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41-審議事項-第9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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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741
案件id
MOIO6741-4-011-a50d9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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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5日第126次、94年1月12日第127次、94年3月28日第128次、94年5月12日第130次、94年6月29日第1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94年9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4006981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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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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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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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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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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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洪委員啟東、林委員俊興、張委員珩、孫委員寶鉅、郭委員武博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4年10月31日、94年12月15日、95年2月16日、95年8月14日、96年1月17日、96年7月11日召開6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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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准臺東縣政府96年12月6日府城都字第0963040812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報部,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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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變更內容明細表第8、12、13、17、18、20、21等案,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第2、3案),請台東縣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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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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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七案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部分,准照臺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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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3案部分,依據臺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有關人民陳情意見係屬地籍測量分割作業問題,目前已處理完竣,重測後之地籍線與都市計畫線一致,並無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範圍變更事宜,爰本案議維持原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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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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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案,本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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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計畫草案部分數據資料老舊,請臺東縣政府將相關統計資料修正更新至民國95年底,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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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項:為維護知本地區溫泉之環境保育與永續發展,建請臺東縣政府確實執行溫泉區經營管理計畫,並積極落實當地溫泉水權之管理與維護,及儘速研擬適當之收費標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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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建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補充資料並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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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屬風景特定區計畫性質,且「溫泉」為本地區之重要特色,有關本計畫目標與發展定位、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地方特色、文物史蹟、既有聚落維護、觀光資源及生態資源等事項之審查意見,臺東縣政府於審查會補充之資料(詳後附件一),原則同意,請將上開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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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草案有關旅館區之檢討,請配合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相關變更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審查結果,檢討修正住宿需求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推估總量,及增加劃設旅館區之開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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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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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成道路問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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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防災部分:關於臺東縣政府於審查會中補充有關本計畫地區土石流潛勢溪流、未來潛在災害之防範措施及關於風災、地震之防災規劃構想等相關資料部分,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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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變更範圍位於山坡地地區,其變更內容是否符合行政院94年1月19日第2924次院會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相關規定事項,請臺東縣政府洽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國土規劃隊查明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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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有關溫泉出水口地區,請臺東縣政府水利主管單位儘速依溫泉法子法「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之規定劃設管制範圍;另有關本計畫「地熱井保護區」之劃設是否符合上開準則之規定,請臺東縣政府水利及都市計畫主管單位妥予認定後,另案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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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溫泉法及相關子法於94年7月1日陸續公(發)布施行,請臺東縣政府儘速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研擬「溫泉區管理計畫」,以有效管理本計畫地區溫泉之資源,該管理計畫若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請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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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知本溪流經貫穿本計畫區,據臺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目前有關本計畫區內之河川區域線及河川管制線係繪製於地籍圖上,部分地區管制範圍與新測之都市計畫地形圖及現況有不合理之落差,爰有關本計畫區河川區