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3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永和段芎蕉腳小段180-2地號等20筆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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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731
案件id
MOIO6731-4-008-8258c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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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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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18日第35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5年3月29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16662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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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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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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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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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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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林委員俊興、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5月25日、95年6月29日、95年11月22日、96年4月12日、96年9月12日及96年10月22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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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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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區西北側緊鄰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之Y13站,即捷運入口站完成啟用後勢必因旅次調整與運輸行為改變,促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對附近地區交通系統造成一定衝擊,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提出區域性及基地內交通動線之規劃方案,及基地開發完成後如何有效紓解周邊交通及停車數量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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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提出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水平、垂直之安全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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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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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及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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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係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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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台北縣政府於完成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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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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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附有關本主要計畫案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之原審查檢核表(如附表)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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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永和段芎蕉腳小段180-2地號等20筆土地)案」,並請配合重新修正計畫書圖,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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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永和段芎蕉腳小段180-2地號等20筆土地)案附圖: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道路用地計畫範圍線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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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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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參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業已納入該府95年5月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住宅區、乙種工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部分鐵路用地、乙種工業區為道路用地)案」內,開發業者並已同意無償捐贈在案,及配合本地區地籍重測結果,修正案名及範圍面積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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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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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台北縣政府據元隆工業有限公司之申請,為配合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站區未來開發建設,並促進本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與地方發展,藉以創造都市新的發展契機,辦理變更乙種工業區(面積:24475.07平方公尺)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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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針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路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列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之途徑,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本案係屬「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故請縣政府將所研提各種策略及推動機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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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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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週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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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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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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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主要內容原係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惟據申請開發業者於小組會中說明,日後該基地開發係以住宅需求供給為主,為符實際,故同意開發業者所提意見修正為「住宅區」,惟應請補充基地周邊區域環境之整體構想包括:工業區定位、區域及捷運Y13站周邊使用現況、區域性公共設施檢討(學校、公園、兒童遊樂場...)、計畫人口、居住密度、住宅供需調查分析、與周邊環境之相容性、交通動線、建築計畫(退縮)、消防救災計畫與開發所帶來之交通衝擊與解決對策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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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修正為住宅區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請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定重新核算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配合修正相關辦理情形檢核表,且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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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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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為利整體發展,需研擬整體規劃,惟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研擬該街廓整體規劃方案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故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作為同街廓內將來執行時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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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係改採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惟代金運用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並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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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本案修正為住宅區後基準容積率288%,其容積率上限432%(288%×1.5=432%,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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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之開發,其容積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容積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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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擬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約0.5362公頃、道路用地面積約0.1247公頃【如附圖】),納入變更主要計畫內,並應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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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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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附表:原審查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