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徐○
陳情地點:
添、徐○城、徐○海/老田寮段264-19、269-23地號(明德路165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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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 情 人 分 別 於 95.10.25 及95.11.8 發函陳情,陳情土地係於通盤檢討前規劃之污水處理廠,地點與密集住宅區距離僅十餘公尺,設置後將對村民之環境衛生、生活品質皆有嚴重影響,亦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47條相關規定。本地區亦屬苗栗縣著名明德水庫風景區範圍內,因此設置污水處理廠地點距離住宅區僅十餘公尺,不僅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更有損環保之虞,故村民強力反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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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德水庫壩底之老田寮溪尚未興建堤防整治完成,明德水庫洩洪區內,每年夏季均因洩洪淹水。苗栗縣政府堅持於此洪泛地帶興建污水處理廠,將危急當地明德社區整體環境與當地人口之生命財產安全,更有影響明德水庫大壩結構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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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德水庫特定區乃中北部賞鳥聖地,興建污水處理廠將衍生製造大量可怕污泥,其所造成之惡臭將使遊客卻步,亦造成生態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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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水處理廠之污染恐對「明德茶」造成負面影響,將對頭屋鄉產業命脈製茶葉造成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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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案污水處理廠之放流地點位於老田寮溪灌溉水源,明顯違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早災期間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放流水在利用案緊急因應措施」之規定。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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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依苗栗縣政府工務旅遊局下水道課 93 年10 月提報之明德水庫特定區污水處理廠評估簡報之方案甲計畫地點(即沿台 13 線往苗栗方向,中油公司旁土地,詳附圖)設置,以免影響住宅區居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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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檢附明德村村民反對興建污水處理廠意見連署書。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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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95年12月4日縣府召開「研商明德水庫特定區污水處理廠用地規劃事宜」經下列出列席單位共同討論並獲致具體決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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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列席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中區分處、苗栗縣政府工務局下水道課、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局都 市 計 畫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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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會 議 結論:(1)縣府認為原用地仍可執行,將繼續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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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德水庫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實施計畫(修正計畫)檢討及規劃案一併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