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5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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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751
案件id
MOIO6751-4-004-cd707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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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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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0月20日第347次會、94年11月3日第348次會及94年11月24日第34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95年7月3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5415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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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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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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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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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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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黃委員德治及吳前委員萬順(後由孫委員寶鉅接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9月5日、95年11月28日、96年6月12日、96年9月4日及96年11月27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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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27日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一),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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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小組96年11月27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9有關開發方式部分),考量本案將來開發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擬劃設之六個發展單元應全部一次開發,不得分區辦理開發,以確保計畫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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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編號逾5,採納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本案已取得管理單位台北市政府之同意(97年1月8日府授財管字第09633870400號函),故原則同意變更為藝文專用區,惟未來開發時須配設40%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至其位置則由開發單位提出,並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其他非屬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藝文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以文化創意產業、文康社教、餐飲、零售、服務等使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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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含陳情人高○順先生於大會中所提意見編號逾13):如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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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27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24,500人核算,本次變更後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72公頃、文小用地面積不足1.39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80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117.47公頃)百分之5.60,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10規定(不足面積5.167公頃),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變更前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減情形詳予載明外,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共設施如何補充因應,宜請縣政府研提具體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二、本次計畫人口未作調整,惟檢討後將原計畫二處國小用地面積4.90公頃調整為一處供國小及國中使用且面積僅3.51公頃,又文中用地減少0.06公頃,變更後學校用地面積計減少1.45公頃,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及鄰近國小學童之分布情形及學區之範圍詳予敘明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三、本案公、私有土地權屬、面積比例及分布情形請詳予敘明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四、台北縣政府95年6月9日北地區字第0950437831號函說明三、(一)「...各分區公地依規定抵充重劃公設用地後負擔後,應再增劃設公設用地補足至40%」乙節,應請縣政府詳予查明納入計畫書規定。五、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配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下附表(台北縣政府96.11.19北府城規字第0960758490號函附)。七、部分變更內容變更面積較小,請另放大比例尺附於計畫書內,俾利查考。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9有關開發方式部分,建請依下列辦理:(一)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台北縣政府於完成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二)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6月24日第562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台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三)本案因部分地區不以區段徵收開發或部分地區增列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依院函「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之規定辦理,如有不符特殊案例情形者,應請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同意後再續予辦理,否則仍予維持原計畫。(四)對於本案劃設發展單元開發之整體開發地區,擬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於主要計畫報部核定前,確定其中一種開發方式,以利計畫執行。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如下附表。十、本案因變更內容複雜,為避免計畫圖內容混淆不清,請一併繪製變更後清圖,俾利計畫之執行。十一、縣政府95年6月9日北地區字第0950437831號函說明三、(三)「本案如以分區方式開發,為利工程介面整合,就區內高壓電塔下地、污雨水管線銜接、整地高程等課題,應納入工程規劃設計考量」乙節,請補納入計畫書規定,俾便執行。十二、本案因審議後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甚多差異,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十三、本次檢討案,台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96年9月4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本案仍請台北縣政府就下列各點再詳予補充書面資料後,併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編號9,有關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部分,台北縣政府96年8月10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530502號函附開發方式可行性評估報告書資料,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意願、開發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財務分析、開發主體等未盡明確,應再詳予評估,又據報告書資料,本案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可行,又擬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理由為何?二、變更計畫圖製作部分:本案因變更內容繁雜,仍請縣政府確實製作變更計畫圖說及繪製變更前後清圖,又部分變更內容非屬發展單元(分區)開發,亦請詳予繪製釐清,俾便審議。三、逾期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小組會中規劃單位擬提出之陳情意見,因非屬陳情人逕向本部陳情案件,應請縣政府查明妥處後,再依規定程序辦理。四、其餘未審竣部分,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續予審查。【附錄三】本會專案小組96年6月12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台北縣政府就下列一、(二)(三)各點補充書面資料後,再併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一)編號8,參據台北縣政府及板橋市公所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擬規劃供藝文特區使用,及參酌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請縣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妥為規劃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二)編號9,有關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部分,據台北縣政府提供之評估及說明係擬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依發展單元(分區)完整開發。惟為確保將來計畫之實施,請縣政府再詳加考量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開發方式、開發時程(全區或分區)、開發主體研提具體意見並補充書面資料。(三)編號2、編號3、編號4、編號5及編號6因變更內容複雜,請縣政府逐案再詳予製作變更計畫圖說及繪製清圖,俾便審議。二、其餘未審竣部分,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續予審查。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逾12
陳情人:
台北縣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
