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61-審議事項-第4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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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761
案件id
MOIO6761-4-007-4353d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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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5年3月21日第25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5年5月1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2266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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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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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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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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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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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吳前委員萬順(孫委員寶鉅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復於95年6月1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臺南市政府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5年11月14日第646次會議決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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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洽悉,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6月12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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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臺南市政府95年8月28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047380號函轉黃○仁先生95年8月10日陳情書陳情臺南市中西區南寧段310地號土地(面積191平方公尺),自18年前被編定為文教區,臺南大學表示不需要土地,為保障地主權益,請儘速變更文教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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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臺南市政府96年1月25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6503840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6年2月13日、7月3日、97年1月29日召開第2、3、4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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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乙案,併決議文一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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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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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97年1月22日南市都綜字第0971650381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該府上開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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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圖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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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係屬舊市區,有關都市更新發展構想,以及重要文化與宗教活動如何避免影響周邊住宅區居住寧靜與品質等,請市府補充具體因應對策或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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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人口與商業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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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應當前台灣地區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之趨勢,本通盤檢討案是否有具體因應措施或配合檢討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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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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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1變更圖例顏色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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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計畫圖請依變更內容明細表順序,將變更圖例逐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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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圖上變更內容如過於狹小,建議於計畫書以示意圖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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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已納入臺南市政府97年1月22日南市都綜字第09716503810號函送計畫書修正,且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已全部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無超出公開展覽範圍之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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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議參考外,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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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臺南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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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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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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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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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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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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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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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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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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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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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議事項:有關交通部運研所研提「本案目標年各道路尖峰交通量與道路服務水準預測仍未列出,請予補充,俾利了解未來整體交通服務水準,並請視情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或交通改善方案。並請分析該交通改善方案執行後,對當地之交通擁擠之改善成效。」之意見,請台南市政府納入全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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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商業區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道路用地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道路用地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古蹟保存區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其他分區變更類)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其它項目變更類)註:上表所載面積僅供統計參考用,實際面積應以地籍線範圍為準,如地籍未分割部分則以未來實際分割測量為準。附表二臺南市政府96年2月13日於會中補送重新提案修正內容(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3次審查會議建議意見暨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2次審查會議綜合建議意見暨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開「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1次審查會議綜合建議意見暨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台南市政府95年8月28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047380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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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黃○仁先生95年8月10日陳情書陳情台南市中西區南寧段310地號土地(面積191平方公尺),自 18 年前被編定為文教區,臺南大學表示不需要土地,為保障地主權益,請儘速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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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本案經本市都委會第249次會審議後,決議如下:「經有關建議變更南寧段 310 地號私有「文大 2」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因該基地進深不足且形狀畸零,如變更為住宅區未來亦難以建築使用,故基於維持校地之使用合理性與完整性等考量下,決定不予採納,並建請台南大學加速依法辦理徵收作業。」