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7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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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671
案件id
MOIO6671-4-006-aa33e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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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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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4月23日第15屆第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6年8月16日府城鄉字第096027345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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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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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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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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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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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點所敘「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修正為「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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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屬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而本次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屬細部計畫範疇,理應分開辦理報核。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係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一併擬定,如再重新分開辦理報核,恐延宕實施時程及影響整體都市環境空間品質,故同意縣政府意見照所送計畫審議。惟請縣政府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案時,確實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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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附表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黃○祺先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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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市區(非屬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依建築需求發展,其基地深度本為經濟適宜之深度,如再行退縮建築,將導致未來難以建築,徒增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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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都市計畫全區通盤性的退縮建築規定,涉及發展率、容積率、建蔽率、樓層數等等多種土地使用之調查及分析,如以個案變更專案處理,實有失周延性,難免有草率行事之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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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開展覽時計畫書未附桃園縣政府「同意辦理各案變更文號函」,有違行政程序信賴保護原則。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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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新、原市區基地條件之不同,分別訂定退縮規定,而非以道路寬度之條件訂定;另考量都市計畫全區 整 體 發展,及各種土地使用調查之分析,建議應於通盤檢討時再行訂定,以求周延。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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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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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基於提升整體都市環境空間品質、都市長遠發展而考量,本案係針對尚未訂定退縮建築規定之都市計畫區,考量舊市區不同性質需要,並依本縣共通性之退縮建築規定,予以納入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為期早日完成退縮建築規定之增訂作業,特辦理專案變更。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