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41-審議事項-第8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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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41
案件id
MOIO6841-4-009-b2ba8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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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月20日第14屆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2年2月20日府城鄉字第092003577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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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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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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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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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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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錢前委員學陶(召集人)、郭前委員瓊瑩、彭委員光輝、汪前委員桂生、黃前委員光輝及林前委員大煜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2月3日6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完竣,研獲初步審查意見,經提本會92年3月18日第555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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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本部92年4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商綜合專用區申請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迄今已逾3年多,請補充說明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差異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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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相關重大訊息,未來如經大會審決同意後,屆時開發主體或土地所有權人如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請開發單位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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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主要計畫案請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及本會第555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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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085617號函請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會議決議文辦理後再行報內政部核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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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准桃園縣政府96年9月27日府城鄉字第0960316072號函報本計畫案核定到部,因該府函稱:本案原開發人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5年9月1日經經濟部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第59次委員會議,同意變更接續開發人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查涉及本計畫案開發主體變更事宜,經提本會96年10月16日第668次會議決議略以:「查目前經濟部已推薦申請開發之工商綜合專用區約47處,實際開發營運者僅約2至3處,均有面臨虧損營運之情形,且本會近年來亦審議多件地方政府報請變更工商綜合專用區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之案件,故本案擬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雖前經本會92年3月18日第555次會議審決在案,惟目前是否仍有市場需求及有無繼續開發之必要,有待釐清。是以,本案請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資料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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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主要計畫書有關人口及產業統計等相關數據,請補充更新至95年底,以作為計畫書各章節之分析基礎資料。」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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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准桃園縣政府97年5月13日府城鄉字第0970150354號函依上開決議文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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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92年3月18日第555次會議決議文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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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地區目前已有10處工商綜合專用區(非都市土地4處、都市土地6處),實際營運2處,請補充說明未來本案開發後有無市場性及營運與財務計畫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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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開發主體由原開發人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補充說明是否影響未來工商綜合區開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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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應捐贈現金、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及生態綠地等相關回饋事項,為確保開發單位與桃園縣政府之權利與義務,應請開發單位應於本主要計畫案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開發單位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未依上開訂定之時程開發,應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後,於1年內依都市計議決議文,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辦理情形,以利審議。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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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變更法定程序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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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主要計畫案前經桃園縣政府93年9月8日府環綜字第0930553218號公告『桃園掬水軒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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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應將本會92年3月18日第555次會議及96年10月16日第668次會議決議文,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辦理情形,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97年5月13日府城鄉字第0970150354號函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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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地南側擬興闢一條車行地下道穿越東西向快速公路及生態綠地,該地下道與基地西側巷道(延平路三段四一一巷)相互銜接形成一處銳角轉彎點,為避免影響該轉彎點延滯基地進出之車行交通順暢安全,應於該轉彎點相鄰之生態綠地增加劃設車行交通之轉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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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補充敘明本案開發基地與鄰近都市發展有無衝突及市場服務需求、開發區位之適宜性與合理性、都市發展空間功能,以及附近地區購物中心開發案設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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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基地毗鄰台一號省道及東西向快速公路,未來開發完成後,勢將吸引大量交通旅次,對附近地區交通道路系統造成衝擊,應補充基地周邊地區之交通道路容量分析、車行人行出入動線、交通疏導措施、車行地下道穿越東西向快速公路等相關交通衝擊評估資料,以求有效解決本基地未來開發衍生之交通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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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補充本案都市防災計畫,並於基地內規劃設置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以落實都市防災並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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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基地東南側緊鄰縱貫鐵路旁,應規劃配置適當之緩衝綠帶,或基地建築規劃配置時應留設適當退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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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補充經濟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九二五○號函同意推薦本開發案,其附帶建議各點之後續辦理情形,並予以表列對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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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開發單位配合開發財務可行性,檢討其預定開發期程,如有必要,應調整修正之,以避免將來如發生未依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及預定開發進度辦理時,致衍生是否撤銷開發許可之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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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於計畫書內補充本計畫案經桃園縣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摘要,並就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通過之各點附帶規定,其後續辦理情形,予以表列對照說明,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差異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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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開發單位列席代表補充之本案交通衝擊評估資料過於樂觀,及擬評估方法之基礎資料引用有誤(如服務水準分析),應併同前項環境影響評估差異性分析,予以補充說明分析,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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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書有關人口資料統計數據及文字重複與誤植部分,併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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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除以上各點外,其餘仍應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