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41-審議事項-第6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休閒專用區)」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6841
案件id
MOIO6841-4-007-103c3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5月1日第22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6年6月14日府都計字第096012674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周委員志龍、楊委員重信、賴委員美蓉、黃委員德治(交通部運研所)、孫委員寶鉅等,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另依96年11月6日簽奉示於召開旨案專案小組簡報會議時,增邀本部都委會其他專家學者委員一起參與討論與提供意見,於96年7月17日、96年10月23日、97年2月19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有案。
-
七、案准台中市政府97年5月16日府都計字第0970109638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部,爰提會討論。
-
有77處約500多公頃供相關休閒產業申請開發,而有關休閒、遊憩等相關產業需求及成長也有消退之現象,現階段似不宜再增加大量供相關產業建築之用地。
-
六、洪委員啟東:
-
(一)本案之規劃內容就公共安全之角度而言是有問題的,草案中劃設之防災生活圈未有相對之配套措施,其與土地使用分區之關係為何?計畫區內之綠覆率多少?防(減)災之動線為何?在全球氣候異常與變遷,以及生態永續之要求下,對於高強補充說明並予以釐清。
-
二、賴委員美蓉:
-
(一)就本(第3)次台中市政府補充之資料顯示,對於保留現有水系資源之規劃已有修正,值得肯定,惟對於公園、綠地用地卻未明顯增加,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有關「新市區建設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規定,本案主要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似乎未達上開標準,請予以適當之修正或詳予補充說明。
-
(二)據簡報資料顯示,擬將本案變更範圍內既有聚落之「水碓社區」規劃為公園用地,請就未來細部規劃、管理維護、當地社區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等,詳予補充說明,以避免影響人民權益。
-
(三)本案擬於細部計畫中將休閒專用區再予以細分為第一至五種休閒專用區,並無法明確得知各該專用區劃設之目的與土地使用管制與限制,建請依實際土地使用性質與產業分佈予以明確劃分不同名稱之特定專用區,以資妥適。
-
三、陳委員麗紅:
-
(一)依據簡報資料台中市都市發展願景擬發展為國際城,惟就本計畫書草案之規劃內容與細部計畫擬允許之使用項目而言,本案大部分內容與一般傳統之商業區似乎並無不同,如何落實上開發展願景,請再詳予補充說明。
-
(二)按「新市區開發」與「舊市區更新」係為彼此競爭與衝突之關係,關於現階段台中市之都市發展與有限之建設經費下,究竟應著重新市區之開發建設,抑或考量舊市區之更新更具有急迫性,請詳予比較分析並說明市府施政與土地政策之方向。
-
(三)就計畫內容而言,本地區規劃之居住人口似乎不高,惟擬吸引至本地區休閒娛樂及觀光等消費之活動人口很高,本地區相較台中市其他地區之競爭力為何?請就活動人口所衍生之相關課題補充適當之分析與對策。
-
四、賴委員碧瑩:
-
(一)本案擬規劃以「休閒專用區」替代一般傳統之「商業區」,是否擬規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與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之限制,請詳予以釐清與說明。
-
(二)本案細部計畫草案所訂各種專用區之容積率係比照台中市商業區之使用強度,若加計相關容積獎勵,是否太高?請予以釐清與說明。
-
(三)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惟又訂定最小建築基地規模,是否影響當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台中市政府審慎考量並加強對當地民眾說明將來有關開發方式之權益與限制事項。
-
(四)依據細部計畫書草案第5-19頁中段載明略以:「本案建議計畫區應採整地方式,將地基抬高,以解決區域淹水問題」,上開有關整地高程之建議是否妥適,請詳予補充說明;另請補充說明本地區是否為低窪地區、過去是否曾有大規模之淹水情形及重大之歷史災害,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
五、地政司代表:
-
(一)按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係行政院規定之既定政策,若有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計畫案,應請台中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本案係大規模之農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計畫案,就台中市政府之規劃內容及未來開發方式而言,似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宜。
