦理本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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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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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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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95年11月27日起至95年12月26日止,於高雄縣政府及橋頭鄉公所、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楠梓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5年11月30日於橋頭鄉公所、楠梓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分別刊登於民眾時報95年11月25日、26日及27日及中國時報95年11月24、25、26日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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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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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王委員小璘、陳委員麗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由洪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於95年3月9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於96年5月15日赴現地勘查及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及96年5月23日、6月8日召開第3、4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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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請本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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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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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展覽修正條文第18條及第24條除應維持原條文外,有關原條文第1款公益設施開放時間規定部分,考量各營業場所營業時間不一,開放時間規定為至少10小時有其困難,應將第1款「白天營業時間內開放時間至少為每天10小時」之規定修正為「白天營業時間內應全面開放」,以利執行,並請於計畫書補充相關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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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展覽修正條文第54條擬修正放寬都市設計審議規定,有關住宅區在一定規模以下之開發案免提都市設計審議部分,為維持本計畫區環境品質,建議應予刪除,維持原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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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案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之整體發展定位、住宅產品市場定位及周邊地區之空間區位圖(包含鄰近相關之重大建設、聯外道路),以及各土地使用分區位置示意圖,及各分區劃設之功能目的等補充資料,請摘要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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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擬配合刻正研議中之「有利新市鎮發展產業」,於各使用分區新增容許使用業別部分,未來是否均受到相關產業獎勵或租稅減免之優惠乙節,據本署新市鎮建設組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有關高雄新市鎮稅捐減免之產業範圍,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3條規定,應以行政院另行公告內容為準,本案檢討後於各使用分區中新增之容許使用業別並非未來均可受到相關稅捐獎勵或減免優惠,請將上開補充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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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擬刪除現行社區商業區及住商混合區全街廓整體開發規定部分,請將目前高雄新市鎮全街廓整體開發所遭遇之課題及無法繼續推動全街廓開發之政策背景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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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擬調降機車停車位設置標準部分,據本署新市鎮建設組補充說明資料所示,高雄市、縣機車持有率為全國最高及次高,且呈現逐年成長之趨勢,爰建議仍應維持現行每戶設置二輛機車停車位之規定,以符需要,並請將高雄新市鎮附近地區之汽、機車持有率及預估未來車輛成長情況等數據資料,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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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擬新增側後院退縮建築及每戶最小建築規模規定部分,請將相關建築退縮測試成果等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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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以資完備。(六)有關本案特定區計畫開發後,相關地區災害種類及其歷史區位、災害潛勢及社經人口脆弱度、減災計畫及避難設施規劃以及防災生活圈和醫療維生救援等系統之質量分析和因應計畫等事項,建請納入本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妥為研議。(七)有關修正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部分:1、有關使用組別及容許使用業別名稱:據本署新市鎮建設組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公開展覽條文擬修正使用組別及使用業別名稱部分,原係配合財政部賦稅署建議,參照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修正原條文之容許使用組別及使用項目,惟公開展覽後因再與高雄縣政府都計單位研議,建議改以經濟部商業司93年12月發布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8.0版)」相關行業名稱及分類系統表予以修正,以利地方執行,爰同意有關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內容涉及上開使用組別及容許使用業別名稱修正者,原則均依照本署新市鎮建設組於本次會議所提建議條文(詳附表一修正欄)予以修正通過,並請於各條文修正說明欄補充相關修正說明。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文部分:詳附表一、二。(八)有關擬新增住宅區合併建築容積獎勵規定部分,原則同意,惟請列表補充說明住宅區建築基地於容積獎勵前、後容積之差別與增加百分比比例,以及新增容積獎勵規定對新市鎮未來發展之影響,併提委員會審議。(九)其他:1、有關管制要點內容除以文字外,建議輔以示意圖說明納入計畫書規定,例如退縮及停車位之規定,更為明確,並利執行。2、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增修部分,請加劃底線並確實詳加核對。(十)請就本案本次檢討修正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以條列方式摘要說明修正重點內容,併提大會報告,以利委員會審議。(十一)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如下表。附件一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修正重點說明一、修正重點(一)修正本條文名稱(二)重新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8.0版」全面檢討並調整本條文各組使用組別及容許使用業別名稱,以減少未來土地容許使用執行上之認定疑義。■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二十九款各目(三)新增側後院退縮、鄰幢間隔、獨戶及連棟住宅各戶樓地板最小開發面積等規定,以提升高雄新市鎮示範社區環境品質。■側後院退縮新增條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二)目、第二十條第二款■鄰幢間隔新增條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每戶樓地板最小開發面積新增條文:第十一條第二款(四)提高第二至第六種住宅區建蔽率5%~10%,並增訂住宅區合併建築容積獎勵規定、刪除社區商業區及住商混合區採全街廓開發之規定,以促進土地利用、提高投資者開發意願。■建蔽率修正條文:第十條■住宅區合併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新增條文:第五十條■社區商業區及住商混合區採全街廓開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五)簡化都市設計審查流程,規定一定基地規模以下案件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以加速高雄新市鎮示範社區之開發進程。■都市設計審議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六)增加部分規定之示意圖(如臨道路退縮示意圖等)輔助說明,以利執行。