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41-審議事項-第13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縣立台北大學用地)(部分文大用地為住宅區、產業專用區及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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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41
案件id
MOIO6841-4-014-65f1c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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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北縣政府因縣立台北大學已無設校需求,經本部94年8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51572號函准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4年11月29日市二字第094100153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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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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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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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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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94年8月22日起至94年9月20日止,於台北縣政府及林口鄉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4年9月7日於林口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4年8月22日、23日及24日經濟時報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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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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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吳前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5年1月5日及3月2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提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審慎研議後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八、案經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5年8月8日市二字第0950003197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5年8月23日、96年7月3日及96年11月5日召開第3、4及第5次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經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7年5月9日市二字第0971000506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及辦理情形對照表到本部營建署,並經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確認,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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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會專案小組之出席委員所提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暨辦理情形【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本署市鄉規劃局96年10月3日市二字第0960004491號函送計畫書通過,並請市鄉局會同台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由專案小組召集委員確認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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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7年5月9日市二字第097100050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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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公園用地係由產業專用區土地所有權人台北縣政府、林口鄉公所、台北市政府三者共同分攤土地取得成本,有關計畫書78頁所述「本案公園用地應由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各土地所有權人分攤公園用地土地取得成本,...」乙節,應請修正為「本案公園用地應由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林口鄉公所)分攤公園用地土地取得成本,...」,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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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定機關係內政部,計畫書內所載「本府...」應修正為「台北縣政府...」、「本縣...」應修正為「台北縣...」,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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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案名請配合變更內容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縣立台北大學用地)(部分文大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產業專用區、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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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計畫內容與原公展草案內容已有大幅改變,應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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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產業專用區擬引進之產業項目部分(一)考量擬變更後之產業專用區面積僅6.18公頃,規模不大,是否適宜同時發展兩種以上之核心產業,請再考量,建議主要核心產業僅保留「高科技產業相關設施」,至「倉儲物流設施」可考量改為附屬產業或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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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附屬產業擬發展「工商服務及展覽設施」部分,其產業性質類似一般商業區,考量本計畫區周邊業有中心商業區可提供商業功能,且周邊尚有文中、文小等文教場所,過多商業行為衍生之交通量易增加周邊交通複雜性及影響學生上下課之安全,爰建議將本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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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未來產業專用區車輛之進出,應儘量避免經過鄰近之文中、文小,並請預先規劃適當之交通動線;另產業專用區開發後對周邊住宅區及學校造成之影響,亦請研提適當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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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產業專用區停車設置標準,建議比照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為設置生產需要之試驗場所或研究設施、...等用途之建築物」之停車空間規定,以「總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為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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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將本案計畫案名配合實際變更內容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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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內容與原公展草案內容已有大幅差異,本案如經本部都委會審決通過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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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本署市鄉規劃局96年10月3日市二字第0960004491號函送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現代化之產業環境為主,作業場所已日趨辦公室化又機能亦多樣化,故所需土地規模較小,且彈性較大。(2)基地擬採標準單元方式模擬分割,若廠商面積需求較大,可合併數個單元為一大街廓式之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