-
(二)關於本次列席陳情民眾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共計約四分之三反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乙節,查「區段徵收」依法係屬土地徵收之一種方式,為地方政府執行公權力之權責,有關地主意願調查項目,係供地方政府執行開發方式之參考,並非如市地重劃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之規定,併予敘明。
-
(三)本案訂有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之限制,將造成土地面積較小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法領回抵價地後無法獨自建築之困境,若本案將來確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建請台中市政府應規劃適當區位適度降低開發規模限制,提供上開土地面積較小之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回抵價地後得獨自開發建築之機會,以避免增加民怨及影響後續土地之開發建設。
-
六、周召集委員志龍:
-
(一)本案變更之名稱為「休閒專用區」,惟就實際內容而言,係一般傳統且高強度之商業使用行為,變更後之計畫內容與現有田園環境之差距過大,應請就「休閒專用區」之定義與定位詳予釐清與說明,以符合實際。
-
(二)據簡報資料顯示,大台中地區及本案基地周邊過去數年來及規劃中之重大計畫,業已提供大規模之都市發展用地,爰本案現階段擬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需求面與急迫性為何?應詳予補充說明。
-
(三)依據計畫書草案顯示,土地使用規劃擬將現有部分聚落社區、寺廟等地區規劃為休閒專用區,若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未來將面臨拆遷補償等相關問題,是否影響區段徵收之順利進行?七、營建署代表:
-
(一)本地區應先探討分析確有供休閒相關產業進駐與開發之實際需求,再予以進行土地使用之規劃,爰建議台中市政府是否應俟有明確之開發者並研擬妥適之事業財務計畫,或考量訂定以開發許可之方式與制度,提供有意願之業者申請開發,再配合實際需求依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
-
(二)按台中市都市計畫歷次通盤檢討及鄰近都市計畫區之辦理情形得知,歷年來增加之「13期市地重劃地區」、「14處整體開發單元」(面積共約1,437公頃)、第3次通盤檢討允許住宅區申請變更商業區之土地面積約195公頃、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基地,毗鄰本案變更範圍之高鐵臺中車站特定區計畫等,均增加大量供住宅使用及商業使用之可建築用地;又臺中市未來尚有「水湳機場遷建案」、「整體開發地區發展推動方案」、「臺中車站專用區規劃方案」、「擬定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案」及其他重大建設計畫,在市府有限之財政下,允應訂定各相關開發計畫之優先順序,以利市政建設之推動及都市整體發展,並避免浪費土地資源。
-
八、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
【附錄一】台中市政府依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
-
【附件一】本會委員發言意見摘要一、周召集委員志龍:本案經專案小組召開會議討論過3次,台中市政府於本次會中所提之修正計畫內容,現階段無法獲得專案小組之支持,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退請台中市政府俟將來有實際產業需求及有明確之開發者並研擬妥適之事業財務計畫時,再配合依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
委員發言
-
五、彭委員光輝:台中市目前已有多處新興開發地區及再發展地區可供開發建築卻未見開發使用,以大坑風景區為例,目前已核定得辦理開發許可案件,共七、林委員俊興:台中市政府簡報資料中引用杜拜與澳門之崛起作為相關案例之啟示,應請分析比較台中市與上開都市是否擁有相同之條件,否則無法證明上開都市之成長模式能成功複製至台中市。
-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變更內容之土地使用型態、使用強度、發展定位、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以及對台中市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影響深遠,現階段是否具有需求性與急迫性,且當地民眾及地方民意代表對開發方式亦有不同意見,爰請台中市政府參酌本(第3)次及第1、2次簡報會議出列席委員、單位代表之意見及建議事項,以對照表方式研析具體處理情形,並修正計畫書、圖或補充相關資料報部後,逕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
一、林委員俊興:高速鐵路之通車,明顯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並對各地都市造成重大之衝擊與影響,本案位於高鐵台中烏日鄰近地區,應正確研判高鐵通車效應與影響之意涵、交通網路之衝擊、中高階層人力之流通與聚集效應,並比較分析老舊都市地區都市更新政策之「競合」問題,以及通盤考量大台中地區都市發展與本案之關聯性,土地及相關產業開發業者之意願,否則輕易的土地變更與資源之投入,將形成整體投資之負面效應,並影響整體經濟發展與城市競爭力。請台中市政府詳予
