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41-審議事項-第2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變更原忠孝國中部分學校用地為中密度住宅區及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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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41
案件id
MOIO6841-4-003-ad932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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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明細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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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臺南市政府97年1月25日南市都綜字第0971650268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原專案小組為本會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喻前委員肇青、馮前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因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成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部都委會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並於97年3月4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經臺南市政府97年4月29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2048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爰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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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前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原則同意變更,惟請市府與地主協商確定開發方式及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如附件),經臺南市政府97年1月25日南市都綜字第09716502680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正式行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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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97年4月29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2048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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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部分,請土地所有權人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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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本部地政司及市府地政處代表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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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臺南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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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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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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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案法院判決內容摘要、土地使用現況、未來進出道路及交通動線,以及土地權屬包括其他公有土地等,請於計畫書敘明。至於與本案變更無關之計畫內容,請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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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民國66年臺南市第四期市地重劃區之實施概況及與本案之關係、本案學校用地非屬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公共設施,以及變更後學校用地(文中)是否仍符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等,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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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本案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經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應不低於民國66年臺南市第四期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且符合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之精神,請將相關數據及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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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訂協議書:本案擬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部分,請土地所有權人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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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辦市地重劃: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本部地政司及市府地政處代表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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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臺南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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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