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61-審議事項-第3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為農業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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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61
案件id
MOIO6861-4-006-62f76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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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93年8月27日第149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3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3011731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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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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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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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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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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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歐陽前委員嶠暉、楊前委員龍士、洪前委員啟東、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孫委員寶鉅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2月9日、94年6月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十、『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本規範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5點規定訂定,經新竹市政府94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40041138號函附補充資料說明,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建議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乙節,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研提相關資料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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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附錄一『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未來涉及保護區變更,適用範圍達220公頃,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並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市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政策等問題,可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影響層面廣泛,如未有相關因應措施,建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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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開審議規範如無訂定之必要者,為解決目前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問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畫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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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開審議規範涉及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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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新竹市政府96年5月2日府都規字第0960044492號函敘明業依上開意見辦理,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經96年5月2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新竹市政府迄今已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6年11月13日第670次會議報告決定略以:「一、洽悉,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6年5月22日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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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新竹市政府96年6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60062057號函轉倪燦坤君陳情高峰里保護區開放五十公頃乙案,併前項決議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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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新竹市政府97年1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7000544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到部,因案情複雜,且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成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部都委會楊前委員龍士、洪前委員啟東、孫委員寶鉅等3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並於97年2月19日續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後,經新竹市政府97年6月3日府都規字第0970056295號函檢附修正計畫書、圖,爰再行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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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涉及是否劃分為若干計畫單元整體開發、配置適當公共設施、建立公平合理負擔機制、合法建物之清查、變更為農業區之必要性、計畫書內容前後不一致(如變更理由及範圍)等,案情複雜,請新竹市政府補充相關資料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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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為解決高峰里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
問題,前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如附件
一)略以:「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
宅社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
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
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
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畫後,納
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經新竹市政府檢討考
量未來發展需求及計畫可行性後,改以先行變更部分保護
區為農業區方式處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
市政府97年1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70005443號函送計畫書、
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正式行文檢送
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
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
議討論。
一、本專案小組第1會議建議意見:有關計畫緣起及計畫範
圍之建議意見,經市府研提處理情形(詳附件二)及納
入計畫書敘明,建議除計畫範圍內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
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請於計畫書以示意圖補充相
關理由,以及簡報資料有關民國66年及75年航照圖,請
於計畫書補充外,其餘同意依照辦理。
二、計畫書應再加強說明事項:有關本計畫範圍內水土保
持、排水系統、相關生活機能(如就學)、都市防災規
劃、後續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管理等,請於計畫書再加
強說明。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四、後續辦理程序:本案擬由開發審議規範改為分區變
更,計畫內容已大幅改變,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
明會,並提新竹市都委會審議後,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
結果與本會決議文相同者,則檢具修正計畫書、圖報部
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
決議文不同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
法令規定者,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
關規定查處。
六、建議事項:
(一)有關前開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之地區,如經剔除於計畫範圍者,宜併同鄰近風
景區坡度陡峭地區,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
討考量變更為保護區。
(二)本特定區計畫圖請新竹市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
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重
新製作,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作為後續
都市計畫執行之依據,以避免產生爭議。
附件一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決議文摘要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
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專案小組審查
意見略以:「十、『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本規範原係依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第15點規定訂定,經新竹市政府94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
0940041138號函附補充資料說明,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建議納入主要
計畫書規定乙節,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研提相關資料後,再交由本專案小
組繼續審查。
(一)計畫書附錄一『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未來涉及保護區變更,適
用範圍達220公頃,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
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
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
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並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
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市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政策等問題,可能造
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影響層面廣泛,如未有相關因應措施,
建議予以刪除。
(二)前開審議規範如無訂定之必要者,為解決目前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
土地使用管理問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宅社區
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
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
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
畫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三)前開審議規範涉及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
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
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
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附件二本會專案小組96年5月22日第1次會議意見處理情形綜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