域管制等問題,請臺東縣政府儘速依新測之地形圖妥予檢視該河川範圍後,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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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案有關「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之變更案件,應請臺東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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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區內未來開發如涉及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範圍內土地時,應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解除後,始得申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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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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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案有關擬調整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之變更案件(詳見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3、17、18、20及21等案),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所提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及改由土地所有權人捐獻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闢建管理維護等開發方式辦理,至有關變更後之附帶條件內容,請依下列各點原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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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捐獻提供變更範圍40%土地登記為縣有,作為公共設施使用,其中停車場土地面積不得少於變更範圍之10%;上開公共設施如因天然地形限制或現況已為建物密集地區等特殊情形不足提供時,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得以繳交代金方式,並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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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範圍內土地其現況坡度超過30%者,不得建築使用,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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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後之可建築用地(包括旅館區、商業區、遊樂區、露天溫泉浴區等分區)將來開發時應作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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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請臺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之實施進度及經費等章節內載明,以利查考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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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捐贈及其他附帶條件依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變更案件捐獻原則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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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為解決現行都市計畫規定應實施整體開發地區之問題,及促使土地所有權人儘速開發土地,本次調整變更開發方式者,應於下(第四)次通盤檢討前,依前開各項規定完成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進行開發,否則應檢討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俟日後當地確有發展需要時,再行檢討變更都市計畫,並請台東縣政府確實告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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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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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建議事項:為確保本計畫區溫泉資源之永續利用且考量現況大多為地質環境敏感地區,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關於臺東縣政府於審查會中補充有關本計畫地質敏感地區之相關管制事項說明資料(詳後附件),原則同意,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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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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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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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內編號欄內加註"*"者,係為依轉繪疑義決議變更之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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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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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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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點補充資料】溫泉資源之維護與管理一、溫泉資源之維護與管理原則資源保育與永續經營:基於溫泉資源永續使用的原則,在本計畫區泉源未能開發、未能增加泉量的前提下,溫泉供給採供水量控制需求申請方式來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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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泉源:保護與維持溫泉水自然露出地點之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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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昇溫泉品質:建立沈澱池、加高湯櫃邊緣,以防污水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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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維持泉量:老舊湯櫃修補以防漏水、重點湯櫃加強控管、強化溫泉管線,避免泉水外溢,取締違規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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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權管理:加強溫泉區水權管理及普查工作,落實水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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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管理:溫泉使用量定期監測,嚴格控管,以維持溫泉資源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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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溫泉資源基礎資料:全面清查溫泉用戶管線資料,建立用戶管線圖、用戶口徑磚之控管、建立湯櫃位置予以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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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使用者付費制度,並加強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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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溫泉管線管理:老舊溫泉輸配管線汰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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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溫泉資源保育利用策略(一)聯合開發供水為避免本計畫之溫泉資源繼續任意開挖、抽取、接管而導致水源枯竭、景觀破壞等,最後走上風景區頹敗不振之厄運;當務之急為公私部門合作發展『聯合開發供水』計畫,僅就其基本架構說明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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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源之保護-以土地使用計畫中之溫泉生產保護為範圍,計有八處,可以清覺寺劃分成東西兩區,其中東區因現有高密度旅館均聚集於此用水需求較大,故劃設有五處生產供應熱水之用,西區劃設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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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熱井之鑽探—(1)於泉源保護區內開挖地熱井,其開挖之深度預估平均為300-500公尺,並可獲得至少60°C以上之熱水,取水方式溫泉橋以西地區皆為自噴井,以東則以抽取為主。