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11-審議事項-第1案:台中縣政府函爲:「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再提會討論案」分階段報核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11
案件id
BYv1F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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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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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依據台中縣政府97年3月25日府建城字第097007863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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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3年8月10日第591次會及94年1月11日第601次會審議完竣,除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並配合辦理變更)部分外,其餘業經本部以94年3月15日台內中營字第0940082134號函予以核定,並經台中縣政府於94年3月23日以府建城字第09400731962號函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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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暫予保留另案辦理(調整市地重劃範圍並配合辦理變更)部分,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4年12月1日、95年7月28日及96年1月9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提經本會96年3月27日第65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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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量本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因南北兩側發展現況不同,故依其開發方式又分為計畫區南北兩側,計畫區北側係採繳交回饋代金方式辦理,計畫區南側則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台中縣政府鑒於計畫區北側土地所有權人眾多回饋協議不易整合,恐延宕本計畫區開發時程,爲加速開發及兼顧計畫區南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擬將已完成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之「計畫區南側」先行報核,以利地方整體發展,故以上開號函報請分階段核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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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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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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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係民國74年4月發布實施之「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查重劃範圍內部分既有房屋密集難以施行,故潭子鄉公所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擬調整本案開發範圍及開發方式,以解決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整體開發之問題。本案除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本會93年8月10日第591次會決議略以:「變更範圍為狹長形區塊,且區位上夾於鐵路用地與台三線道路間,如何降低交通衝擊及維護良好都市生活品……。」,故請縣政府提出交通影響說明及解決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二、本計畫區北側未納入重劃範圍,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屬房屋密集地區,故改採繳交回饋代金方式辦理開發,惟為利執行及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仍請縣政府妥為研訂各項改善方案,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回饋事項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三、請縣政府依小組會中地政單位所提意見,妥為修正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外,並補充計畫區北側無法採用市地重劃原位分配繳交差額地價辦理開發之研究分析,及該區目前發展現況之詳實資料,併納入計畫書內。四、本計畫區南側納入重劃範圍,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說通過(公共設施用地劃設35%、重劃負擔44.68%),並請將公共設施項目、種類、區位、規模及各項工程及重劃費用,併納入計畫書內。五、本計畫區南側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台中縣政府於完成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