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1-討論事項-(五)函前准台灣省政府四十四年建四字第七三三五一號函為台南興學甲鄉請廢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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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71
案件id
MOI(五學甲鄉1967011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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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為學校用地案,前經提交本會五十五年五月四日第六十三次會議討論決議一1請台灣省政府依照行政院四十九年十月廿日台四十九內字第五九〇一號令公園預定地內勿再准許各種建築物之妨害,以及公園綠地廣均分布之原則,再予研究。2本案應請台灣省政府即飭台南縣政府暫緩公布實施一等語。並經以65)五、十六台內地字第一〇四六二八號函准台灣省政府六五、六、廿四府建四字第三八四〇六號函略以:「各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園或公園預定地變更停用案,前以貴部及本府均有移足之實例,不限案台南縣學甲鄉為鄉街計劃,所謂廢止「公二」變為學校用地一案,該「公乙址雖經廢止,唯在甲講廢止之公園上之公園上方新設「公乙保留地,對該鄉計劃及線化系統無任何不良影響,且據行政院(一四九)十二三○台四十九內字第五九○一號令規定公園綠地應均勻分布之原則似無不合。本案既經函府依都巿計劃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授予以核定,並已令彰化、南縣政府依法公布實施在案,仍希望予案為荷一○等由,又到部,特再提出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