(2)保護區內佈設之地熱井數量尚須視供水範圍,地熱潛能及遊憩需求而定,須進一步鑽探評估。(3)鑽探工作應注意地層取樣工作及地層熱度變化,預防卡鑽或地層塌陷情況,以減少廢井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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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溫泉供水系統—以泉源保護區聯營即構成一系統,可互補利用。溫泉之輸供設備採動力方式供應,自泉源按地形,坡降埋設輸水管線,輸送溫泉水。溫泉之儲存,應隨時測定溫泉總集水井水溫並保持一定溫度(如至少60°C以上)與清潔。建立水量、水質、水溫監控系統,維持穩定、安全使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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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維護措施—地熱具高溫甚至具腐蝕性,其產生地區及管線通過地區維護甚為重要。(1)泉源周圍應設置欄柵及提示高溫危險之安全告示牌;前述地區可作適度綠化、美化以增加景觀。(2)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檢查及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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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溫泉水之使用—屬消耗品,非民生必需品,應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以價制量避免浪費。溫泉營運終極目標應自給自足,短期建議由政府主導建設。(1)比照自來水之收費方式;(2)收費標準則可分一般用戶、旅館、營業用戶,後兩者應加重;(3)訂定溫泉供水時間制—為節約、永續利用,應於全計畫區制定一適當供水時間,而非24小時供應。例如日本之溫泉旅館供應熱水時間為6:00-8:00AM,4:00-10:00PM。此段時間僅供參考,可配合我國國情酌予調整。(4)訂定溫泉資源管理、維護要點或營業章程,以規範溫泉水之各種使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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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現有鑽井之處理:現有鑽井多為非法自營,建議政府協助其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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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初步成本評估:根據能資所初步分析,本計畫區若能爭取中央政府或配合東部風景區開發之高額補助,聯合開發供水構想可行性甚高,應儘快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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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配套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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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管理:建築法規範開發建築行為,是執行都市計畫最主要的輔助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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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照核發: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建築法、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暨知本溫泉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相關法令,辦理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之審核發照事宜。(2)違建查處:依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查報取締作業。(3)都市計畫變更:內溫泉區目前受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限制,造成多數為違建而難以管理,應儘速擬定配套措施,經由都市計畫變更解決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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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清查:係為建立地籍及使用現況之地用資料,以利特定區土地情形之瞭解,為土地管制、管理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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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使用管制:為維護水資源及促進溫泉觀光發展,區內各種土地應嚴格要求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使用,並達到防止本區內之濫墾、濫伐、濫葬、採取及堆積土石、擅自鑿井取水、擅闢道路、堆置廢棄物等不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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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水區治理:(1)水土保持:為保護河川水質,增加溫泉地下水補注量,應執行防砂壩、野溪整治、水土保持及崩坍地處理(含擋土牆、噴混凝土護坡、打樁編柵、噴草植生等)等工程。(2)造林:藉以增進涵養水源之正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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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改善:(1)垃圾處理:計畫區內之垃圾,應妥善處理,落實收集、清運、掩埋或焚化工作,以避免污染,維護河川及溫泉水資源永續利用。(2)污水下水道興建與營運管理:計畫區其所產生之家庭廢污水,目前均往知本溪河川排放,直接對水體造成嚴重影響,由於知本溪地下水為本區自來水之計畫水源,為確保計畫區之水源潔淨與安全,應加速污水下水道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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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溫泉使用管制:由於目前知本溫泉已屬中高度使用,有面臨枯竭的疑慮,在聯合供水系統尚未建立前,必須擬訂管制策略,才可有效節約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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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輔導業者合法化:依「溫泉法」第4條:「.....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或礦業權者,主管機關應輔導於一定期限內辦理水權或礦業權之換證;屆期仍未換證者,水權或礦業權之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目前知本溫泉區業者多數尚未取得水權,未來主管機關應針對業者加強輔導合法化,以便有效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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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溫泉水權申請管制:建議未來開鑿之溫泉井應進行總量管制,故取供事業核准不宜超過現有鑽井數(建議訂為40口以下),廢井後方核准新鑿,以避免取供事業競相申請挖鑿溫泉井,造成溫泉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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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溫泉抽取量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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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價制量以自來水供水為例,與國外相較,國內無法有效達到節約用水之目標,其中國內水價偏低為重要之因素,故建議可考慮採用以價制量的方式,依溫泉法第11條:「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其徵收方式、範圍、費率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以溫泉收費方式來確保溫泉之使用量,可知為維持溫泉合理使用,應收取適當的使用費,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尚訂定收費計算標準,但仍建議未來實施之費率之訂定,除需反應營運成本外,亦應考慮以價制量的因素,以達到節約用水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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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稽查管制依據「溫泉法」第7條之規定:溫泉開發經許可後,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或限制其開發許可。同法第23條:「未取得開發許可而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未依開發許可內容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廢止其開發許可。」