96.12.3 華開 重 字 第960010號(台北縣政府97.1.7北府城規字第0960873049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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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與板橋市計畫道路未銜接地區性計畫道路不完整,難達都市交通的便利性。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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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0m 往北至 3-1-10m 間沿區界線設 6m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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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2m 、3-4-12m 、2-3-15m 、2-4-12m 、3-7-10m 、3-8-10m 連接至長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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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2m 道路與 2-3-15m 之間商業區缺華一條6m道路貫通。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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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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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左述6m道路係屬細部計畫範圍,故於本次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再一併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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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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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左述需連接至長江路之 6 條計畫道路,為本計畫區外之板橋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已納入「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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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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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左述6m道路係屬細部計畫範圍,故於本次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再一併檢討之。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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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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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事項非屬本次變更計畫範圍,請縣政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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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陳情編號:
逾13
陳情人:
高○順97.1.21(台北縣政府
97.01.24北府城規字第0970058559號 函 暨97.01.25 北府城規字第0970061806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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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展草案與內政部審議內容差異過大,部分差異內容非因審議所致,為招政府公信,應再辦公展,了解人民及公民團體意見,作為本案審查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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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政府誠信及憲法賦予財產權之保障,開發方式應依大法官 406號解釋文及相關行政院解釋文內涵,確切載明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辦理前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申請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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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段徵收可行性說明前後不一,開發方式可行 與 否 應 與 事 實 相符,縣府不應提供錯誤訊息誤導委員及土地所有權人,致其作出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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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需提高至 50%方屬可行,然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欲提高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有其 需 辦 理 之 法 定 程序,今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仍需以 45%為限,縣府所稱「市地重劃」可行,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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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容積移轉」為公設用地取得手段之一,且惟縣府重大政策,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基本權益、公設用地取得及地區發展迅速等因素,縣府應將「容積移轉」納入本案開發方式,以供土地所有權人依其需求及意願,選擇最適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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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比例之 提 高 有 其 法 定 程序,在未完成相關程序前,都市計畫不應違法片面載註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比例具備超過 45%之字眼,誤導土地所有權人,並作為特定開發方式之背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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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縣府提具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非由地政局依法辦理,且其總面積未達私有土地總面積 30%,不應作為委員審議參考依據,如欲了解土地所有權人真實意願,應由縣府地政局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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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佔其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本地區屬新發展地區,其公設劃設理應符合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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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容積移轉獎勵措施遭濫用,衝擊地區環境品質,淪為土地開發過程獲取暴利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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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板橋都市計畫區之人口由 90年之 51.9 萬人急速下降至 92 年之 45.3萬人,次逐年以1000人至 2000 人緩慢成長,在此人口變遷趨勢下,本地區是否有需透過容積獎勵之方式積極辦理開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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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時,業有相關獎勵措施,另「市地重劃」完成後,公設即移轉予縣府,今以公設用地移轉登記之快慢另增列作惟容積獎勵之依據,險有濫用「容積獎勵」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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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縣府所稱有積極開發之必要,縣府亦表示「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屬可行,合以縣府不主動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另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意願極高,本案何需再訂定容積獎勵規定作為開發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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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展草案所載之容積獎勵規定,加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所載容積獎勵及可免計容積部份,如以每人樓地板面積 50 ㎡估算,將至少再引進30%之計畫人口,如以每人傭有樓地板面積之實際均值估算,本地區所可能引進之人口,將遠遠超過計畫人口,本通檢案所規劃之供設數量是否足以負荷暴增之人口?本地區既由行水區變更而來,其是否適宜採高強度集約開發,亦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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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人民陳情意見要求爾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詳實載登並錄案討論,並列為會議記錄附件,俾供內政部都委會委員審議參酌,基於本人權益之維護,爾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之開會時間邀發文告知本人,以利本人列席與會。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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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辦公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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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開發方式部分增列修正為:「本案採『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方 式 辦 理 開發,於『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辦理前,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申請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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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區段徵收」可行,縣府首要作為仍應積極辦理,故建請委員要求縣府釐清,如本案採「區段徵收 」 方 式 辦理,確有其窒礙難行之處,基 於 政 府 誠信,有關「區段 徵 收 」 部分 , 予 以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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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區段徵收」辦 理 程 序 較「市地重劃」簡易,縣府實不需將本案之開 發 方 式 由「區段徵收」變更為「市地重劃」,建請委員審議考量縣府所稱本案採「市地重劃可行 之 真 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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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容積移轉」為配套措施,地區採個別開發方式辦理之可行性,同時基於公平及避免容積供給過剩前提下,重新檢討訂定地區之基準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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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本案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建請委員就本案地主共同負擔部分,應修正為「地主共同負擔比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以 45% 為限,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 , 不 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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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請委員要求縣府提供地政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所作之地主意願調查結果,並應敘明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而非以私人公司所作之調查結果作為審議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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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通檢宜就「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佔其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問題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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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請委員有關本案容積獎勵部分,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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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人民陳情意見詳實載登並錄案討論,並列為會議記錄附件。內政部都委會之開會時間發文告知本人。