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61-審議事項-第1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環保設施用地、抽水站用地為乙種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61
案件id
7csicG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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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2月15日第35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6年1月12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02597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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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提經本會96年2月27日第653次會審議決議:「本案係以個案變更辦理,且非以現有閒置工業區替代,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3年10月20日暨95年9月21日審查結論並不相符,故請縣政府另行函報該會同意後,檢具相關文件報部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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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台北縣政府函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該會於96年5月23日函復,惟並未表示是否同意以個案變更辦理及非以現有閒置工業區替代。經再提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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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金鶚(召集人)、楊委員重信、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潘委員丁白及陳委員麗春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8月15日、11月22日及96年11月28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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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後之乙種工業區僅能供工業使用,以安置工廠,並不得供「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所列有關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等使用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97年1月18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027875號函檢送之計畫書、圖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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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擬變更地點之現有工廠,係當初台灣省政府為執行「台北地區防洪計畫第三期工程拆遷安置計畫」(行政院81年11月11日核定)時,依省議會專案小組調處結論辦理,將位於瓊林工業區之違章工廠臨時安置於此,並與廠商切結安置期限自新莊塭子圳安置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自動拆遷。囿於塭子圳開發工業區經台北縣政府評估財政難以配合且開發效益不佳,爰由經濟部通案檢討以替代方案輔導安置區內原違章工廠,並報院同意修正「台北地區防洪計畫第三期工程拆遷安置計畫」不再以開發塭子圳工業區作為安置方式,致未能將上述工廠拆遷安置。
台北縣政府考量工廠未能依計畫安置,其責任難完全歸咎現有廠商不配合,且為檢討考量部分公共設施之必要性及避免現有工廠因拆遷造成損失,以解決上述安置問題,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面積0.45公頃)、環保設施用地(面積0.21公頃)及抽水站用地(面積0.27公頃)為乙種工業區,以就地安置。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本案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請將辦理歷程列表清楚交代,並檢附相關資料。另本案工廠是否屬違章工廠或合法工廠?請縣政府查明並檢附相關單位認定文件,供審議參考。又當初政府臨時安置現有廠家時,對廠家有何承諾?與廠家有何約定或切結?請縣政府查明並釐清責任歸屬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供審議參考。二、本案變更理由未具體,請詳予分析檢討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標準,及補充說明現有環保設施用地、抽水站用地、公園用地等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後,其公共設施面積減少之因應措施及替代方案。並檢附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不需再使用該土地之證明文件,供審議參考。三、本案辦理之急迫性何在?為何未納入通盤檢討考量?請詳予敘明理由。又廠家工廠登記證將於97年6月24日到期,後續將如何處理,請研提具體措施供廠家依循。四、台北縣轄區內閒置工業區面積達664公頃,為何未優先考量以現有閒置工業區安置?請詳予補充敘明;又本案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其區位是否適當,亦請補充敘明。五、依縣政府所送資料記載,需安置之工廠共17家,惟查本案變更基地僅可容納5家,其餘12家將來如何處理,並未敘明。為求公平合理,處理一致性,請縣政府一併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六、本案如准予變更,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案名請配合本會審決內容修正。