同法第20條:「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第28條:「未依第20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由以上可知,主管機關應針對溫泉取供事業加以查核,掌握實際溫泉用水狀況,必要時應予以處罰或廢止其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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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十六)點補充資料】為加強環境敏感地開發建築之管理,避免重大災害發生,依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訂頒「配合環境地質調查資料辦理都市計畫檢討作業注意事項」,增訂下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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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內土地座落「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調查報告中低、很低利用潛力地區之轉繪成果-部份計畫區。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由開發者檢附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妥善因應措施與監測計畫,並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認為無安全顧慮者,得准其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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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內容詳「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製作內容說明」(詳附件)。但經相關專業技師判定,其潛在地質災害單純,能以適當工程技術克服者,其地質調查報告書內容得針對潛在地質災害問題作成簡單報告,並由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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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係指,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得從事工程地質調查等相關業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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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判定」之基準,係指依據現場勘查、地質鑽探報告書及「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資料庫」調查成果等而為之專業綜合性研判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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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開發建築,經相關專業技師判定,其潛在地質災害單純,能以適當工程技術克服者,得提具具體工法,並以「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十公頃以下核發開發許可應行注意事頂」第三條規定之書圖文件替代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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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建築計畫書圖:表明申請開發區位(1/5000或1/1000相片基本圖)、面積、申請開發目的與使用、開發建築內容、基地及配置(部小於1/600配置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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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計畫書: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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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不小於1/1200)、地形現況圖(不小於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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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建築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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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確保基地及周遭環境之品質與公共安全,建築主管機關得就第一點規定之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審查,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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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製作內容說明一、本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應檢附相關地質或大地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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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域地質:以宏觀之區域地質觀點,說明基地及相鄰或相關地區之地質狀況、潛在地質災害及基地開發可能與相鄰或相關地區之相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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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地地質:基地地質應包括左列各項之描述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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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性地質(岩層):岩層類別、岩層分布、岩層位態、岩層物理特性(如顏色、粒徑、組織、膠結度、層理、葉理、節理等)、岩層化學特性(如礦物成分、膠結物成分、風化、轉化等)、風化情況、受地質作用之影響(如水、風、海浪、重力、生物等的侵蝕與堆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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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固結地質(如填積土、沖積層、土壤、砂丘、崩積、崩塌等):產狀、分布、相對年代、與地形之關係、物質組成、厚度、地形表現、物理或化學性狀(如含水量膨脹性、張力裂縫等)、物理特徵(如顏色、粒徑、堅實度、膠結性、粘滯性等)、風化情況、受地質作用之影響(如水、風、海浪、重力、生物等自然營力之侵蝕與堆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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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構造地質(含層理、葉理、褶皺、節理、斷層、不整合或火山活動等):產狀與分布、走向與傾斜、相對年代、對岩盤構成的影響、斷層特殊性狀(如斷層帶、錯動、活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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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層帶二側地區另應委託地質或大地工程等相關專業技師進行左列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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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對「環境地質資料庫」報告本文或中央地質調查所出版之「台灣活動斷層分布圖」,調查該斷層是否為活動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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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閱國內地質文獻或地震紀錄,調查該活動斷層規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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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進行詳細之地表或地下地質調查,確定斷層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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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藉由鑽探資料與地質資料進行液化潛感、地表震動潛感、山崩潛感等分析,以確定斷層帶附近地區的震災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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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現象:侵蝕地區(如懸崖、惡地形、向源侵蝕等)、下陷地區(如張力裂縫、小斷崖、錯動現象等)、潛移地區、崩塌或滑動地區、活動斷層、礦坑或礦渣堆地區、隧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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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與評估:針對工程地質部分作左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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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1.