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及專案小組 91 年 8 月 13 日
陳情編號:
逾二
陳情人:
蔡○聰先生
(91 年 4月 11 日陳請書)
陳情地點:
地點:林內鄉新興段 499 等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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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林內鄉新興段 499 等地號面積為 12.78 公頃工業區於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階段變更為住宅區及其他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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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請案位於林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為工業區,位於林內都市計畫東北角。近來因工業衰退,目前荒廢無使用,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提出申請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送林內鄉公所陳情變更為住宅區。本案之申請變更面積 12.78公頃,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提供全區32%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配置圖如附圖所示,土地使用面積表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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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級都委會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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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內鄉公所基於地方發展需要,同意變更,鄉都委會決議如下:照案通過,附帶條件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劃百分之三十二以上公共設施用地,並於核定三年內辦理細部計畫,否則自動恢復為原計畫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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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亦同意本變更案,專案小組之決議如下:(1)建議刪除附帶條件規劃 32%公共設施用地文字,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2)、建議修正附帶條件後段文字為:於本案核定後五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否則自動恢復為原計畫用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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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內政部都委會同意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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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雲林縣政府 91 年 8 月 8日 91 府工都字 第9114300419 號函補充書面資料及鄉公所列席 代 表 之 說明,為避免影響陳情人之權益,請鄉公所即行就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構想 、 住 宅 供需、工業用地需求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等予 以 檢 討 分析,並洽陳情人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送由縣政府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後,再另案報部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