業務單位回應
-
色無法回復之情形,台中市政府應就本地區究係供作都市開放空間使用或供其他文化創意相關產業使用,研擬明確之發展定位。
-
度之土地使用,將影響土地之承載與回復,應請台中市政府審慎考量。
-
(二)台中市政府不應僅以台中市本位主義之立場來作本地區土地規劃,應以台中縣市周邊地區之整體發展以及高鐵沿線之景觀為考量之因素,否則大量之建築型態,造成城市之壅塞及破壞高鐵沿線之景觀。
-
(三)有關文化創意及休閒等相關產業部分,在當地如果沒有既有特殊之文化意涵,是無法提供相關產業之利基,且目前相關之文化創意及休閒產業均有衰退之情況,憑空劃設相關產業用地,是不符邏輯的。
-
(四)有關以經濟成長率推算3級產業樓地板面積需求之理論基礎與計畫模型過去未曾耳聞,且以整體經濟套用於個體案件上,也是不合理及沒有理論基礎的。
-
(五)請台中市政府補充分析台中市現有可供開發建築地區之開發情形,台中市空屋率之情況,以供委員審議本案之參考。
-
區為休閒專用區)案」第2次簡報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附錄二】台中市政府依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休閒專用區)案」第1次簡報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回應與辦理情形四檢視本案變更內容(細部計畫草案)仍以傳統之規劃手段,以增加大量之住宅及供商業使用之
決議
-
決議:本案因多數委員對於計畫必要性與計畫內容,仍有頗多疑慮,請台中市政府就本會各委員於會中所提意見(如附件一),以及於專案小組會議所提建議意見,補充研提相關說明、因應對策及分析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據簡報資料顯示,台中市目前包括「13期市地重劃地區」、「14處整體開發單元」(面積共約1,437公頃)、第3次通盤檢討允許住宅區申請變更商業區之土地面積約195公頃、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基地等,均增加大量供住宅使用及商業使用之可建築用地。毗鄰本案變更範圍之高鐵臺中車站特定區計畫也提供約272公頃之都市發展用地。
-
(二)上開地區目前均尚未開發建築完成,似乎無法如台中市政府預期在短期內會有急迫性之需求,所以,應該以國土規劃利用及區域性整體發展之眼光及立場,看待大台中都會區之土地利用,不應僅侷限於本案基地之土地利用與規劃。
-
(三)過去很多都市計畫變更提供大量可開發建築用地卻失敗之案例,即使已完成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其土地仍然未有開發建築之行為,主因即是需求與供給未達平衡,在市場尚未有強烈需求與急迫性之前提下,貿然提供大量之供給,將導致土地閒置與浪費社會資源之現象。
-
(四)就台中市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劃草案內容而言,其擬劃設大量之商業區,係全國其他都市計畫所未見之案例,台中市政府因應地方高強度發展之壓力而無法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低密度發展之方向調整修正計畫內容,基於專案小組的專業與良心,無法貿然予以支持。
-
二、張委員金鶚:
-
(一)有關台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簡報資料所提,以經濟成長率推算3級產業樓地板面積需求之理論基礎與依據為何?應先予以釐清;如果照市府之推估,則全國各地區均應配合經濟成長率增加可建築用地之供給,而非僅侷限於台中地區及本案變更範圍。
-
(二)據相關報導及研究顯示,台中市之空屋率向來居全國之冠,且目前大台中都會區已有供過於求之現象,對於本案再增加大量可建築用地之規劃內容,持保留之態度。
-
(三)有關台中市政府所提台中縣轄地區配合高鐵烏日站之設置所增加劃設之可建築用地,台中市地區應更有條件增加劃設可建築用地乙節,在都市計畫之理論與邏輯基礎上,其說服力似乎不足,有關土地之利用開發之供給,應注重時間之排序,在市場上未有強烈之需求前,若過早提供可開發建築之土地,將容易造成土地炒作與社會資源的浪費,也會影響市政建設之發展。因此,原則支持專案小組召集人之建議,退請台中市政府再行審慎研議。
-
三、楊委員重信:
-
(一)就簡報資料與其他委員之意見,本案之爭議似乎係因台中市目前已有多處開發地區可供都市發展之建築用地供給過剩,以致本案之急迫性與優先性相對降低,又目前之開發案也將排擠台中市其他新興地區之開發建築與舊市區之更新,若以台中市政府於本次會議中所提之規劃內容,則支持專案小組之建議,本案應暫緩辦理。
-
(二)以都市實際發展面而言,本地區似乎也不適合仍保留作農業生產使用,若提供為開放空間則對都市整體規劃較為合適,就算台中市政府擬將本地區規劃為休閒專用區,也應考量結合周邊地區作整體規劃。
-
(三)應請台中市政府研擬都市發展之優先順序,應俟市場相關產業有強烈需求時,再研擬開發計畫,不然土地變更後,將導致土地之閒置與政府、社會資源之浪費。
-
(四)建議本案退回台中市政府重新研擬以台中市行政轄區界線,連同楓樹里細部計畫、東側農業區、筏子溪流域等地區一併檢討,必要時得會同台中縣政府結合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烏日都市計畫等範圍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以利都市整體發展。
-
四、王委員小璘:
-
