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61-報告事項-第1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部分『開(五)』開發許可範圍)為旅館區、公園用地、綠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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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61
案件id
MOIO6861-2-002-9858c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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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月19日第134次會議及96年4月23日第13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96年6月22日府城都字第096301883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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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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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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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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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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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林前委員俊興、浦委員忠成、洪前委員啟東、劉前委員宗勇及孫委員寶鉅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7月20日、97年1月2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惟台東縣政府迄今已逾5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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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洽悉,並退請台東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7年1月20日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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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計畫案建議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
方式補充處理情形,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研擬初步建議意
見之參考。
一、按「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第一次通盤檢討)開發許可
申請要點」第1點規定略以:「...開發許可範圍內屬下
列地區者,不得申請作為開發許可;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申請
開發許可基地條件範圍相鄰土地有整體開發需要者,不在此
限:...4.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
者。」,惟查本案基地部分土地之平均坡度超過40%,建
議應依上開規定補充說明上開平均坡度超過40%之土地,
納入本案基地範圍整體開發之需要性與理由。
二、本案基地與計畫道路上夾雜1處狹長型之保護區(開5)土
地,考量本案基地開發完整性及避免土地零碎之發展,建議
請台東縣政府邀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觀光局花東縱谷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開發單位等相關機關單位,召會研商協
調上開狹長型保護區(開5)土地納入本計畫併同開發之可
行性,並應將協商會議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三、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1條規定略以,旅館興建如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1
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經查本案基地面積為
1.6963公頃且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建議本案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並將環境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
評估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四、有關上開開發許可申請要點第8點規定:「基地開發時,不
得阻絕相鄰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基地聯絡道路,應至少有
獨立二條,其中一條可為面臨已開闢八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
或留設八公尺寬以上出入道路,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
須能容納消防車之通行。但經都市計畫委員會認定申請情況
特殊且足供需求,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建
議應補充說明本計畫案未能依上開規定劃設2條聯絡道路之
具體理由、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認定之情況特殊情形、
與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協商之具體替代方案與
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五、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初步建議意見之對照補充辦理情形資
料(如附件及附件1),經查部分初步建議意見尚未具體補
充回應,建議再加強補充辦理情形,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說明。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東縣政府96年12
月24日補充資料對照表
附件1: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第一次通盤檢討)開發許可
申請要點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