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61-審議事項-第9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暫予保留案第一案)展延開發時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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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761
案件id
MOIO6761-4-012-363a0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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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專案小組意見略以:「四、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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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本會決議文之修正,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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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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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桃園縣政府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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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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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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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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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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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並經本部94年1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6680號函送會議紀錄,請桃園縣政府依決議辦理後再行報核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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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桃園縣政府97年1月8日府城鄉字第0970009591號函說明略以:「三、本案為旨揭計畫之『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係為暫予保留案第一案,其變更內容為將旅館區、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旅館區及道路用地,惟因須先擬定細部計畫經本府審定後,再續行辦理市地重劃計畫審核作業,且事涉市地重劃之整合作業較為費時,故無法於前述時程內完成。四、....,建請本案應展延至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機關審核。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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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依桃園縣政府97年1月8日府城鄉字第0970009591號函敘理由,同意展延市地重劃開發時程,有關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決議文,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修正為「本案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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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桃園縣政府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審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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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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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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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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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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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案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