(一)就本案台中市政府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及補充說明,似乎無法消弭本會委員之疑慮,例如台中市現有之空屋率多少以及計畫書相關數據之正確性等,應請台中市政府提供明確之相關數據與理由,證明本案確有開發之急迫性與需求性。
-
(二)依據甫召開之全國都計與建管會議得知,目前老舊建築物佔建築物總數97%,各都市計畫地區急需辦理都市更新,且台中市區也有許多頹廢之舊有建築亟待更新,本案大量變更農業區增加新的都市發展用地,在有限之建設經費之下,是否影響舊市區之更新與都市發展之順序。
-
(三)本案現有規劃變更範圍緊鄰筏子溪景觀廊道,是否將導致該景觀廊道之破壞,造成該地區景觀特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八、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逕1
陳情人:
立法委員謝○源國會辦公室
轉台中市龍華慈德會
陳情理由:
-
龍華慈德會位於台中市鎮南休閒專用區區段徵收之範圍內,乃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因該會署慈善事業單位,可申請案原位置保留分配,但需俟都市計畫案核准後,始能向台中市政府申請保留。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
請台中市政府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處理情形後,併提委員會審議。
陳情案名:
八、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逕2
陳情人:
林○政君
陳情理由:
-
一、配套「趕鴨子」自治條例遭議會退回。
-
二、94年底縣市長選舉前即通過36億區段徵收預算。
-
三、托詞中央阻撓要強渡關山。
建議辦法:
-
對「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休閒專用區)案」提出疑義意見
部都委會決議:
-
請台中市政府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處理情形後,併提委員會審議。
陳情案名:
八、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逕3
陳情人:
鎮南段反對區段徵收自救委員會
陳情理由:
-
1.緣台中市政府前因高鐵台中車站座落台中縣烏日鄉,位屬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等縣市核心區域,容將促成「台灣一日生活圈」之可能發展,是以台中市政府遂有促進本市西南區發展之考量,並擬於南屯區鎮平里、中和里附近農業區及河川區規劃為「休閒專用區」之都市計劃,藉為形塑觀光娛樂的休閒風貌,提生都市競爭力。而隨著時代之變遷,各縣市政府為因應人口激增成長所帶來之變化固均會對原以擬定之都市計劃再作通盤檢討以求週全,以台中市為例都市計劃乃公佈於四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嗣至九十二年間就都市計劃已然進行過三次之通盤檢討。惟為求上開都市發展對於系爭南屯區鎮南段等土地,究應採以何種方式為之,因此過程中無論如何均會對當地民眾造成財產上之積極度損害,故而台中市政府自應傾聽當地民眾之心聲,以謀雙贏之機會,切莫一意孤行獨斷專橫造成巧奪人民財產之惡果,合先陳明。
-
2.而查,系爭南屯區鎮南段之地主所以極力反對台中市政府採以「區段徵收」為其殂進發展都市之手段,主要乃因早在民國八十二年五月間,立法院所具議案關係文書,即對鎮南段是否應以跨區區段徵收辦理新社區開發乙案提請公決,對此該決議即明白指出:「台中都會公園、筏子溪整治計劃、高速鐵路、南屯交流道等公共工程用地........,如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工程用地,將造成政府龐大之預算支出,因而公告地價與市價相差懸殊,民眾必無法接受,造成徵收土地業主生計產生困難」等語【附件一】,是顯見土地徵收對於求為達成都市發展之目的而言,自非最佳之手段,至為灼然。正因為如此,台中市政府面對鎮南段地主聯名反對鎮平里辦理區段徵收時,亦明見強採徵收恐容有未當,是而台中市政府方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六中工都字第2463號函覆朱銘坤等人,函示:「台端所提意見,本府將列入該地區通盤檢討時規劃之參考」【附件二】。不意,台中市政府進行第三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案時,顯未將上述鎮南段地主之反對徵收之意見納為通盤檢考之參考因素,以致仍告我行我素強硬將包含系爭鎮南段在內之土地硬規劃為「休閒專用區」,進而圖以營造「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應採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拘束求為強渡關山之舉。
-
