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71-審議事項-第4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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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71
案件id
MOIO6671-4-005-2ea1f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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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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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8日第35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5年7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48943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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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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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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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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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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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永展(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及吳前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9月4日、95年11月1日及95年12月13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經提本會96年1月23日第651次會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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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台北縣政府擬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如何推動執行、三重都市計畫工業區現況及使用檢討、都市防災、交通系統、基地與毗鄰工業區相容性暨將來都市設計與主要計畫規定契合等課題,均需再詳加通盤考量,故為求審慎,由本會委員另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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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楊委員重信、林委員俊興、陳委員麗紅、周委員志龍、洪委員啟東及孫委員寶鉅等7位委員另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3月22日、96年4月10日、96年8月13日及96年8月30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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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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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南側緊鄰捷運新莊線先嗇宮站,考量捷運入口站完成啟用後勢必因旅次調整與運輸行為改變,及本案住宅區未來開發完成後,因其發展功能與定位,促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對附近地區交通系統將造成一定衝擊,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提出區域性及基地內交通動線之規劃方案,及基地開發完成後如何有效紓解周邊交通及停車數量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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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變更案位於三重都市計畫西南側,位處邊陲並緊鄰新莊都市計畫區,故有關都市防救災對策應妥依「台北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將鄰近地區之防災空間規劃,納入一併整體考量,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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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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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及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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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台北縣政府於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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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附有關本主要計畫案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之原審查檢核表(如附表)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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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案」,並請配合重新修正計畫書圖,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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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附表: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申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案辦理情形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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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本案修正為住宅區後基準容積率288%,其容積率上限432%(288%×1.5=432%,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惟開發業者於小組會中說明,為形塑都市整體意象,創造優質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願意提供較大之開放休閒空間並與緊鄰24公尺計畫道路結合成休閒廊道供公眾使用,故建議准予適用0.1倍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規定,即將容積率上限酌予調整至460%(288%×1.6=460%)乙節,請縣政府考量評估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及本案對都市計畫發展貢獻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決定。
業務單位回應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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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三)部分,仍依照本會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將變更後住宅區基準容積率訂為288%,其容積率上限432%(容積僅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並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容積獎勵規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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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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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台北縣政府據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基於生產成本過高產業不具競爭優勢,目前工廠已註銷登記停工歇業,現在為掌握捷運場站設置之效益,促進場站周邊土地使用,故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面積:0.699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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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針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路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列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之途徑,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本案係屬「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故請縣政府將所研提各種策略及推動機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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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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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週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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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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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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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原係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惟據申請開發業者於小組會中說明,日後該基地開發係以住宅需求供給為主,為符實際,故同意開發業者所提意見修正為「住宅區」。惟請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定重新核算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配合修正相關辦理情形檢核表,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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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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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為利整體發展,需研擬整體規劃,惟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研擬該街廓整體規劃方案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故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作為同街廓內將來執行時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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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係改採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惟代金運用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並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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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之開發,其容積率不得適用增設停車空間容積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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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擬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約0.1887公頃)(如附圖),納入變更主要計畫內,並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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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