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7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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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71
案件id
MOIO6671-4-004-70d47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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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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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經提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及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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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次會審議完竣,第613次會決議略以:「七、本案公開展覽後歷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及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已作適當之修正,為其周延,故請縣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確認後,再報核定,如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有不同意見時,則再報部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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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本會決議,於95年11月13日起重新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於95年12月1日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縣政府公開展覽期間接獲1件陳情意見,且再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7日第360次會審議決議又增列附帶條件,故經該府分別以96年6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382459號及96年7月12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443896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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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照案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613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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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顧○華君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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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經貴府多次商議並表明考量維護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文上敘述看似合理,實則是圖利西側已有之建物,言早西側部分建築卻有侵佔 15 公尺計畫道路用地,既是違法建築便是違建,而違建依政府規章必需拆除,何況貴府又有明文裁定可稽,但貴府經過多年後卻因社會上已長久信賴該地為住宅區而承認違法變成合法,而東側建築線 30 年來因兩造糾紛一直無法取得只是證明迭遭貴府准予又行撤銷,道路中心樁無法測釘,造成嚴重損失,請問貴府為考量維護兩側土地所有人之利益,是問公平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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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路段於 46 年行政院興建該公教住宅時,係爭道路已留有 15 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且登記國有財產局所有,該案變更後係爭路段貴府都市計畫書中謂稱道路寬度約為10公尺(經陳情人實測新和段534與 519 地號間只有 6.6 公尺),其中增列附帶條件(2):「將來本路段道路寬度如有開闢為 15 公尺之必要時,應由台北縣政府依法程序辦理變更。並請台北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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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將來』,是指何時?這是個很飄渺的詞句。『如有』,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必要』,必要之條件定義為何?況且先前的公覽資料皆云:「依行政法院判決之44年都市計畫書圖,抑或以 82 年中和都市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測釘之樁為成果為準,在執行上於法均有牽強不足或窒礙難行之處。」那請問『依法』,未來將要根據哪向法條,陳情人亦已提供最高及高等法院的判決資料,但回函字字推拖,絲毫沒有半點明確性的定奪,是否確依 44 年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變更,(當中是否確有公私有土地可行交換的條件及權益,或容積移轉的比率是多少,該如何增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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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應於全案送審時敘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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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圖二西側 1、3 部分從道路用地變為住宅用地,免予回饋貴府,那將來如需括寬時,圖二1、3部分是否需辦理道路徵收,補償又為如何,且西側申請建築指示證明時,是否依照44年都市計畫線向後退縮3公尺,方得申領建築執照。另五、檢討分析及變更內容中,都委會決業內容「三、減少拆除合法房屋,…」,所謂合法房屋是建築於依法執行的土地上,侵佔道路用地當為違章建築,政府就不必大刀闊斧的去拆除,而貴府經過多年不但沒有拆除,卻將侵占道路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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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貴府 63 年 4 月 11 日北建管字第 5940 號函:原中和鄉景平路288巷2號(現已改址)張清河等5人新建工程已完成基礎,卻有侵佔 15 公尺計畫道路,以另函飭張民等自行拆改。是問該地以為 4 層樓建物,如何向後退縮3公尺,讓民眾通行,將來又如何規劃 15 公尺的計畫道路,且又將如何依44年都市計畫圖辦理呢?請予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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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 年 7 月 26 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3 次會議審查意見中述及,因此案涉及違失部分,應請該府詳予查明行政責任並依規定處理。關於這點,貴府既已自承誤失在前,疏失原因如不在兩側地主,納基於責任歸屬,若亦難歸咎於兩側地主,則貴府應當如何處理呢?當政府顧及已完成改建建築物人的權益,那是貴府的德政,而東側原屬住宅用地為何又要內縮3公尺為法定空地,陳情人先父、家叔為此案爭取自身權益,紛紛擾擾已逾 30 餘年,一直依法令程序透過政府機關合法取得產權,我門不在乎政府對其他多戶的權益釋放,但我們只堅持合法取得的土地及權益不能受損,更堅持我們所擁有的權利及30餘年來所蒙受的損失不能平白無故的遭受踐踏,如何補償這些年來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及損失,還請貴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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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案增列附帶條件(1) 東側住宅區應自面前道路境界縣退縮至中和市新和段五三四地號與新和段五四二之地籍之境界線使得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惟須供公眾通行。此等形同片面單側內縮3 公尺,無異政府強奪民地,剝削土地所有人之利益,而西側部分建築卻有侵占15公尺道路用地,卻欲改為住宅用地,這不是圖利西側嗎?若在建築指示證明取得後,政府又毫無實質回饋與補償,如何讓公私兩造損失降至最低,又如何維護政府之公信力。且該兩地號南、北兩冊不應在行向內縮3公尺,如此將變成重複剝削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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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採納。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3次會 審 查 意 見 通過,其針對西側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且免於回饋之部分,乃考量本案疏失原因並不在兩側地主,且依82年3月10日發布實施「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圖面上標示為住宅部份,因社會上已長久信賴該地為住宅區,且該計畫係依 91 年增訂都市計畫法第 27條之1以前即已發布實施,故不應溯及既往,免予回饋。故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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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 予 採 納 。 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3 次會審查意見通過,本府係配合大會決議增列附帶條件。故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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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採納(1)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3 次會審查意見通過,針對西側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免於回饋。(2)另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60次大會決議附帶條件:「將來本路段道路寬度如有開闢為 15 公尺之必要時,應依法取得土地後(如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或以容積移轉等方式辦理亦可),再另依程 序 辦 理 變更。 」,其道路若有 開 闢 之 必 要時,俟指徵收東側部分,並非陳情所指圖二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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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側申請建築退縮規定係依本次變更都市計畫住宅區與道路界線,於前院深度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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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討論。其陳情無涉都市計畫變更事宜,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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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予採納。併同回覆陳情3及陳情6之補償及退縮問題,故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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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予採納。有關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7日第360次會議決議之「東側住宅區應自面前道路境界線退縮至中和市新和段五三四地號與新和段五四二之地籍之境界線始得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惟須供公眾通行」部分,依中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住宅區,應分別設置前院與側院,故規定前院深度需退縮3公尺,側院深度則不予規定。本案已考量民眾之權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故建議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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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 便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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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 便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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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 便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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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 予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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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 便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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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 便 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