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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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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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因審議後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已有差異,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府將補辦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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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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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詳編號逾 6之說明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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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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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詳編號逾 6之說明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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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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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詳編號逾 6之說明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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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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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以「容積移轉」為配套措施部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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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詳編號逾 6之說明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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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重新檢討基準容積率部分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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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地區於89年擬定細部計畫時即已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中住宅區容積率240%,低於板橋市都市計畫住宅區300%;商業區容積率360%,低於板橋市都市計畫商業區460%。另有關容積率部分係屬細部計畫範疇,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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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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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詳編號逾 6之說明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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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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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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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非屬主要計畫範疇,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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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於93年12月寄發問卷向土地所有權人詢問辦理市地重劃之意願,其中 63%同意改辦市地重劃。另依民國 96 年 12 月 21日 華 開 重 字 第960011 號(台北縣政府 97 年 1 月 2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858987 號 函附),臺北縣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籌備組織正積極整合全區,目前已取得約43.05%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同意面積達32.21%;若考量已原則同意之其他潛在同意者,約取得 57.07%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同意 面 積 達55.28%,顯示土地所有權人有意願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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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議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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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 89 年擬定細部計畫時,公園等五項開放性公設比約為 6.48%,依本案 89.4.25 內政部都委會第 485 次會決議:「本計畫案公園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達計畫總面積之 10%,惟考量執行上之可行性,應於計畫區外北側堤防內高灘地設置親水性公園,…」。本計畫區外北側為江子翠河口景觀河濱公園及板橋河濱綠化工程,東側為光復賞鳥河濱公園,面積合計約 40.8 公頃,皆已開闢完成,可提供足夠之綠色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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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 堤 外 公 園外,本次細計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有關公園等五項開放性公設用地比約為6.86%,較原計畫高,另外有關 435藝文特區(退輔會所在之台北市土地)亦具有準公共設施之性質,及以退縮建築方式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實質上可提供公共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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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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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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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容積獎勵係屬細部計畫土管要點範疇,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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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原以區段徵收取得國宅用地之目的已完成,且屬公部門暫緩推動地區,然本計畫區仍有其開發之必要性,故為鼓勵私人儘速自行辦理整體開發,故提供獎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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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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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關本案人民陳情意見皆已詳實載登並錄案討論,列為會議記錄附件。另內政部都委會開會時間將另予以通知。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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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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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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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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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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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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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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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係屬縣政府權責,請該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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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併專案小組96.11.27初步建議意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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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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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陳情人:板橋市公所
(台北縣政府96.6.12 北府城規 字 第0960387836號函附板橋市公所96.6.8北縣板工字第0960035403號函)
陳情地點:
地點:國光段767-13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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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 ) 之 國 光 段767-13 地號土地建議變更為商業區,請列入通盤檢討,以利發揮435藝文特區往後發展功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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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板橋市國 光 段767-13 地號土地為商業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2
陳情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95.10.30北總五字第0950001224號函(台北縣政府96.11.19北府城規 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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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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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由於電信事業專用區為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中屬需要抵付開發成本之土地,若未來事業單位無計畫取得該土地,將影響財務計畫之自償性,故建議回復為住宅區,未來若有業者有設置需求,再另案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3
陳情人:
蔡○地等54人
