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41-審議事項-第9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以南、東新街以東、南港路3段149巷以西街廓策略型工業區土地為道路用地及商業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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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41
案件id
MOIO6841-4-010-be79e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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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6年8月2日第573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6年10月4日府都規字第09634485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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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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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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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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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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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復於96年10月31日、97年1月9日、4月16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經臺北市政府97年5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70253760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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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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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決定事項第4點「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請市府補充說明,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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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申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至於上市上櫃公司與相關媒體之關係,建議應審慎處理,避免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以都市計畫變更審議相關訊息影響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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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計畫一定規模使用分區變更案件,臺北市政府應針對捐地回饋儘速訂定政策方針,並考量課予開發者提供合理價位住宅之義務,維持臺北市多元和諧社會結構特質,以避免造成社會排除效應之惡化,影響中產階級在臺北市生存發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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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未來提請委員會議審議時,有關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報告書,以及交通衝擊分析報告,請補送適當份數,提供各委員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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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經臺北市政府依前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7年3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7309750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計畫書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涉及都市防災部分先行送請召集人確認)、圖,正式行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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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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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總容積包括基準法定容積、各相關法令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可能不同名目容積等,為確保後續開發能依照執行,請納入協議書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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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範圍內公有土地,請取得同意變更或開發相關證明文件,納入協議書規定,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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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事項: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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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決定事項第3點「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乙節,請納入計畫(三)其餘5點決定事項,建議原則同意依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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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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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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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重大訊息,應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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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雖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研提處理情形(如下表),惟仍有容積獎勵額度之合理性、與相關案例之衡平性(如南港輪胎變更案)、開發計畫之可行性、公有土地須否重新取得同意、以及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課題尚待釐清,請臺北市政府補充相關資料,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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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應加強說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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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按地區防災生活圈計畫檢討規劃下列設施,並作簡單數量化分析與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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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層級之救災、救援輔助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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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於計畫區周圍標示救災指揮中心、維生系統及避難系統(如消防、醫院、公共設施、警察、中短長期避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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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報告書,請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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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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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已於主要計畫處理者外,其餘該審議規範之相關內容,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檢討辦理之(該審議規範之處理情形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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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依該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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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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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申請人包括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展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弘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和信成股份有限公司、定利開發有限公司等,請作為後續簽訂協議書申請人認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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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確保開發人能依計畫書執行、避免行政成本浪費及提昇當地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由,有關開發人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者,臺北市政府應於超過開發時程後1年內,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地(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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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以南、東新街以東、南港路3段149巷以西街廓策略型工業區土地為道路用地及商業區主要計畫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7年3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730975000號函送)附件一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以南、東新街以東、南港路3段149巷以西街廓策略型工業區土地為道路用地及商業區主要計畫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7年3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730975000號函送)附件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臺北市政府處理情形附件三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以南、東新街以東、南港路3段149巷以西街廓策略型工業區土地為道路用地及商業區主要計畫案依內政部都委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事項處理情形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7年3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730975000號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