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21-審議事項-第13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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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21
案件id
MOIO6821-4-014-f87ad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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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0月30日第11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以96年03月07日府城計字第096002446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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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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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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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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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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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俊興(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孫委員寶鉅、郭委員武博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8月10日、96年11月7日及96年12月2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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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0年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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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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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於民國70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78年及86年分別完成第一次及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588.68公頃,本次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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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安鄉位於花蓮市西南側,都市計畫區與花蓮市計畫區相連接,區內有休閒農場、古蹟廟宇、原住民文化村及及動植物生態等是一個休閒、文化生態觀光旅遊城市,為發展本計畫區為永續的休閒、文化生態觀光旅遊都市意象,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人文景觀之調查分析,並針對調查分析提出計畫發展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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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5,000人核算,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23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1.2,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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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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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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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妥為研議,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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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或同意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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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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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區與吉安都市計畫區相連接,且屬同行政轄區,為便於計畫之整體規劃及執行,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將兩都市計畫合併,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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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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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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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一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表二變更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準則一、本計畫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均應依本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必要時得依本準則管制事項精神另訂更詳實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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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內之特種建築物、公共建築或重大公共工程、或經都市設計委員會指定地區及建築基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含)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6,000平方公尺(含)以上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經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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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空間系統(一)本計畫區之開放空間系統除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留設開放空間及退縮建築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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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空間依不同使用性質可以廣場、公園、綠地、道路、退縮建築等方式留設,且各開放空間應以人行步道系統聯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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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內凡面臨應留設法定騎樓之計畫道路及應留設法定騎樓之公、私有新(增)建房屋,其人行道及無遮簷人行步道應鋪設本地區生產之石材(或碎片)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其它透水舖面材料。並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在設計圖內註明本地區生產石材或其它透水舖面材料種類,並繪明鋪設圖案,經主管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准核發建造執照,經核發建造執照而未依圖施工者,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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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留設之帶狀開放空間範圍,除供設置行道樹植栽、灌木植床及照明設施外,不得設置有礙通行之設施物及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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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之綠化比例應達二分之一以上,綠化植栽應盡量使用原生樹種,以塑造地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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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公園、停車場、機關及公用事業用地以不設置圍牆為原則,若需設置圍牆時,應考慮適當之穿透性並以植栽美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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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外停車場設置規定(一)戶外停車場設置規定戶外停車場除需考量區位之外,其內部相關設施及設備之規劃應依相關法規及下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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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場宜於周邊考量配合景觀花園之規劃,藉植栽予以美化及遮蔽,並應於場內適當植栽以達遮蔭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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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一停車場應附設適當之綠地於相鄰地區,且每十個車位應以植栽島綠化予以隔離,植栽島宜栽種喬木、灌木及地被等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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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鋪面材料應考量採用透水率達10-2以上之材料、洩水坡度1/40以上,以提供雨天良好之停車及行走之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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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景觀改善原則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人行步道、街道傢俱及廣告招牌,由花蓮縣政府或鄉公所配合城鄉風貌作整體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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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地開發之相關設計應以無障礙環境為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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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佳設計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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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環境保護原則(一)基地開發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原有之水路之集、排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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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整地所造成之裸地應儘早綠化、美化以防沖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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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餘相關之都市設計構想審議時得參考「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區都市設計規劃之研究」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