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51-審議事項-第10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變更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51
案件id
gNfu3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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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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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前經提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審議決議略為:「…二、縣政府依專案小組(91年8月13日)審查意見辦理後,再另案提會討論。」,案經雲林縣政府依本會第543次會決議,於民國93年9月30日起至93年10月30日止辦理公開展覽完竣,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25日第142次會審議通過後,以94年2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427001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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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前委員瓊瑩(召集人)、馮前委員正民、林委員俊興、李前委員永展、張前委員元旭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4年3月31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請雲林縣政府詳予分析及補充書面資料,據以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並重新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惟因逾半年後該府迄未辦理見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時效,爰提本會94年12月13日第623次會審議決議:「本案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94年3月31日審查意見辦理後再送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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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辦理,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2月30日第149次會、95年6月14日第150次會審議後,以95年9月4日府城都字第095270168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到部,本會專案小組續於95年10月18日召開第2次會議審查,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經雲林縣政府96年1月15日府城都字第0962700055號函送依審查意見補充說明資料到部。本會因部分委員已卸任,故簽請改派林委員俊興(擔任召集人)、馮前委員正民、周委員志龍、王委員小璘4位專家委員及孫委員寶鉅(接任機關代表委員)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續於96年2月1日召開第3次會議審查,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略以:請縣政府補充資料後,再提下次小組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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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經雲林縣政府以96年9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62701308號、96年10月4日府城都字第0962701407號函送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專案小組續於96年11月8日再召開第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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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如下:(1)建議刪除附帶條件規劃32%公共設施用地文字,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2)、建議修正附帶條件後段文字為:於本案核定後五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否則自動恢復為原計畫用地。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需、工業用地需求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等予以檢討分析,並洽陳情人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送由縣政府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後,再另案報部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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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96年11月8日第4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一、據雲林縣政府說明本案整體發展構想以建構完整生態棲地系統、建立優質生活居住單元、促進生產效率的永續生存體制,規劃以「保育」、「再生」、「管理」作為基地設計理念,朝向「生態社區」與「綠色社區」為發展願景。基此,考量未來發展實際之需要及計畫之執行,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有關本案生態社區規劃內涵,如何串構自然生態廊道、引進生態活動、建立監測指標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請縣政府再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落實生態社區之理念。
(二)為促成本案綠色社區環境,配合計畫區自然環境資源與特色,於將來建築開發時,在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上應加強對日照、節能、風、水土保持、植樹(大喬木、原生樹種)及綠覆率、透水層之規定,請縣政府於細部計畫詳予規範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落實計畫之實施。二、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
(一)據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已規劃為完整道路系統,變更範圍屬完整街廓,故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據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與申請人於95年3月29日及95年5月8日召開之二次協商會議,本案採部分捐地,部分折算代金方式辦理。
申申請請人人應應自自願願捐捐贈贈可可供供建建築築土土地地面面積積共共計計..公公頃頃((為為開開發發土土地地總總面面積積之之%%)),,其其中中捐捐贈贈土土地地面面積積為為..公公頃頃((包包括括保保存存區區..公公頃頃,,住住宅宅區區..公公頃頃)),,其其餘餘自自願願捐捐贈贈土土地地面面積積..公公頃頃,,以以折折算算代代金金方方式式辦辦理理。。
惟惟應應請請補補提提縣縣都都市市計計畫畫委委員員會會審審議議通通過過,,且且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並於計畫核定前將該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
(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後基準容積率為288%,其容積率上限432%(288%×1.5=432%,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本計畫訂定之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尚能符合。
(四)本案之開發,其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五)本案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以避免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衝擊太大。
(六)將擬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次變更新增劃設綠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並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雲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乙種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三、本案將來開發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請詳予釐清。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並請縣政府覈實查明本案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四、為有效利用土地,期變更後計畫之具體可行,變更後土地使用開發計畫為何?包括開發計畫期程、財務計畫、經營管理(包括如何達成優質休閒生活園區)及相關之規定,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五、參照都市計畫法第16條之規定,請縣政府參酌實際需要,將細部計畫擬劃設之實質內容(包括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繪製於變更主要計畫圖上及將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六、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雲林縣政府於完成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七、本案案名請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作修正。八、本案請照歷次專案小組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九、本案因審議後之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甚多差異,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96年2月1日第3次會議審查意見:一、據雲林縣政府96年1月15日府城都字第0962700055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本案以朝向「生態、生活、生產平衡的田園之鄉」發展及打造「優質休閒生活園區」為發展願景。惟實質規劃內容未儘契合,為促進未來都市之整體發展及實際之需要,仍請縣政府就歷次審查意見及考量下列各點,再妥予修正規劃內容與補充詳細書面資料(含補正計畫書、圖)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一)請縣政府考量結合既有資源與條件,就都市結構、都市機能、產業發展轉變與都市紋理內涵引導生態社區規劃之理念。