(二)本案變更部分因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請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同意後,再報部核定,否則仍予維持原計畫。
(三)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僅能供工業使用,以安置工廠。
如將來不作工廠使用時,應優先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並請於計畫書內載明。
(四)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內如有私有土地部分,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後應依規定提供適當之回饋,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五)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及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本會討論。七、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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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相關處理情形委員意見及相關處理情形歷次小組委員意見處理情形一、本案有其特殊歷史背景,請將辦理歷程列表清楚交代,並檢附相關資料。另本案工廠是否屬違章工廠或合法工廠?請縣政府查明並檢附相關單位認定文件,供審議參考。又當初政府臨時安置現有廠家時,對廠家有何承諾?與廠家有何約定或切結?請縣政府查明並釐清責任歸屬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供審議參考。1.本案辦理歷程及相關資料詳報告書附件九。
2.現有17戶安置廠家廠房,乃於83年經前省政府審查核准後興建。並於研商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後新生地瓊林工業廠房安置地第二次協調作業會議(91.03.12)決議核發臨時工廠登記及管理配套措施。另現有安置廠家已於92年取得工廠登記,非屬違章使用工廠(詳附件三)。
3.為配合政府台北防洪三期重大工程,前省新開處統籌辦理臨時安置相關事宜,並由現有廠家切結於塭仔圳安置計畫完成後6個月內自行拆除廠房(詳附件五)。二、本案變更理由未具體,請詳予分析檢討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標準,及補充說明現有環保設施用地、抽水站用地、公園用地等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後,其公共設施面積減少之因應措施及替代方案。並檢附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不需再使用該土地之證明文件,供審議參考。1.為配合「臺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共計辦理有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擴大及變更樹林都市計畫與變更(山佳地區)都市計畫,以整體規劃方式配置道路系統與公共設施,為符合公平性原則並爭取開發時效,將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本基地即位屬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此計畫區範圍內公園用地變更工業區後,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檢討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佔用計畫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由原來16.28%調降至15.26%,仍大於法令10%規定。
2.有關擬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該主管機關表示已無用地需求。鄰近抽水站工作效能足夠,西盛抽水站並無擴建需要。原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規模過小無法實際使用,另於塭仔圳地區規劃1.59公頃環保兼垃圾處理場用地。基地堤外鄰近地區設有河濱公園(西盛環保公園24.7公頃、浮州藝術河濱公園20公頃、溪州運動河濱公園23公頃)可供居民遊憩活動之用。
3.依93.03.10「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後新生地瓊林工業廠房安置協調會議」會議結論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議題(詳附件七):
(1)環保設施用地原預留作截流站使用,因目前截流站確定減作,且可利用南側抽水站用地空間增設截流井,原則上同意依現況予以變更為其他分區使用(詳附件八)。
(2)西盛抽水站業已興建完成且無擴大計畫,因此原用地剩餘土地原則上同意依現況予以變更為其他分區使用。三、本案辦理之急迫性何在?為何未納入通盤檢討考量?請詳予敘明理由。又廠家工廠登記證將於97年6月24日到期,後續將如何處理,請研提具體措施供廠家依循。1.礙於無明確安置方式,安置戶無法擴大投資產業。臨時工廠登記證將於97.06.24屆期,本案期能於期限前完成變更。
2.依據91.03.12「研商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後新生地瓊林工業廠房安置地第二次協調作業會議」會議決議有關工廠登記證期限部分:期限以5年為一期,都市計畫未變更為工業區時,應加會開發單位核准。惟因土地尚未開發完成時得延長。另都市計畫變更完成且開發後,並經開發機關通知,未能於時程內承購者則其權利失效(詳附件六)。四、台北縣轄區內閒置工業區面積達664公頃,為何未優先考量以現有閒置工業區安置?請詳予補充敘明;又本案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其區位是否適當,亦請補充敘明。1.目前縣轄工業廠房僅有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21單元未租售,惟該立體廠房設計規格不適於現有安置廠家經營之傳統加工製造業使用。目前縣轄工業廠房僅有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21單元未租售,每單元面積約800~900㎡,廠房結構為地上8層地下2層之立體廠房,每層樓高約4.2m(含樓層地板厚度)目前進駐產業以生技、資訊產業為主。該立體廠房設計規格不適於現有安置廠家經營之傳統加工製造業使用(如吊掛機具設置高度需7m以上)。
2.臺北縣境內其餘可供利用之公有土地面積皆不足以供安置之用,且使型態多為住、商使用,不適於安置拆遷工廠使用。