95.1.2 營授辦 城 字 第0940070262號函(台北縣政府 96.11.19北府城規字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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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分區自辦重劃不利整體都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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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主重劃負擔超 過 法 定 上限,地主無參加意願,本計畫勢將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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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辦重劃無法避免產生弊端。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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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公辦市地 重 劃 併BT 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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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訂定標準公 共 設 施細 部 設 計規範,提高公 共 設 施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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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區限期完 成 公 共設施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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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上物拆遷 補 償 費全 由 政 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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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本區之容積率。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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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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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開發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台北縣政府,本案審竣後三年內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辦理市地重劃,逾三年則由台北縣政府檢討開發方式或繼續執行開發,是否採公辦方式,由台北縣政府考量實際情形另行斟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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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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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由於計畫區呈東西狹長狀,整體開發單元多以道路分隔包圍,管線接續及整地高程可獨立規劃,分別開發較無疑慮;惟為確保工程介面接續無虞,建議規定非道路分隔之整體開發單元,先行開發單元應併同提出工程基本設計準則,以確保公共設施品質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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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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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整體開發地區得依發展單元分區開發,本案審竣後三年內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辦理市地重劃,逾三年則由台北縣政府檢討開發方式或繼續執行開發,儘速完成全區公共設施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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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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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依區段征收、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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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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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考量台北縣整體開發地區容積率之ㄧ致性與公平性,本計畫維持原容積率。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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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方式併初步建議意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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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縣政府建議理由:…是否採公辦方式乙節,涉及將來都市計畫之實施係屬縣政府權責,請該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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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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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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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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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陳情編號:
逾4
陳情人:
台北縣政府
95.1.4 北府 城 規 字第0940892197號函( 台 北 縣政 府96.11.19北 府 城 規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台 北 縣 政府農業局96.9.13 北農 牧 字 第0960602674號函( 台 北 縣政 府96.11.19北 府 城 規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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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院農委會94年12月6 日「台北縣家禽批發市場興設計畫檢討」會議決議,未來若設立「綜合果菜及家禽批發市場」,原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將不敷使用,建議調整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為 80%、容積率為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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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批發市場之營運特性均須設置於一樓,俾利各式車輛進場卸貨及進行批發交易,致使原有建蔽率之上限嚴重不足,經規劃團隊評估實際需求後,建議本案建蔽率應由50%提升至65%為宜。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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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市場用地 之 建 蔽率、容積率由50%、150%調 整 為8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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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市場用地建蔽率、容 積 率 由50% 、 150%調 整 為65%、150%。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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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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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土管要點係屬細部計畫範疇,建議於台北縣都委會依實際需要並考量周圍環境檢討之。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5
陳情人:
台北縣板橋市公所
96.7.17北縣板工字第0960039673號函(台北縣政府96.11.19北府城規字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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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段 767-13 地號建議變更為商業區,係往後在藝文特區內能從事部分商業行為(如販售紀念品、簡易餐飲等,為服務民眾之需求,並發揮土地功能,請檢討變更為商業區或於藝文特區土管要點內增列相關條文。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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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許可區內之部分住宅區更為商業區,或於藝文特區土管要點內增列 相 關 條文。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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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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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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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臺北都會區(北北基)縣市合作都會發展議題工作會議」及「臺北市縣合作產業發展與行銷組工作小組會議」多次會議,台北縣、市對於本地區開發為藝文特區已有共識,本地區為「板橋435藝文特區文化創意產業聯合開發案」,故建議變更住宅區為藝文專用區,另擬細部計畫後始得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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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藝文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建議如下,列入主要計畫書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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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藝文專用區具有準公共設施之功能,為維持周邊環境品質,建議藝文專用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標準以不超過原住宅區面積扣除 40%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後之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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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藝文專用區以供相關藝文產業、展演設施等使用為主,其中作為商業使用部分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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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環境美質,須於細部計畫訂定都市設計相關規定。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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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係 屬台 北 市 有土地,如能取 得 台 北市 政 府 同意函,則原則 同 意 變更 為 藝 文專用區,並請 縣 政 府妥 為 繪 製變 更 計 畫圖說(包括劃 設 使 用分區、公共設 施 用 地類別、面積及比例、開發 方 式等),備文檢 附 相 關資料,於大會說明,否則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陳情編號:
逾6
陳情人:
台北縣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籌備會