3.惟查,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固明白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然則本件所進行之第三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方案,全台中市就解除限制之後期發展區既修正為「整體開發地區」,且進一步再共計劃分為十四處之分區開發單元,並謀以市地重劃以為都市發展之手段,則何以緊鄰其旁之鎮南段等土地未能比照辦理,反獨將系爭鎮南段規畫為「休閒專用區」,企圖改以「區段徵收」方式為之。對此,台中市政府理應就系爭鎮南段土地何以未能比照其他發展單元?又何以將之劃為「休閒專用區」?等具體考量參酌之事由詳加說明求為鎮南段地主贊同之意為是,然此卻未見台中市政府有所說明,甚或徵詢鎮南段地主意見,故此間決策之形成自有專斷之失,未臻允洽。甚者對此,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營署都字第0962912660號之函示中,更明確指出:「本案變更內容主要計畫僅變更農業區為休閒專用之單一分區,定位不明,並無法了解變更目的、主要道路及公眾運輸系統、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土地使用之內容、引進之產業、允使使用項目及強度等相關事項,顯欠妥適」云云等語,尤見,該「休閒專用區」之定義及規畫均告有欠妥適週全。
-
4.再者,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為土地徵收條例及區段徵收辦法,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用語,乃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之意,並非謂『應』為區段徵收,故而台中市政府一再告以:「依據內政部9285台內營字第0920087857號函示規定、內政部80422台內營字第 914437號函示,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第 570次會議決議並請各縣市政府依憑辦理,本案屬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應採區段方式開發」、「有關本計畫區之開發方式係依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內字第23088號函示: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云云等語,自與上開法條所揭語意相悖,甚而牴觸都市計劃法之精神。申言之,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是否不可採取重劃(市地或農地)方式為之,自不無疑義,此在區段徵收侵害人民權益遠甚於市地重劃之情況下,更應審慎評估考量以求妥當適法,奈此台中市政府對此竟又告一意孤行堅採己見,核此自難令鎮南段地主等人甘服。
-
何況,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其之處理原則並非一成不變,而得另以特殊案例處理以求週全,此有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0910087406號示說明欄第四項載以:「本部為配合逐步建立開發許可制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提供有效率之政府服務,有關前開 鈞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核示七項原則,經本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討論後,咸認為有修正之必要,爰再予適當修正放寬特殊案例處理原則,以及明確敘明不合特殊案例處理原則,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處理方式(詳附表),……」;以及行政院內政部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0五八八三號核示:「為繼續落實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政策目標,並縮短都市計畫變更時程,提高行政效率,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開發方式。建議如有左列各點情形者,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相示,惟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規定也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等語(附件四),更可足見,前開所謂:「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之處理原則並非絕無例外可循,申言之,遇有特疏案例自仍可以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之方式為之,灼然至明。核此若再參以內政部、就具體個案以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內營字第8803120號函示表明:『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或文教區供私立學校使用,建請行政院同意准予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乙案,業報行政院函示「同意照辦」』……」(附件五)等語,益發足徵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確可採用「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而為辦理。故 台中市政府上開函示指稱:「本案屬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應採區段方式開發」等語顯係搪塞之詞,而出於與民爭利之結果,顯欠週全允當。
-