■新增附圖:附圖二至附圖五附件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案審查意見回覆表附表一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說明綜理表附表二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要點附表一停車空間規定修正說明綜理表表4-1-3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要點附表二裝卸場規定修正說明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十一) 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如下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高雄市政府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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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高雄市楠梓區楠園段 1地號等土地因同時受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及中油莒光宏毅新村一帶細部計畫與高雄市新市鎮特定 區 計 畫 管制,惟因各計畫區管制不同而產生競合或不 一 致 之 問題,進而造成執行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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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於地方執行管制,避免日 後 產 生 爭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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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修正高雄市楠 梓 區 楠 園 段1-3 地號土地及都會公園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一致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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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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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特定區主要計畫於民國 83 年 1 月發布實施、細部計畫於民國 83 年 6 月發布實施,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依本細部計畫規定之土管要點管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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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復查陳情土地係屬原高雄市楠梓區都市計畫範圍,於民國 83 年 1 月納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內發布實施,應請高雄市政府於辦理該市楠梓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已納入新市鎮範圍土地劃出原計畫範圍,以避免執行管制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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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外,本陳情案業經本部營建署於94年9月28日召開協調會議討論,並決議納入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通盤考量,本次擬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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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案土地是否劃出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抑或調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乙節,請本署新市鎮建設組納入刻正辦理中之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妥處,以杜紛爭。
陳情案名:
(十一) 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如下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蔡○凱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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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土地面臨 20 公尺、6公 尺 計 畫 道路,依規定均需退縮 6 公尺,致基地可使用面縮小。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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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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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面臨道路需退縮6公尺」規定為「如建物二面均面臨道路,擇面臨較寬道路退縮 4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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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土地之都市設計、建造、使用執照等相關事宜均授權於高雄縣政府辦理。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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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建議住宅區退縮建築之規定由6公尺改為4公尺乙節,未便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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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檢視各種住宅區在最小開發基地(600 平方公尺)的原則下,各街廓退縮6公尺仍可充分配置規劃設計,不致產生無法建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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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考量高雄新市鎮整體都市風貌及都市設計需要,及已依規定退縮6公尺建築之地主公平性,仍建議維持原住宅區面臨道路退縮6公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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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建議都市設計、建造、使用執照等相關事宜,授權於高雄縣政府辦理乙節,查目前建造、使用執照已由高雄縣政府辦理,至於都市設計部分,本次變更已考量簡化審議時程,提高審查效率,放寬開發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免提都市設計審查。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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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本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十一) 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如下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許○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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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理由:本陳情事項非屬本變更都市計畫範疇,已轉請相關單位予以釐清。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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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本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辦理,本 案 未 便 採納。
陳情案名:
