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21-審議事項-第1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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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21
案件id
MOIO6821-4-013-4662b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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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01月09日第11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以95年06月26日府城計字第0950092604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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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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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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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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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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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俊興(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孫委員寶鉅、郭委員武博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9月19日、95年11月14日、96年4月12日、96年8月10日及96年12月27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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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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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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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吉安都市計畫於民國64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69年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民國76年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及民國86年完成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738.98公頃,本次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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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安鄉位於花蓮市西南側,都市計畫區與花蓮市計畫區相連接,區內有休閒農場、古蹟廟宇、原住民文化村及及動植物生態等是一個休閒、文化生態觀光旅遊城市,為發展本計畫區為永續的休閒、文化生態觀光旅遊都市意象,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人文景觀之調查分析,並針對調查分析提出計畫發展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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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53,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64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6.88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2,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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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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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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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妥為研議,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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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或同意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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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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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區與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區相連接,且屬同行政轄區,為便於計畫之整體規劃及執行,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將兩都市計畫合併,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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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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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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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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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花蓮縣議會
陳情地點:
仁禮段851、870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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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空軍官舍(仁愛新村)土地屬國有財產局,管理單位為國防部軍備局,現已閒置,建議變更。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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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縣政府協調取得土地所有權機關國有財產局,及管理單位國防部軍備局同意,則同意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花蓮縣政府
陳情地點:
計畫區北隅、文教區東側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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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套繪所致之誤差,為避免民眾權益受損及維持「變更吉安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案」原意,調整農業區為住宅區,還原373、374地號地主原購得之住宅區土地,並配合變更既有道路為道路用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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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為住宅區(0.02)農業區為道路用地(0.01)住宅區為道路用地(0.19)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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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涉及圖面套繪誤差所致,故應請縣政府再予釐清詳情原因及權責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