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3次會議紀錄

日期:2008-05-27

時間:09:30:00

地點:本部營建署601會議室。

主席:廖了以(宣布開會時不克出席,

紀錄彙整:林瑞峰、李志祥

出席委員:(詳會議簽到簿)。

出席單位:

案件:

  1. 六、確認本會第682次會議紀錄。
  2. 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停車場用地)案」。
  3. 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
  4. 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光仁段518地號等12筆土地)案」。
  5. 第4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再提會討論案」。
  6. ["第26案:「樁位與地籍相符,但皆與計畫嚴重不符。」2.經府併局研討小組決議及縣都委會決議:依樁位線變更現行計畫。\\r\\n3.經查該陳情計畫道路,樁位與地籍相符,且均與計畫不符,考量
  7. 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8. 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擬定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原機十、機二十一機關用地、5-2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9. 第7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
  10. 第8案:屏東縣政府函為「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28-屏東高工東側住宅區變更為文(職)用地先行提會討論案」。
  11. ["第9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甲種工業區、石油專用區、港埠用地、鐵路用地、機關用地、加油站用地、停車場用地為道路用地)(中山一、
  12. 第10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學校用地、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保護區)案」。
  13. 第11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南61線道路工程)案」再提會討論案。
  14. 第1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15. 第13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16. ["第1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機關用地(軍)、綠地用地、河道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與機關用地
  17. 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四案:原「工十」保留工業區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18. 第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及附帶條件回饋規定)通盤檢討案」。
  19. 六、確認本會第682次會議紀錄。
  20. 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停車場用地)案」。
  21. 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
  22. 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光仁段518地號等12筆土地)案」。
  23. 第4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再提會討論案」。
  24. ["第26案:「樁位與地籍相符,但皆與計畫嚴重不符。」2.經府併局研討小組決議及縣都委會決議:依樁位線變更現行計畫。\\r\\n3.經查該陳情計畫道路,樁位與地籍相符,且均與計畫不符,考量
  25. 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26. 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擬定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原機十、機二十一機關用地、5-2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27. 第7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
  28. 第8案:屏東縣政府函為「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28-屏東高工東側住宅區變更為文(職)用地先行提會討論案」。
  29. ["第9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甲種工業區、石油專用區、港埠用地、鐵路用地、機關用地、加油站用地、停車場用地為道路用地)(中山一、
  30. 第10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學校用地、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保護區)案」。
  31. 第11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南61線道路工程)案」再提會討論案。
  32. 第1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33. 第13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第一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34. ["第1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機關用地(軍)、綠地用地、河道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與機關用地
  35. 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四案:原「工十」保留工業區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36. 第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及附帶條件回饋規定)通盤檢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