5.事實上,所謂:「區段徵收」乃為政府依據都市計畫之規劃、開發新市區、或依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將一定區域內的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並興建必要的公共設施後,將可建築用地一部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或優先買回,一部份由政府讓售給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辦理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與「市地重劃」一樣,是一種綜合性的土地開發措施。是以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既同為綜合性之土地開發措施,而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故雖政府機關可以本於裁量權選擇上述不同之徵收或重劃為達成土地開發之手段,但仍應受行政法體系之『比例原則』之拘束,否則即告容有欠缺允當而屬違法。又,『比例原則』乃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目前,已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之一。德國學者 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而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其理亦同。凡此,足為比例原則之最佳註腳。申言之,比例原則之內涵乃告有三:(一)適當性原則。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二)最小侵害原則,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於適當性原則獲肯定時,在達成立法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亦稱為必要性原則。(三)比例性原則,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申言之,其立法手段固可達成立法目的,惟其法益權衡結果,仍不可給予人民過度之負擔,造成人民權利過量之損失。(參照大法官釋字476號聲請書)。
-
6.末者,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不同乃告析論如下:※性質不同:
-
(1)市地重劃是權利的交換分合,雖然土地面積減少,土地所有權人始終保有土地權利。區段徵收則是將土地徵收為公有後重新分宗整理,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
-
(2)雖說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以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但該抵價地之權利事後因徵收而告提高價值,遠比徵收當時之土地價值為高,故實際而言,以此方式取回之土地,與市地重劃相較,當遠低於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保留之土地面積為低,故此以觀,區段徵收侵害人民之土地財產權益乃遠高於市地重劃。
-
※分配土地方式不同 :
-
(1)市地重劃係按原位置分配,區段徵收則是政府可依開發目的,指定街廊供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並依抽籤決定位置。
-
(2)區段徵收後之土地分配雖言依抽籤決定位置,但實際運作而言,並非如此,若係有心人士居間而為更屬不公,此際容引起不平之鳴;反觀,市地重劃既按原位置分配,自無引起分配不公之猜疑。故另執此以觀,當見市地重劃就土地分配之公平性將遠高於區段徵收。
-
※配回土地比例不同 :
-
(1)市地重劃是原地土地扣除公設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分回土地比例約為百分之五十至五十五。區段徵收係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惟此乃原則,畢竟區段徵收後原地主欲取回土地有一定條件之限制,且須用徵收後之抵價地的權利價值予以買回或主張抵價。實際運作之結果絕非如此,申言之,配回土地比例就市地重劃而言乃高比例之絕對性質;至於區段徵收則為低比例之相對性質,故就此以觀,區段徵收侵害人民之土地財產權益乃遠高於市地重劃。
-
(2)是以據上所陳,當見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相較,市地重劃對人民財產之侵害自遠低於區段徵收,且同樣可達成都市發展之目的,從而,台中市政府就本案鎮南段所欲強為之「區段徵收」不論於情、於理、於法均容有所牴觸,且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甚鉅。
建議辦法:
-
陳情人等居為鎮南段地主之地位為免自身權益受損乃特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特予具文提出如上陳情事,尚祈 鈞長發揮大公無私之精神對於台中市政府之上開不當作為施以糾舉導正之處分,以障法制,兼維百姓財產權益
部都委會決議:
-
請台中市政府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處理情形後,併提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