邊坡穩定性初步分析,包括填方區(借土土壤之c.值)及挖方坡(順向坡、逆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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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地設計參考高程及穩定角,包括填方區(借土)及挖方區(地層構造破壞潛勢、可能破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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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土壤承載力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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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築型態與土壤承載之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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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潛在地質災害對開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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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開挖時可能遭遇的問題(如遭遇非常硬的岩層、地下水湧入等。)五、課題與對策1.基地開發之地質可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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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劃定不宜擾動之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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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崩塌物質之處理對策及挖填方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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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活動斷層兩旁建築物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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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下排水之需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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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要特別詳細調查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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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開挖時遭遇問題之處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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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圖1.區域地質圖:以比例尺五千分之一至十萬分之一的基本圖之縮圖製作,標示基地及相鄰或相關地區之地質狀況、潛在地質災害區域(可引用前省建設廳之「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央地質調查所之資料,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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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地質圖:以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至一千二百分之一的基地圖之縮圖製作整地前後之基地地質圖,表達基地內之地形、岩性、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挖、填方區。如有潛在地質災害區、特殊地下水之補注區(Recharge)或儲存區(Storage),亦應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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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地質剖面圖:以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至一千二百分之一的精度,依據整地前與整地後之基地地質圖繪製之縮圖製作,表達基地在整地前與整地後之地形與地質之立體結構與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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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8案:修訂經營管理計畫【附圖】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第2案示意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有關人民陳情意見係屬
陳情編號:
逕3
陳情人:
賴○桂君
陳情地點:
太麻里鄉美 和 段509-2 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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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就原規劃精神,依重測後之地籍線修正都市計畫,使都市計畫書圖一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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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所有土地,被劃定為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旅館區(二)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因地籍重測,致使地籍線與都市計畫線不符。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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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屬地籍分割作業問題,縣政府地政單位業依87 年 3 月 23日公告之樁位成果資料檢核辦理竣事,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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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確係因都市計畫地形圖與地籍圖重測衍生之結果,爰本案建議同意依照本計畫書重製變更原則「三、各專用區之分區界線與地籍圖不符部分,以地籍圖為準辦理變更。」並請台東縣政府將本案變更範圍、項目、面積、理由等相關圖說提請委員會確認後,再依審查意見(十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陳情案名:
三、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
陳情編號:
逾逕1
陳情人:
周○彰君
陳情地點:
溫 泉 國小東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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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專案小組第六次審查會議紀錄之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四有關溫泉國小東側之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一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以為本計畫區居住人口及遊客成長緩慢,現有住商用地使用率亦未達百分之三十,尚未有增加住商用地之需求,爰維持原計畫,或另案循「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然本人無法接受該審查意見,因而提出補充之人民陳情意見書,請貴會專案小組重新審查,以符合地方人民之期望,促進本地區觀光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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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業經民國94年6月29日的台東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審議,並做成同意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尚未徵收之學校用地亦應納入市地重劃為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決議。且本案已獲台北有富國際集團洪總裁村騫先生同意前來投資五星級飯店及專為北部地區中高收入者設計之「養生休閒度假村」,因而獲得本縣鄺縣長麗貞之支持及答應全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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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徵收財源籌措困難,所以,為解決溫泉國小用地未徵收之難題,台東縣政府教育局特於民國 96 年 9 月27 日召集縣政府相關單位及溫泉國小校長召開「研商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案溫泉國小學校用地面積檢討會議」議決情形之重點為:針對溫泉國小尚未徵收私有地,請城鄉發展局針對原計畫作業,考量溫泉國小之需求,以不影響該校未來發展及學生實質受教權利為主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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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年 2 月 27 日,行政院經建會宣布「深層海水低溫利用及多目標技術研發模廠」設置台東知本溪下游南案,台東縣政府並於其旁規劃面積 32 公頃之「深層海水產業發展園區」,並有廣達2百餘公頃腹地,可供二期開發之用,本案將在 97 年整體規劃並開發,98 年辦理招商,99 年興建營運,此外,位於知本海岸之農委會水產種源知本支庫、劍湖山世界投資之「知本溫泉度假專用區」等都即將動工,台東大學知本校區亦已落成啟用,可以預見知本地區在幾年內將加倍發展,人口亦將急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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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縣鄺縣長自就任以來即以觀光為施政主軸,欲將台東縣營造為「全球養生休閒度假村」,讓台東縣成為最適合人們居住的城鄉,成為最受觀光客喜愛前來的養生休閒度假勝地。