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5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四種住宅區)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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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51
案件id
MOIO6651-4-005-8c14a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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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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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4月12日第35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5年6月5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41746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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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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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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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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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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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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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永展(召集人)、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吳前委員萬順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7月21日、95年8月17日及95年11月23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經提本會96年1四、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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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提出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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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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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台北縣政府於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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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本主要計畫案請臺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之審查檢核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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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1111RR1122RR道道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變變變變更更更更乙乙乙乙種種種種工工工工業業業業區區區區為為為為第第第第四四四四種種種種住住住住宅宅宅宅區區區區xxxxxxxxxxxxxxxxxxxxxx變變變變更更更更乙乙乙乙種種種種工工工工業業業業區區區區為為為為兒兒兒兒童童童童遊遊遊遊樂樂樂樂場場場場用用用用地地地地變變變變更更更更乙乙乙乙種種種種工工工工業業業業區區區區為為為為道道道道路路路路用用用用地地地地【附表一】本案依「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保留案」附帶條件10辦理情形檢核表【附表二】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情形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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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台北縣政府擬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如何推動執行、新店都市計畫工業區現況及使用檢討、都市防災、交通系統、基地與毗鄰工業區相容性暨將來都市設計與主要計畫規定契合等課題,均需再詳加通盤考量,故為求審慎,由本會委員另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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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碧瑩(召集人)、洪委員啟東、陳委員麗紅、楊委員重信、林委員俊興、周委員志龍及黃委員德治等7位委員另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4月3日及96年7月17日召開2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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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本案變更後住宅區基準容積率288%,其容積率上限432%(288%×1.5=432%,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惟申請者認為不符實際需求且與原先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住宅區基準容積率300%,其最大容積率600%(300%×2=600%,位於捷運車站半徑500公尺範圍內,最大容積率可達基準容積率之1倍)差距太大,建議酌予調整容積率上限乙節,請縣政府考量評估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及本案對都市計畫發展貢獻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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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第651次會審議決議: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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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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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變更為住宅區所衍生之交通流量是否使其鄰近道路之交通負荷急遽惡化,造成嚴重之交通影響衝擊,且不利都市防災之建置乙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交通影響評估當初係依最大容積率600%進行交通衝擊分析,並經該縣交通局審查通過在案,如今容積率業已調降,故對地區交通衝擊將減輕且本案變更後,可打通寶橋路85巷並將路寬增至10-12公尺,應可提昇街廓內交通可及性及防災需求,惟請縣政府將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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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部分,基於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及申請開發者於會中表示,變更後住宅區基準容積率及其上限同意依照本會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核算,故將基準容積率訂為288%,其上限訂為432%(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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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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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屬90年7月發布「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之「暫予保留,另案辦理」案件,並以附帶條件規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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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請台北縣政府詳予查明該工業區是否係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所編定徵收之工業區土地。2.如非屬原以編定徵收方式取得之工業區土地者,同意另案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如附表一)。案經縣政府依上開決議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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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非屬編定徵收之工業區。2.現況亦無工廠運作。3.開發者亦取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證明文件。」後,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四種住宅區(面積0.8776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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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針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路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列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之途徑,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乙種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本案係屬「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故請縣政府將所研提各種策略及推動機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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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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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週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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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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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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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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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為利整體發展,需研擬整體規劃,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鄰近地區皆已開發完成,且該街廓整體規劃方案業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故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作為同街廓內將來執行時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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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係改採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惟代金運用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並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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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之開發,其容積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等相關的容積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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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細部計畫案中擬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約0.1757公頃、道路用地面積約0.0613公頃【如附圖】),納入變更主要計畫,並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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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