3.本案位屬都市邊陲地帶,變更為工業區可結合新莊西盛地區及樹林三多地區等工業區,形成連貫帶狀工業使用區域,達到聚集規模效益。本案亦於96.11.22辦理現場會勘時確認本案基地使用現況為周邊工業使用延伸,且土地使用型態無排擠效應。五、依縣政府所送資料記載,需安置之工廠共17家,惟查本案變更基地僅可容納5家,其餘12家將來如何處理,並未敘明。17家安置工廠其中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者計有12戶,餘5戶已位於現有工業區範圍,不涉及使用分區變更,17戶廠家將全數申請辦理排除為求公平合理,處理一致性,請縣政府一併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區段徵收範圍(拆遷安置戶面積清冊及位置圖詳附件一、二)。
本案基地南側與南亞公司之工業引水設施相鄰,並由南亞公司辦理個案變更中,故臺北縣政府主動出面協調整合可行之具體方案。
考量整體規劃以達到一次完成廠家安置工作,並顧及西盛抽水站管線配置與南亞公司引水用地需求。本案將先以完成拆遷工廠安置規劃作業為主,後續南亞引水設施用地變更將於整體規劃架構下另案辦理。六、本案如准予變更,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案名請配合本會審決內容修正。
(二)本案變更部分因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請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同意後,再報部核定,否則仍予維持原計畫。
(三)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僅能供工業使用,以安置工廠。
如將來不做工廠使用時,應優先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並請於計畫書內載明。
(四)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內如有私有土地部分,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後應依規定提供適當之回饋。
(五)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及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均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本會討論。
1.本案案名將依審決內容辦理。
2.有關本案開發方式,將依行政程序敘明理由專案層報行政院同意後報部核定。
3.本案如准予變更,將於計畫書註明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僅得為工業使用。
4.本案範圍內私有土地部分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後,將依據「變更樹林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檢討原則及台北縣77.03.10第156次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指示變更原則,以40%為本案私有土地回饋計算基準。
5.本案如准予變更,縣政府將依程序補辦公開展覽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資周全。七、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遵照辦理。
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公園用地、環保設施用地、抽水站用地、道路用地為乙種工業區、水溝兼道路用地)(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辦理歷程說明本案辦理歷程概述一、原拆遷安置計畫內容行政院78.09.26台七八經字第24986號函核定之「台北地區防洪計畫第三期工程拆遷安置計畫」係以板橋江子翠地區安置住宅拆遷戶,五股工業區安置合法工廠,其他原有工廠以新莊塭仔圳地區劃設25公頃工業區,俟政府開發後配售予業者使用。二、現有工廠安置歷程1、因新莊塭仔圳工業區遲未開發,影響拆遷工廠安置時程,83.09.27於台北地區防洪三期計畫工程中心第三十九次會議中,規劃於新莊地區河川浮覆地新生地5.7公頃輔導安置拆遷工廠(惟需預留住都局抽水站用地約1.6公頃)。
2、前省住都局83.12.02八三住環字第94109號函載明為辦理台北防洪三期計畫堤後排水工程西盛抽水站用地,研擬減少基地面積案,概估可調撥約0.36公頃原規劃設置停車場及花圃綠地位置,供該區拆遷工廠安置使用(詳附件十)。
3、前省府於84.03.15八四府建六字第147022號函請水利局依省議會專案小組調處結論辦理整地作業,由廠家自行搭建廠房。(詳附件六)4、為解決西盛工業區臨時安置戶水電供應問題,於85.11.05八五建六字第170506號函准予比照八五府建四字第166010號函之臨時接水電相關規定辦理。三、新生地開發及塭仔圳重劃暫緩1、由於西盛工業區原無安置計畫,雖拆遷戶於84年已安置於此,然90年2月辦理「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時仍冀期塭仔圳工業區開發後拆遷戶可配合移入,故依前省府水利局提案規劃為抽水站、公園、環保設施等公共設施用地。
2、原「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90.05.17內政部營建署研商「擴大暨變更樹林都市計畫等案(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推動事宜」會議結論表示因政府財政困難及房地市場景氣低迷等因素暫緩開發(詳附件十一)。
3、塭仔圳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且由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地政業務)與縣府共同擔任開發主體,負財務盈虧各半之責,或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惟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於91.08.09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410函表明不予考慮合作開發,政府財政難以配合土地取得,開發期程延宕。四、輔導廠家合法化經營政策1、臺北縣政府91.03.12「研商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後新生地瓊林工業廠房安置地第二次協調作業會議」決議考量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政府輔導拆遷安置計畫原意,本案辦理方向以輔導安置廠家就地合法化,以務實解決目前防洪三期安置問題。會中並決議核發臨時工廠登記及管理配套措施(詳附件七)。
2、臺北縣政府93.03.10「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後新生地瓊林工業廠房安置協調會議」會議結論有關專案承購土地事宜,擬依循國有財產法第42條、49條及52-1條等相關規定變更為非公用土地,並呈報國有財產局後,再專案讓售予安置工廠業者(詳附件八)。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