近期,國際知名的觀光旅館集團阿曼集團,從花東兩縣所提供的五處地點,相中台東金崙溫泉的發展價值,可見台東優渥的天然觀光條件已是世界級的。日後因應越來越多的大陸人士來台觀光,以及政府現正大力向國際人士推展來台觀光的觀光客倍增計畫,加上因應政策開放,規劃設置拉斯維加斯級的博奕特區,這些計畫將在近年內逐步實現,本案之觀光發展將不可限量,本案即配合鄺縣長施政理念,欲打造一優質之度假養生休閒之度假勝地而努力,開發完成後,當能吸引不少外縣市人士甚至外國人士前來定居及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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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洪總裁已同意自行變理市地重劃,如此,可解決地方政府經費不足之問題。本案私有地地主至目前止,亦有高達8成6同意辦理市地重劃,委由民間來整體規劃和開發,利用官民合作來開發本案,相信對於外溫泉的開發和發展會有很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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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總統水扁先生於「總統執政七年圖文集-深耕台灣、迎向世界」一書之序言提到:總統深信經濟是台灣賴以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命脈,除了要求政府要能成為企業的夥伴之外,陳總統更希望執政團隊能以全球的視野,協助台灣企業「深耕台灣、佈局全球」,更由此延伸「積極投資台灣,創造就業機會」一髖兩面的具體思維,落實成為執政團隊的各種經濟與就業政策。而本案及響應總統指示以及配合「觀光客倍增計畫」而形成的,相信在本案開發完成後,對於知本溫泉地區的觀光發展以及本縣人民的就業問題將有很大的助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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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關係知本溫泉地區未來發展甚鉅,知本地區在各項重大投資相繼推動之下,居住人口及遊客數量將倍數成長,而本案更是洪總裁幾經思考下的投資地點,應尊重其投資者意願及考量,相信在其完整規劃下,必能帶動外溫泉之發展,而本案歷經台東縣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之審查以歷數年,若另案循其他方式重新申請,將浪費更多人力物力及時間,對希望前來本縣投資之企業無異為一大打擊,因此,懇請貴會重新審酌本案,並再次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以立本案能順利投資,帶動地方發展,亦能完成總統「積極投資台灣,創造就業機會」的指示。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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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件陳情案件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變24案,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陳情案名:
(十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逕1
陳情人:
邱昭良、王○雄君
陳情地點:
旅館區3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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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無預警逕為限制建蔽率為30%,容積率為60%,導致人民投資損失慘重,並嚴重影響投資意願及知本溫泉地區的觀光旅遊發展及當地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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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本溫泉地區現有部分飯店業者之經營方式及行為,影響當地交通安全,及觀光旅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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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本溫泉地區受地形限制能發展觀光旅館用地不多,應有優良且價格合理的住宿環境,以對外推廣東部地區的美景。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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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放寬旅館區(三)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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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全民發展觀光的前提下,希望能同意以原建造之樓地面積及陳情人為起造人之名義,從新申請建造。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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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擬定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時,旅館區(三)用地之建蔽率為 30%,容積率為60%,尚屬合理,目前未有調整修正之必要,爰本案建議未便採納。
陳情案名:
(十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逕2
陳情人:
賀○權先生
陳情地點:
溫(專)二(附)東側之4米人行步道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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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人所有土地卑南鄉建樂段520、521、522號土地,為人行步道所穿越,形成520地號土地為畸零地,不易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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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促使土地有效利用,免除畸零地使用之困擾,,建議將此4米人行步道往西北移至水利地建樂段444-2 號土地上,並將建樂段 520、521 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土地整體開發使用,促進知本地區繁榮。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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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專)二(附)東側之 4米人行步道西北移至水利地,其東側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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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照台東縣政府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管理機關於96 年 5 月 11 日研商之適處理方案通過(詳附圖),並請依照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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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東縣政府將變更範圍、項目及面積提請委員會確認,並正式函文送部,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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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捐贈及其他附帶條件事項應依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變更案件捐獻原則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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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依審查意見(十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陳情案名:
(十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逕4
陳情人:
蔡○志先生
陳情地點:
溫(專)二(附)東側之4米人行步道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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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4 米計畫道路皆為私人土地,縣府需要財源辦理徵收道路用地,縣府礙於經費可能也無力辦理徵收,於本次檢討,將全段4米道路皆往北移至縣府土地可使百姓土地可充分利用,而對整體計畫影響不是很大,但對百姓影響甚鉅,建請同意調整變更。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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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專)二(附)北側之 4米人行步道往北移至縣府土地 444-2 地號上,以利開發。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