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61-報告事項-第2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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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61
案件id
MOIO6861-2-003-50364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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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5年7月20日第23屆第2次會、86年1月29日第24屆第1次會、87年4月23日第25屆第1次會及87年10月9日第25屆第4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89年1月6日88府工都字第36450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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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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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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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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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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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前委員晚教召集翁前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前委員銀河及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89年2月29日、89年7月10日、90年3月29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90年5月8日第50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案經台中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請本部以90年12月27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17982號函核定上開通盤檢討案,及台中縣政府以91年1月10日府建城字第09037351503號公告發布實施各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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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0年11月27日、91年6月5日續開第4、5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1年6月25日第53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案准台中縣政府91年10月7日函報補充資料到部,及經本專案小組91年10月22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1年12月3日第54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原專案小組就91年10月22日審查意見及左列各點再詳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爰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分於91年12月20日、92年3月1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及案准台中縣政府92年5月9日府建城字第0920116637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92年6月10日第561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擴大都市計畫案除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究應劃設為「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因涉及本部86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8672021號函示規定之事實認定,由本會原專案小組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及台中縣政府赴現場勘查確定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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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嗣因辛前委員晚教、翁前委員金山於92年6月30日屆滿卸任,爰本會專案小組改由何前委員東波召集彭委員光輝、王前委員大立、汪前委員桂生、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並於92年7月15日赴現場勘查、92年9月19日召開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案准台中縣政府93年1月5日府建城字第092035022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93年3月2日第580次會議審決:「一、本案『河川區』範圍線應由台中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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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擴大都市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及本會92年6月10日第561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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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惟有關本案「河川區」範圍線認定,台中縣政府依本會93年3月2日第580次會議審決,以93年7月5日府建城字第0930164414號函請經濟部水利署迅即確定河川區範圍境界線,惟未獲水利主管機關認定,致都市計畫核定書圖仍無修正之依據。案准台中縣政府94年10月24日府建城字第0940288574號、94年11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40310009號及95年1月11日府建城字第0950006282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前再提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本案前經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目的與理由,係為透過辦理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及中投快速道路與生活圈3、4號線道路用地,惟本案自89年1月6日報部,歷經本會508次、536次、548次、561次及580次會議審議迄今,其原擴大都市計畫草案構想及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急遽變遷,為符合行政院函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意旨,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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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經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8月13日第34屆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嗣准該府96年10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60286796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陳前委員麗春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11月19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惟台中縣政府迄今已逾7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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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洽悉,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9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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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前經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文略以:
「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
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
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
查」(如附件);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簡報說明,本案擴
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約
21.53公頃,經該府重新檢討將原擴大都市計畫603.49公頃擬
劃設為農業區208.34公頃、已發展地區187.98公頃(剔除於區
段徵收範圍),優先發展地區207.17公頃(辦理區段徵收範
圍)等3部分,並以計畫年期100年推估計畫人口40,000人。
惟查本案擬劃設優先發展地區207.17公頃,有無符合大里市都
市整體發展與人口成長實際之需求、該優先發展地區擬辦理區段
徵收取得原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尚未
經台中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評估是否可行,以及計畫人口係採現
況人口成長、優先發展地區土地供給及就業人口衍生之活動人口
需求予以加總,似屬偏高,爰建議台中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
充圖說相關資料後,提下次會議簡報說明。
一、建議補充本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發展策略、空間定位、
整體發展構想、課題分析與對策、檢討變更原則等資料。
二、建議本案計畫人口數應配合下列3種替選方案重新核實推
估,並補充推估模型或方法。
三、建議本案以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
21.53公頃之私有土地為基礎,就擬辦理區段徵收之優先發
展地區先行以100公頃、150公頃及207.17公頃等3種不同
替選方案,評估區段徵收財務之可行性分析。
四、建議補充本案防災計畫(如:災害史、類型、路線、空間、
場所等)。
五、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書面下列意見,併請參考。
(一)請確認土地使用計畫「河川區」之劃設依據,另旱溪排水
部分應為經濟部於95年7月20日核定公告(經授水字第
09520207080號函)之「旱溪排水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
(用地範圍)」。
(二)本「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案」範圍涵蓋本所辦理中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階段實施計畫」樹王埤排
水、中興段排水規劃案之部分排水路,該規劃成果將交由
台中縣政府辦理排水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之公告,故
未來仍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三)建議增加評估本區域都市化後區域內地表逕流改變狀況,
並提出相關因應處置作為,以維持原有狀態,減輕河川與
排水負荷及對下游可能產生之災害。
(四)本計畫區範圍原為農業使用區域,未來都市化後將對地下
水補注造成影響,建議能規劃相關替代方案及配置地下水
補注空間,使地下水資源得永續利用。
附件: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文
本案前經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
則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目的與理由,係為透過辦理區段徵收
方式取得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及中投快速道路與生活圈3、4號
線道路用地,惟本案自89年1月6日報部,歷經本會508次、
536次、548次、561次及580次會議審議迄今,其原擴大都市
計畫草案構想及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急遽變遷,為符合行政院函同
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意旨,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
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
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
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