96.8.28 華開 重 字 第960006 號函( 台 北 縣政 府96.11.19北 府 城 規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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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人等土地所有權人推派地方熱心地主代表組成台北縣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籌備會,正積極推動整合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參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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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籌備會目前正積極整合全區發展單元,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自辦市地重劃意願甚高,且目前有多各發展單元地主已自動簽署同意書達過半之法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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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於多數地主期盼政府儘速核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本籌備處亦已依前述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意見,投入許多人力、物力、時間,先行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協調,並組成開發團隊、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及相關事項等準備工作,絕大部分地主都期盼後續開發由民間主導執行,政府監督輔導之方式進行,希透過地方參與,以規劃良好都市環境,並達成板橋江翠地區未來之繁榮願景,祈避免全案繼續延宕,且能縮短日後重劃時程,早日使地主領回土地開發利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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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核定以市地重劃方式 整 體 開發,後續開發由民間主導執行,政府監督輔導之 方 式 進行。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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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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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審竣後三年內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辦理市地重劃,逾三年則由台北縣政府檢討開發方式或繼續執行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7
陳情人:
高○順96.10.03(台北縣政府
96.11.19北 府 城 規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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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都市計畫於民國86年公告實施時,擬採「區段徵收」辦理方式辦理,實施後出現區段徵收不可行之情形,依內政部營建署所提「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內容,本案應採其它方式辦理開發,以維私有土地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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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地主共同負擔比例以 45%為限,…(略以),本人為本都市計畫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ㄧ,本案規劃至審議期間,從未獲知縣府就本案市地重劃比例提高至50%之意見徵詢,本案縣都委會在縣府未獲取私有地主同意情形下,及審議通過本草案內容,同意重劃負擔比例為50%,程序顯有重大違失,嚴重損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利益,本人強烈要求,本案如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內政部都委會委員應本專業,在縣府無法提具地主意見徵詢相關資料下,不得同意重劃共同負擔比例提高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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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公展草案,計畫區分六區辦理市地重劃,然各區負擔比例是否一致,如未一致,顯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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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於民國86年公告實施時,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共同負擔比60%,依本公展草案內容,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共同負擔比50%,公設用地共同負擔比微40%、費用負擔10%;然依比例原則,原區段徵收財務評估內容,公設用地比高達48%,費用負擔僅 12%?本計畫內容非屬地主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何?是否高達8%?如非高達時,今重劃財務評估40%公共設施負擔比卻僅 10%是否合理?反之亦然。本案財務可行性評估之審查,應參酌縣府地政局已完成之區段徵收評估內容,以確認其財務評估誤差狀況;另承2.所述,本案在未獲私有土地權人同意下,如共同負擔比無法降至45%時,市地重劃財務評估仍屬不可行,本案亦不應建議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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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大法官第406 號解釋函、內政部77年7月21日台(77)內營字第612376號函、內政部77年10月24日台(77)內營字第642910號函及法務部77年10月5日法(77)律16845號函內容,都市計畫限制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屬違憲作為,且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書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於重劃完成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則該項對人民權益所為之限制,並非以法律規定,難謂適法。經本案如欲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均有適法性之疑義,且在「區段徵收」10年無法推行及「市地重劃」財務不可行之情形下,縣府不宜亦不應以「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作為本案之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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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內容之對策中即敘明編列預算及「容積移轉」方式可作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方式。今北縣府刻正積極辦理「容積移轉」政策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本案在「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不可行之情形下,應依法開放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並以「容積移轉」方式作為配套措施,研提適切土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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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人民陳情意見要求爾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詳實登載並錄案討論,並列為會議紀錄附件,俾供內政部都委會委員審議參酌,本人同時要求於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列席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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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惠請 貴府提供本縣都委會審查會議紀錄、縣都委會審決之土地使用面積一覽表、事業及財務計畫、內政部專案小組歷次審查會議紀錄暨「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財務可行性評估相關內容。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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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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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段徵收 不 可行 應 採其 他 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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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財務 可 行性 評 估之 審查,應參酌 縣 府地 政 局已 完 成之 區 段徵 收 評估 內容,以確認 其 財務 評 估誤 差 狀況。重劃共 同 負擔 比 無法 降 至45%時,市 地 重劃 財 務評 估 仍屬 不 可行,本案亦 不 應建 議 採「 市 地重劃」方式 辦 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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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段徵收 」 10年 無 法推 行 及「 市 地重劃」財務 不 可行 之 情形下,縣府 不 宜亦 不 應以「市地重劃」及「 區 段徵收」作為 本 案之 開 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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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在「 區 段徵收」及「 市 地重劃」不可 行 之情 形下,應依法 開 放私 有 土地 所 有權 人 開發 , 並以,並以「 容 積移轉」方式 作 為配 套 措施,研提適 切 土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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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重劃共同負擔比例不得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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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六區重劃負擔如未一致,顯有 失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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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席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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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本案審議相關資料。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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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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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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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區原屬都市計畫行水區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為 都 市 發 展 用地,依行政院 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74號函略以:「…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辨計畫」,規定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興建費用,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並落實都市 計 畫 之 公 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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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89年評估區段徵收財務確為不可行,暫停區段徵收作業,並辦理通盤檢討本開發可行性,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之原則,及引入民間活力辦理整體開發,故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方式增列市地重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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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以 