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41-審議事項-第5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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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41
案件id
MOIO6841-4-006-fde70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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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縣都委會96年4月27日第198次會議及96年7月20日第19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縣政府96年8月9日府城都字第096017470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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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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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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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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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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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陳委員麗紅、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於96年9月5日、96年9月14日(赴現場勘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審查意見如附表)(略)具急迫性,經臺南縣政府96年9月27日府城都字第0960210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96年10月2日第667次會議審決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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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縣政府96年9月27日府城都字第0960210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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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學校用地位於公(滯)9用地旁,為減輕學校淹水疑慮,請將經濟部水利署認可之本特定區排水計畫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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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學校用地之校園規劃,應考量合理空間配置,以避免擁擠。至於周邊環境整體規劃(如公(滯)9用地滯洪功能、水溝加蓋問題等),請縣府再詳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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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特定區計畫內容仍續由本會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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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6年11月14日、97年1月22日再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臺南縣政府97年3月4日府城都字第097004786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縣政府97年3月4日府城都字第097004786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四、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超出公開展覽範圍,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經臺南縣政府97年5月26日府城都字第0970112916號函送再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意見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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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臺南縣政府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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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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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南縣政府97年6月2日府城都字第0970119221號函說明三研提「另有關旨揭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五乙案,因陳情變更範圍原係屬開發區塊B產業支援區,依97年3月18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8次會議決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縣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則需維持原計畫產業支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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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該次會議同時決議將開發區塊B由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變更為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是以,決議內容似未能配合,故建請內政部併陳情案件再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本變更案第三點決議為『三、本案請土地所有權人與縣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則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案,變更為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納入B區區段徵收開發。』」之意見,同意依照辦理,惟「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應修正為「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一、再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意見表
陳情編號:
人1
陳情人:
鄭○再君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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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0 人針對新市鄉縣道134線以南地區提出陳情,茲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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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學園區所使用之新市鄉土地面積比例大於其他鄉鎮,但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卻低於其他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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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計畫書所載,新市鄉有淹水疑慮,但民國 89 年相關排水設施改善工程完工後,於 94年發生百年豪雨已無淹水事故,故新市鄉低窪地區已無淹水疑慮,建請中央相關單位於雨季期間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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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附近地區尚未開發,多數科學園區就業人口居住於永康、台南市,造成上下班不便、交通擁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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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建議將縣道134線以南地區納入都市發展用地,以帶動整體發展,並建議增設高鐵站,提升特定區交通便利性。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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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特定區雖已完成部分排水設施改善工程,並有顯著成效,然陳情地點為地勢低窪地區,依經濟部水利署相關規劃研究,該地區仍屬潛在淹水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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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考量該地區維持農業區,可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建築使用,且其可建築容積較納入都市發展用地高,較能保障民眾權益,故於本縣都委會審議階段,已針對類似陳情訴求之案件,決議維持原計畫,因此基於公平合理原則,本案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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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增設高鐵車站部分之建議,應屬中央交通政策,非本次通盤檢討範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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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縣府處理意見辦理,即陳情人所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