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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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基地進深不足形狀畸零,難以建築使用,基於維護校地完整性,建議不予採納」,同意依照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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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本案是否併同臺南大學遷校後,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項,請市府與該校繼續溝通協調。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台南市政府96年6月8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6041950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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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葉宗明君等人96年5月31日陳情基於避免土地閒置浪費、解決政府財政困難,以及願意提供相關回饋措施,期創造公私雙贏之局面,建議部分變更為文中小用地併右側之「文小 55」用地整體提供約2.5公頃之學校用地,其餘之「文中 51」學校用地建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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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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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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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人建議變更內容乃屬一附帶條件回饋之變更,惟陳情人僅為範圍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且未整合範圍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建議應先取得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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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人之第一點建議內容,依本市教育局 96.06.13 南市教國字第 09612041350 號函(如附件)表示,依目前設校經驗,2.5公頃的校地不敷設校成本,文中小校地需求至少需有3.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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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文中51」及「文小55」學校用地之存廢問題,本府曾主動提案市都委會討論,經市都委會 95 年 3 月 21日第250次會決議如下:「有關「文中51」及「文小55」等學校用地部分,經市府教育局表示目前暫無開闢計畫,需視未來週邊都市發展情形再檢討是否開闢;另考量會中規劃單位補充說明內容,本區文中與文小用地經依法檢討面積需求後尚有縮減空間,但「文小 55」學校用地部分經檢討服務範圍後尚須留設方可滿足法規標準,惟考量因全案變更內容暫時無法確定且公展期間無人民陳情意見及相關內容未曾辦理公開展覽,故請市府研究並檢討該二學校用地縮減變更之適當內容與方式後再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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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基於校地仍有保留必要,且為保障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本案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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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陳情案請市府併同臺南市都委會95年3月21日第250次會決議事項,另案辦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教育部96年12月13日部授教中(總)字第0960601230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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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該部經管之學產土地部分納入變更範圍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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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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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內變更編號二-2之市地重劃開發範圍,在北側共有文大 11、文中53及文小80等3處學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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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處學產土地,現未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其中文大11及文中53學產地,原預定作為國立台南護專設校與台南啟聰學校遷校用地,惟該2所學校已確定不使用本學校用地,作為設校之計畫。本部遂多次向台南市政府提出原變更學校用地之原因既已消失,確有必要再納入通盤檢討變更內容,並建請市府將該 3 處學校用地回復原都市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且併同鄰近全部學產土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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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查前召開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6次會議時,市府都發局人員表示,請本部儘速就學校用地提出變更報告(變更為建築用地),該府再循個案變更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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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部已進行該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招商作業,將可儘速提出變更草案供參考審議,不致延宕審議程序;基於學產基金之特殊教育目的(按學產土地係先賢捐贈之財產,以其收益專款專用於獎助及發展教育事業,對象包括全國性之各級教育體系)與先賢興學獻田美意,請同意該部屆時提出變更草案及相關圖說,俾利都市計畫審議程序進行。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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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教育部所陳意見,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前於第 256 次會議審議後,基於地區整體規劃完整性,且各級學校與機關之用地需求仍待協調,因次決議退請教育部就另所管國有(學產)土地提出整體變更方案後,另循個案變更方式處理。然今機關協調尚未完成,且變更方案亦未經公開展覽及層級都委會審議,為免延宕本計畫時程,建議仍循本市市都委會決議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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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建議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轉請市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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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如有需要,請市府評估考量是否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2案整體規劃。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臺南市政府96年12月17日南市都計字第09601249320號函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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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杜○熙君96年12月12日陳情因目前國花大樓已興建廢除中西區本段3小段100地號附帶條件「將來改建時應提供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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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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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於93.6購買本段3小段100地號土地,惟不知該筆地號土地於85.6.15「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係由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其附帶條件為「將來改建時應提供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又前該規定並無其他明確內容而難以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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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國花大樓已興建完成多年且不會改變現狀,爰前該主要計畫說明書規定之附帶條件應無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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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本人向市府購買此筆土地時,市府並未事先告知有該項規定,本人在毫無預知之情況下購買,有受騙的感覺而倍感無奈與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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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筆土地本人家族於民國 35 年至93年止,歷經50幾年長期向政府租用此筆土地,光地租已支付數千萬元,再加上購買此塊土地金額合計 3000 多萬,現因前該附帶條件之限制而無法處理此筆土地,造成本人財務困難、生活困苦,故請政府有關單位撤除此項毫無意義的規定,以維市民權益。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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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予採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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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土地位於本市中西區「商1(附)」商業區範圍內,該商業區係於85年6月發佈實施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三-3案由原「市5」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基於社會公平性原則,且當時尚未訂有全市性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處理原則,遂訂附帶條件為「將來改建時應提供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然該計畫案相關公展及審議之法定程序皆已完備,且土地買賣係發生在該計畫案發佈實施後(93年6月),自無不依計畫執行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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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92年1月發佈實施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已增訂「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依上開規定第五條:「本市歷次都市計畫變更為商業區部份,得選擇依本回饋規定辦理,或依該地區都市計畫原規定附帶條件開發」。準此,該基地即可改以繳納代金或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等替代方式,取代原有附帶條件內容,並無陳情意見 2 所指陳之執行疑難。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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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依市府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