(十一) 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如下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黃○月等16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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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空間如修正為每戶設置一個停車位及機車位,較建築技術規則更為嚴苛,且因圍牆將前院一分為二,造成客廳作為停車空間,不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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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小側院寬度及後院寬度修正後,將導致建築基地退縮 地 比 例 過高,尤其影響角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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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小基地面積 規 定 不 合理。建議將自用住宅除外或訂定合理寬度或 樓 地 板 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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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正前之前院得設置綠籬或圍牆並無規定必需退縮 3公尺,但本次檢討修正為設置綠籬或圍牆必需退縮 3 公尺,將造成法定空地及綠地分散,且利用私有土地為綠化,剝削私有土地所有人權益,以目前基地環境條件未設置圍牆,居民之居住安全亦 將 遭 受 威脅。圍牆透空率需達 50%以上,造成圍牆造型無法發揮且缺乏隱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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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於建築物美觀之考量,建議屋簷准予突 出 牆 面 線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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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宗基地內均設置配電箱,較浪費資源且破 壞 居 住 環境,建議比照一班市區道路於人行道規劃設置。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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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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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空間修正為每戶一個汽車位及一個機車位,過於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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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最小側院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以減少地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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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刪除最小基地面積600平方公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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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消綠籬或圍牆退縮3公尺及圍牆透空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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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議屋簷准予突出牆面線 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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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電箱於現有人行道整體規劃。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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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涉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範疇之停車空間規定、最小側後院深度規定及最小基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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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車空間規定:部分採納,理由:配合高雄新市鎮交通寧靜區之規劃、使用者付費之觀念,並參酌目前高雄地區透天住宅產品每戶設置至少一輛汽車停車車庫之趨勢,本計畫仍維持汽車為每戶設置一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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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94年每千人擁有機車數之調查,高雄市、縣之機車持有率為全國最高及次高者(747 輛/千人及733輛/千人),考量目前高雄地區機車車輛持有率逐年成長之趨勢,機車停車位設置之可行性並比較周邊地區相關停車規定,將原機車停車位一戶二輛之規定調降為一戶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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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小側後院深度規定:未便採納,理由:經本計畫實際針對高雄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各宗土地進行退縮測試(詳附件二),本計畫規定之側院及後院深度應不至於造成基地無法建築之問題;若基地建築因側院及後院退縮導致基地無法有效開發以達法定建蔽率,則可提案經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酌予放寬其後院深度及側院寬度得小於 3 公尺,惟最低仍不得小於1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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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小基地面積規定:未便採納,理由:高雄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區係採區段徵收開發,其最小開發基地面積不得低於 600 平方公尺之規定係依據區段徵收配地成果訂定,基於配地公平原則,若予以降低,則將影響原參與配地民眾之權益甚鉅,因此本計畫維持原最小開發基地面積為600平方公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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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綠籬及圍牆設置條件、屋簷突出及配電箱設置規定,不屬於本次土地使用管制修正內容,而係屬「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一期細部計畫都市設計規範」管制範疇,其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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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籬及圍牆設置條件:原都市設計規範內容為退縮地(前院及綠帶)不得設置綠籬及圍牆,考量地區居住特性及住宅安全性,依據內政部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第 26次會議結論,本次規範放寬為前院得設置綠籬或圍牆,其高度不得高於2公尺(以前院地坪完成面為基點),圍牆設計須具視覺穿透性,其透空率須達50%以上,以兼顧住宅區景觀品質及住戶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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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屋簷突出規定:本計畫所提之臨道路退縮及側後院退縮定義,均係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訂定,為維持整體住宅區風貌,將屋簷之管制納入都市設計規範考量,以使設計者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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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電場所之設置:考量道路路權之完整性,避免配電設施佔用公眾使用範圍而妨礙人車通行,仍規範由開發者自行於基地範圍內配置。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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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建議修正機車停車位陳情意見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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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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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餘各項陳 情 內容,建議照本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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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請本署新市鎮建設組向本案陳情人就本次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範內容及其意旨再妥為溝通說明,以利後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