40%為財務估算原則,惟為鼓勵民間辦理市地重劃,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約可配回50%,已較區段徵收高,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可辦理市地重劃,尚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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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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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之主要計畫審竣後以優先開放民 間 辦 理 市 地 重劃,有關重劃共同負擔比例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3 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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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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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劃分為六大區,各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皆該區總面積 40%,另各分區公有地依規定抵充重劃公設用地負擔後,應再增劃公設用地補足至 40%,故六分區公設負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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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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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將邀請陳情人列席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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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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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關本縣都委會審查會議紀錄、縣都委會審竣之土地使用面積一覽表、事業及財務計畫等等業已登錄於本府城鄉局網站縣都委會紀錄(第 347、348、349次會議)( http://www.planning.tpc.gov.tw/_file/1691/SG/21065/36715.html )供民眾下載參閱。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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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方式併初步建議意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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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縣政府權責,請該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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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係屬縣政府權責,請該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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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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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照縣政府建議意見。
陳情編號:
逾8
陳情人:
蔡○96.10.25(台北縣政府
96.11.19北 府 城 規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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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為文翠里里長,也是江翠北側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政府從82年開始說要開發這裡,到現在96年了,還是沒有開發,許多里民多次詢問縣政府何時開發,縣政府說要等中央通過,琮說要開發到現在,我們地主實在是等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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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年縣政府說要辦理區段徵收,我們地主只能領回40%的土地,所以我們堅決反對,經長時間陳情,到了94年縣政府召開說明會,同意我們自辦市地重劃,二年過去了,到現在還是沒有沒有下文,請政府想想我們老百姓的期待,還有土地不能開發所造成的損失,請政府快點開發。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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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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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之主要計畫審竣後以優先開放民間辦理市地重劃,將可加速本地區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9
陳情人:
陳○卿96.10.25(台北縣政府
96.11.19北 府 城 規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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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裡因為沒有都市計畫不能正式申請蓋房子,地方一直發展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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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年政府公告要我們地主自辦市地重劃,可是3 年過去了,事情還在拖,內政部辦事效率實在太低了,請政府關心我們的權益,儘快公佈開始辦理市地重劃。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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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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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之主要計畫審竣後以優先開放民間辦理市地重劃,將可加速本地區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逾10
陳情人:
林○仁96.10.26(台北縣政府
96.11.19北 府 城 規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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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聽說政府要開發江子翠地區,深表期待,但辦理至今仍無動靜,深感政府效能之低落。90年政府有發問卷問我們要領錢還是領地,我們都是務農的子弟,領了土地不知道怎麼過活,領了錢又對不起祖先,最好是能一半領錢一半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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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政府有發問卷問我們要區段徵收還是市地重劃,如果市地重劃領的土地比區段徵收多,當然我們是選市地重劃,如果能比照新莊副都心領 55%是最好的,但是到現在還是沒有聽說要開發,實在是讓我們深感不滿,期望政府聽見民眾心聲,加速辦理速度,早點帶動地方發展。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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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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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照新莊副都心領回 55%土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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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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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之主要計畫審竣後以優先開放民 間 辦 理 市 地 重劃,將可加速本地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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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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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之主要計畫審竣後以優先開放民 間 辦 理 市 地 重劃,有關重劃共同負擔比例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3 條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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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初步建議意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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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係屬縣政府權責,請該府參處。
陳情編號:
逾11
陳情人:
台北縣板橋市江翠北側地區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
96.10.27華 開 重 字第 960008號( 台 北 縣政 府96.11.19北 府 城 規字 第0960758490號函附)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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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於公展及縣都委會之決議,皆同意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以地主優先或自行整合開發,故本籌備處已配合公部門投入許多人力、物力、時間,先行辦理地主協調,並組成開發團隊、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及相關事項等工作,目前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人數及土地面積之同意逾法定門檻,且均願切實遵照都市計畫審定計畫內容及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並進行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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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部分地主均期盼後續開發以地主自組重劃會主導執行、政府監督輔導之方式進行,若政策再變勢將引起地主之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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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台北縣政府呈報內政部已近2年,懇請加速審議進度,第五次小組審查會本籌備會希能派員列席,敘明地主們的意見,敬請同意 惠覆。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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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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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員列席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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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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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計畫之主要計畫審竣後以優先開放民 間 辦 理 市 地 重劃,將可加速本地區開發。
-
2.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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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將邀請陳情人列席審查會議。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