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31-審議事項-第12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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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31
案件id
MOIO6631-4-013-90fd7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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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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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5日第9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6年3月13日府建都字第096006321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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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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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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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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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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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麗紅(召集人)、馮委員正民、楊委員龍士、黃委員德治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4月17日、6月1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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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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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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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同意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8,有關變更部分道路用地(0.103公頃)及部分綠地(0.0008公頃)為乙種工業區(0.1038公頃)之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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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陳○欽先生陳情高雄縣仁武鄉高南村辦理市地重劃,嚴重侵犯地主權益乙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內高楠社區南側市地重劃地區,係為配合九番埤渠道擬興闢為濕地公園及能結合高雄市榮總社區,故修正重劃區內之土地配置及調整抵費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以解決該地區延宕多年未能開發之問題,且經過陳情人廠房之計畫道路係為配合連接計畫區外之計畫道路,實有其必要性,尚屬實情,原則同意照該府所提研析意見通過;惟查該計畫道路未來開闢時將陳情人合法廠房造成損害,應請高雄縣政府積極妥與陳情人溝通協調,並依法予以拆遷補償,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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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發展:本計畫區原係為配合楠梓交流道而劃設之「管制型」特定區計畫,另一處為「楠梓交流道(鳳山厝部分)」,本計畫區範圍較不完整,為利仁武鄉未來都市整體之發展,建議高雄縣政府研議未來將本計畫區併入「仁武都市計畫區」或「澄清湖特定區計畫」之可行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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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目標:請補充本計畫案之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發展策略、功能定位、發展構想、課題分析與對策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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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運輸: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周邊道路系統、交通量與道路服務水準及停車供需分析,並視檢討供需情形研提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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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專用區部分: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5、6及7,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一(9.6346公頃)、特定專用區二(12.7307公頃)、特定專用區三(26.7907公頃)及特定專用區四(12.0046公頃),考量該專用區面積合計60.5445公頃,對本計畫區未來土地發展結構影響深遠,惟查上開變更內容既無開發主體,亦無明確之開發進度與開發期程,且無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爰本案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至於高雄縣政府擬配合高鐵通車後可能衍生之產業發展需要,研擬本計畫區未來轉型為其他適當土地使用分區之產業發展願景與都市發展定位、空間發展優先區位及發展構想與原則,建議改以示意圖方式納入計畫書專章敘明,以作為未來引導本特定計畫產業發展與都市空間結構調整之重要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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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體開發地區部分: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內高楠社區南側市地重劃地區,係為配合九番埤渠道擬興闢為濕地公園及能結合高雄市榮總社區,故擬修正重劃區內之土地配置及調整抵費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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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市地重劃區擬增列附帶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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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範圍內將可細分為多個整體開發區。每一細分之整體開發區至少大於5公頃,每一處選定之細分開發區內土地可不必相連,但不可造成畸零地」等節,建議刪除該附帶條件規定;另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市地重劃地區經該府地政局評估可行,土地所有權人並已籌組重劃會,為利土地整體發展,爰建議本案應以該市地重劃區為整體開發範圍,不可再予細分,並請檢附縣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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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九番埤渠道擬興闢為濕地公園,該市地重劃區之部分住宅區與公共設施用地擬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乙節,建議應結合該濕地公園,以親水空間規劃設計,形塑為生態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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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案件,本案如經委員會審決通過,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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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原計畫已劃設之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本次檢討變更係為促成市地重劃之順利開發,毋須再擬定細部計畫,請高雄縣政府於本委員會審定主要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或第58條規定,由該府或重劃會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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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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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內容明細表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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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案原已劃設高速鐵路用地約19.35公頃,有關高速鐵路兩側土地,建議縣政府應再查核是否已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第12條規定實施限建及本特定區內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建範圍及相關限建規定,據以檢討調整相關土地使用規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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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補充本計畫區以附帶條件規定整體開發之地區、面積及具體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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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本次通盤檢討擬增訂都市設計準則部分,建議改為細部計畫內容,由高雄縣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以落實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細部計畫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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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案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高雄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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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欽先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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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仁武高南村計畫段實施土地之重劃,嚴重侵犯地主權益提出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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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6年2月重劃公司(大展)告知本區段預訂近期進行土地重劃作業,可能於半年內完成,相關之補償措施會與住戶詳細檢討,新都市計畫圖,與本人 96 年取得都市計畫圖已全然不同,道路用地原 25 坪變更為近12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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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筆土地於94年月8日完成買賣轉移,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詳附件,為從事製造加工公司,將廠房重新規劃整修,目前設有辦公室及大型生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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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土地原區分工業區,於 77年向高雄縣政府合法申請建造廠房,使用8M「後港巷」作為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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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前土地為仁武鄉港西段217、218、220等地號土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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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之土地,乃是早期向高雄縣政府合法申請變更,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建地,廠房亦經縣政府合法申請建造,目前以「後港巷」作為出入道路,無須再經重劃已可正常使用,擬要求不加入土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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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土地於94年購買作為廠房之用,其中 217 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日後徵收作為道路用途,絕無異議,但對於土地重劃設計變更,修改既有道路路徑,皆未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溝通,造成廠房幾乎全部變為路地,造成公司無法就地繼續營運,所造成之營業損失無法計算,根據重劃公司說明重劃區之道路設計屬縣政府主導,經向高雄縣政府重劃課及都市計畫課求證,本區都市計畫自民國 90 年以前至今皆未修正,經向仁武地政事務所求證及申請最新地籍圖,請就規劃設計原因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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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地重劃公平原則,土地取得地目及價格皆不同,目前之土地已有道路供使用,對於重劃之負擔以相同比例之土地抵扣規定,無法接受,建議依土地價格不同擬定不同之抵扣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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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償金列入個人所得,實不合理,所應負擔之所得稅,應由土地所有人及重劃公司依比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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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地重劃公平原則,50%地主及土地同意即可任意枉來,不顧少數人之生計,盡以法律規定壓迫接受,目前市民於不久之未來,將遭受重劃公司掃地出民,但所有重劃公司之拆遷行為,皆屬縣政府同意執行,當理性用盡,是否群起抗爭,不得而知。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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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高雄縣政府查明本案擬變更位置、內容及 研 提 處 理 意 見後,再提大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