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5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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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751
案件id
MOIO6751-4-008-d0d4f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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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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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21日第15屆第2次會及95年8月11日第15屆第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以96年3月9日府城鄉字第096007546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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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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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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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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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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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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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召集人)、賴委員碧瑩、林委員俊興、楊委員重信、周委員志龍、黃委員德治及孫委員寶鉅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4月17日、96年7月10日、96年8月16日、96年10月26日及96年12月4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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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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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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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桃園縣政府於完成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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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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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請將開發成本概算內,主辦單位欄之「桃園縣政府」部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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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本主要計畫案請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之審查檢核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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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縣政府將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應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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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回復為乙種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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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有關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請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詳予釐清,並請縣政府覈實查明本案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比率應單獨計列,應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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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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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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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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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桃園縣政府為考量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產業結構變化因應地方發展實際需求,促進閒置工業區再利用,同時健全都市整體發展及提昇地區生活品質並為提供舒適,寧靜及安全之環境及配合鄰近住宅區之開發等現況,故依據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面積5.3415公頃)為住宅區(面積4.0768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5721公頃)、公園用地(面積0.3193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0.2883公頃)及污水處理場用地(面積0.0850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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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健全都市整體發展、有效利用土地及避免公共投資浪費,本案與通盤檢討之關聯性、辦理變更之理由部分,採納縣政府補充意見,考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時程較長,計畫區工廠已歇業,避免造成土地資源浪費,閒置廠區對周邊生活圈之經濟發展具負面效果,爰依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提出個案變更,並透過個案變更回饋適當之公共設施,增進地區居民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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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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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發生時,以計畫區西北側之機關用地及南側之學校用地為中長期收容場所,提供作為救難物資發放之據點。」通過,並請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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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本基地開發完成後,勢必促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所衍生之交通流量,將使附近道路負荷急遽惡化,造成嚴重之交通影響衝擊,為使基地內交通動線現有道路系統銜接更為順暢,故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交通改善措施(如附圖一)通過(將區內15公尺道路之路線酌予調整,並設置槽化標線,簡化路口動線,降低與東側8公尺及12公尺道路所產生之交通衝擊,以改善雙T路口之不良設計),並於本計畫區緊臨中豐路部分增劃設15公尺寬之帶狀廣場用地,期以舒緩中豐路沿線過於擁擠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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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部分,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補充說明(如附圖二)通過,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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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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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地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包圍,整體街廓除少部分為住宅區土地外,其餘皆屬本計畫變更範圍內之乙種工業區土地,且已取得範圍內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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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為5342m2,已配合平鎮山子頂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用地之不足,調整劃設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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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變更為住宅區後基準容積率為288%,大於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故本案仍依照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訂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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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之開發,其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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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以降低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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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將擬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次變更劃設之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如附圖一),並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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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回饋捐贈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附表一】依本會第662次會議決議之工業區變更審查原則及辦理情形對照表【附表二】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情形檢核表1.適用範圍【附圖一】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附圖二】建築配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