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1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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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711
案件id
MOIO6711-4-008-f4ddd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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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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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依據新竹縣政府96年10月4日府工都字第096014055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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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3年9月21日第593次會及93年10月5日第594次會審議決議略以:「......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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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於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2、13、23、41、42、43、44、45、46、47、48、49、50等案係變更農業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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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用地,依本會決議應先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後,始能報由內政部核定,惟新竹縣政府鑒於辦理區段徵收樁位測定及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人民實際需要與區段徵收作業需求,需配合修正部分主要計畫書、圖內容及因本案開發期限即將屆滿需辦理延長開發期程,俾利區段徵收之繼續進行,故以上開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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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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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新竹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雖已於95年6月15日辦理區段征收公告,並於96年8月13日發放補償費在案,惟於細部計畫擬定時,因配合整體道路系統、區段征收作業以及人民陳情意見,其中涉及主要計畫變更需再報部審議,致無法於3年內完成核定,故准予展延6個月期程,以利後續核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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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據新竹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次變更道路用地增加了1.4公頃,其他5項公共設施用地相對減少0.91公頃,但經檢核5項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仍符合都市計畫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且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已增設兒童遊樂場及廣場各乙處,故不影響都市生活品質,惟請縣政府將上開理由納入計畫書中妥為敘明,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