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21-審議事項-第6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621
案件id
MOIO6621-4-009-2ac267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經本會86年7月22日第414次會議
-
決議事項如下: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文牴觸,變更案第14案擬變更之附帶條件「應另行擬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自擬細部計畫,否則請縣政府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工業區」等規定,應請台北縣政府切實依限執行。
-
(二)變更案擬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部分,原則同意,惟為避免損及原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有合法工廠之權益,相關變更案應註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應俟依左列各點辦理完竣並將相關書件一併納入計畫書中、另行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
1.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檢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協議書、自願捐贈或捐獻計算式、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遷廠計畫書等相關書件。
-
2.變更內容如屬符合行政院環保署86年1月16日公告之「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二、案經台北縣政府96年1月2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902456號函送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核定,經查核後基於下列因素,無法由內政部逕予核定,需重新提報本會審議確認後,再予核定:
-
(一)查原提經前本會審議通過之住宅區面積0.76公頃、商業區面積2.53公頃,共計3.29公頃,惟本次報請核定之計畫書載明住宅區面積1.49公頃、商業區面積2.84公頃,共計4.33公頃,因其變更面積與本會審議通過內容略有不同,尚待釐清。
-
(二)本次報內政部核定之計畫書載明本案係依據內政部90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9082782號函頒定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惟上開審議規範迄今已經3次修正部分規定,計畫書內容是否符合目前審議規範之內容,尚待釐清。
-
(三)又經電洽台北縣政府都計單位表示,該府目前刻正準備辦理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中,目前辦理情形為計畫圖重製後召開3次轉繪疑義會議,爰有關上開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保留案件之後續處理情形尚需縣府說明並予以釐清。
-
(四)本案本會86年7月22日第414次會議決議文「二、應俟依下列各點辦理完竣並將相關書件一併納入計畫中,另行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乙節,查91年12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第20條規定,業將原條文有關「縣轄市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核定」,上開決議中有關「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之決議文之法律依據已失其附麗,應重新提請本會審議通過後,再由內政部依法核定,以資適法。
-
(五)本案上開本會第414次會議決議文第三、四點有關「三、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四、本變更案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自擬細部計畫,否則請縣政府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工業區」等節,有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之虞,及違反本部都委會目前有關主要計畫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案件之通案性處理原則,需再作釐清與修正。
-
三、旨揭計畫案因涉及本會86年7月22日第414次會議審決附帶條件辦理情形、「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情形等相關事宜,案情複雜,是以,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四、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前委員正民、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劉委員佳鈞、孫委員寶鉅等5位,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6年1月26日、4月1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台北縣政府96年6月20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395016號函送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請台北縣政府將該府96年6月20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39501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之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關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四)點有關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乙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地政局業於96年5月21日以北府地區字第0960327407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重新審核並確認無誤,請將上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核。
-
二、關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九)點有關本案變更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獎勵相關內容乙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業已同意未來申請建築時,將不會引用有關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相關措施增加額外之建築容積,爰本案原則同意,請將上開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作為日後審議及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三、關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八)點有關「...變更範圍有關之地區災害史、災害潛勢及危險度分析...」部分,修正為「...變更範圍有關之地區災害史、災害潛勢及脆弱度分析...」,並請台北縣政府配合修正相關計畫書圖說。
附件
-
附表96年4月13日內政部都委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審查意見修正對照表【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查本案雖前經本會86年7月22日第414次會議審決有案,惟基於時空因素及相關法令之修正,無法由本部逕予核定,擬重新提報本部都委會審議確認後,再予核定。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業經臺北縣政府96年3月9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129961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一),請台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的方式研提補充資料到署,逕提委員會審議。(一)查本案前經本會86年7月22日第414次會議審決有案,迄今已逾9年,有關台北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案辦理期程延宕之原因及所遭遇之困難等處理情形乙節,原則同意,請將上開處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二)查原報部審議並經前開委員會審議通過之住宅區面積0.76公頃、商業區面積2.53公頃,共計3.29公頃,惟本次報請核定之計畫書載明住宅區面積1.49公頃、商業區面積2.84公頃,共計4.33公頃,其變更面積與原報部審議略有不同,建議照下列方式辦理:1.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因本變更案位於多處都市計畫交界處,該地區辦理地籍重測後,清查發現範圍內尚有部分未登錄土地及原計畫圖係1/3000地形圖,精度不佳,面積量測誤差所致,該部分未登錄土地依法登記為國有後,並經申請人依規定完成價購程序,本次變更範圍與原審議範圍一致,並未變動;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補充說明該地區土地歷年都市計畫檢討變更過程、地籍重測及未登錄土地辦理情形等相關背景資料之補充說明,請將上開處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2.本案變更計畫經本會審定後,為避免因原公開展覽草案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一致而造成執行之困擾與紛爭,請台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三)本案計畫書中載明開發方式將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為因應過去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再補充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會審議參考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1.請台北縣政府於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乙種工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2)於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四)有關台北縣政府所提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部分,經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指正其中計算方式有錯誤之處,請該府地政單位就本案重劃後住商用地地價之估計、重劃總平均負擔比例之計算方式及內容、事業及財務計畫表等相關內容再詳予評估與確認,並將相關證明文件正式函送本署,以供本會審議之參考。(五)依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惟經查本案尚有部分土地未能取得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據台北縣政府補充說明係部分地主失聯及未出具同意書(面積共0.0297公頃,佔變更範圍0.686%),為避免將來開發時衍生爭議,請照下列各點辦理:1.請臺北縣政府會同申請人(大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協調取得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證明文件,以利該地區整體發展。2.為避免協調時間過長,延宕該地區發展,本案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則再提會討論:(1)本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6個月內,申請人(大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如已取得其他土地產權或同意書,得以本案全部變更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製作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及簽訂協議書,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2)本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6個月後,臺北縣政府得以本案申請人(大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或取得同意書之土地為變更計畫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製作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及簽訂協議書,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至於其他本案剩餘土地,則維持原計畫。(六)本案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有關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業經該府審查通過,爰請將上開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交通運輸、公共設施、景觀計畫及公用設備等項目之辦理情形、相關內容及證明文件,適度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以利查考。(七)有關台北縣政府就本案變更前後對於提昇附近地區環境品質、公共設施配置區位之適宜性及可及性、與毗鄰地區土地使用之關聯性等公共利益之正面效應,以及變更後居住人口增加是否造成該地區交通影響、公共設施不足等負面影響之補充說明,原則同意,請將上開處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八)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針對本計畫變更範圍有關之地區災害史、災害潛勢及危險度分析等補充說明,請將上開處理情形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九)請台北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案細部計畫時,有關本案變更後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獎勵之相關規定與決議事項,以供本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十)原本會86年7月22日第414次會議有關本案決議之修正事項:1.原決議文「二、應俟依下列各點辦理完竣並將相關書件一併納入計畫中,另行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乙節,查91年12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第20條規定,業將原條文有關「縣轄市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核定」,上開決議中有關「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之決議文之法律依據已失其附麗,應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由本部依法核定,以資適法。2.本案上開本部都委會第414次會議決議文第三、四點有關「三、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四、本變更案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自擬細部計畫,否則請縣政府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工業區」等節,應修正為依審查意見(三)辦理,以資妥適。(十一)其他建議事項: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目前刻正準備辦理「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作業中,上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尚有多處類似本案之保留案件,請台北縣政府將上開保留案件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重新檢討原變更計畫保留案件之妥適性,以利都市整體發展;另該計畫跨越3處行政轄區(板橋市、新莊市及樹林市),請台北縣政府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考量配合行政區界調整計畫範圍及檢討計畫名稱,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