(二)本案將來規劃開發時,有關變更後之發展強度、總活動人口及結構(細述計畫人口、就業人口、引進人口)、容積及獎勵限制、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交通系統配置、都市防災、建築量體配置、環境景觀、節約能源及如何結合水岸與生態、綠帶系統與相關土地使用競爭機制操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事項。
(三)本案變更基地與既有集居地區所劃設之鄰里單元,位於縱貫鐵路之兩側,為提昇都市機能,故相關之鄰里性必要設施,請一併妥為考量劃設。
(四)為有效利用土地,期變更後計畫之具體可行,變更後土地使用開發計畫為何?包括開發計畫期程、財務計畫、經營管理(包括如何達成優質休閒生活園區)及相關之規定。
(五)本案將來開發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有關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請詳予釐清。
(六)本部95年12年26日第649次會審議「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專案報告案」會議記錄決定事項。二、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應請縣政府先行詳予校核,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辦理,俾便審議。三、其餘未審竣部分,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續予審查。
95年10月18日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一、本案請雲林縣政府就下列各點再詳予分析及補充書面資料後,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一)本案辦理過程變更範圍面積迭有變動,其歷次變更內容及理由與審議情形為何?請縣政府詳予彙整供參考。
(二)有關本計畫區人口之成長與推計、住宅供需及土地利用情形等分析檢討資料。
(三)計畫書第四章工業用地需求乙節所敘,雲林縣目前編定工業區面積廣達17823公頃,為全國編定工業區最大縣,故引申工業區從業人口住宅需求及規劃區位情形為何?又本案變更後,剩餘之工業區面積狹小,縣政府有何具體處理方案?(四)本案變更後都市結構之改變、都市機能之提供與角色為何?(五)據計畫書第五章發展願景乙節所敘,林內鄉擁有豐富的自然、人文、產業及歷史建築古蹟等多樣性觀光遊憩資源,本案以朝向「生產、生活、生態平衡的田園之鄉」邁進及打造「優質休閒生活園區」為發展願景。故請縣政府基於願景及未來發展構想,考量結合既有資源與條件,就都市機能、產業發展轉變與都市紋理內涵引導生態社區規劃之理念,對實質規劃內容(包括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區位、面積規模與土地使用管制等)詳予補充說明或作調整,以塑造城鄉風貌,提昇環境品質。
(六)參照都市計畫法第16條之規定,請縣政府參酌實際需要,將細部計畫擬劃設之實質內容繪製於變更主要計畫圖上,以資明確。二、其餘未審竣部分,併同本會專案小組94年3月31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94年3月31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
壹、本案請雲林縣政府就下列各點詳予分析及補充書面資料,據以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並重新提縣都委會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一、有關林內都市計畫發展之願景,及林內鄉人文、自然景觀資源、產業特色等資料。二、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審議決議事項,有關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構想、住宅供需、工業用地需求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等檢討分析資料。三、基於變更後土地使用競爭及計畫發展之潛力與實際需求,請考量未來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四、計畫開發之可行性評估及變更之區位與面積規模。
貳、下列各點請查明及補充書面資料併同前項辦理:一、本案變更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有無徵詢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及其具體意見為何?二、林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檢討,又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共設施可否優先酌予劃設補充?三、本案變更規模達一公頃以上,縣政府未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應劃設不低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規定辦理,理由何在?四、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後對鄰近土地使用之影響為何?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及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如何因應?五、為合理管制變更後土地之使用,本案縣政府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為何?六、本案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資料(包括開發方式、實施進度與經費等)為何?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將來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檢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議參考。七、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嚴重不足,為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及提昇本地區環境品質,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擬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為何?請縣政府詳予說明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八、有關本案之規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整體開發構想(包括容納人口數、聯外道路系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環境景觀保護設施、污水之處理等…),請妥為考量補充納入計畫書,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九、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之附帶條件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並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列表逐項說明,以供審議參考。十、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請縣政府詳予說明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情形資料後列入計畫書規定。
十一、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捐獻代金及回饋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及比例資料請一併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
十二、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十三、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文旨意,建議將附帶條件後段「並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詞刪除。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及專案小組91年8月13日審查意見如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91年8月13日)審查意見逾二蔡志聰先生地點:林內鄉新興段499等地號(91年4月11日陳請書)為辦理林內鄉新興段499等地號面積為12.78公頃工業區於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階段變更為住宅區及其他分區。
1.本申請案位於林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為工業區,位於林內都市計畫東北角。近來因工業衰退,目前荒廢無使用,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提出申請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送林內鄉公所陳情變更為住宅區。本案之申請變更面積12.78建議內政部都委會同意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參酌雲林縣政府91年8月8日91府工都字第9114300419號函補充書面資料及鄉公所列席代表之說明,為避免影響陳情人之權益,請鄉公所即行就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構想、住宅供公頃,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提供全區32%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配置圖如附圖所示,土地使用面積表如附表所示。
目前各級都委會決議如下:
2.林內鄉公所基於地方發展需要,同意變更,鄉都委會決議如下:照案通過,附帶條件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劃百分之三十二以上公共設施用地,並於核定三年內辦理細部計畫,否則自動恢復為原計畫用地。
3.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亦同意本變更案,專案小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