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6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及「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寶山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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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61
案件id
MOIO6861-4-007-e75e7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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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93年9月23日第189次會議及93年10月28日第193次會議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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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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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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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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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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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歐陽前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楊前委員龍士、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吳前委員萬順、孫委員寶鉅接替)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前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2月16日、94年3月4日、4月19日、6月17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檢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到部,提經本會94年9月6日第616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前經新竹縣政府94年7月29日府工都字第0940101404號函送相關替代方案優劣分析(如下表),並建議將竹東鎮計畫區內坵塊圖上平均坡度40%以上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方式辦理。惟新竹縣鄭縣長永金列席說明,為順利推動本計畫案開發及一併解決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表達可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方案一(計畫範圍內全部土地原則得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或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後開發)辦理之意見,故本案退請縣府考量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重新研議適當之都市計畫方案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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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有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一詞,請修正為『政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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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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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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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8096號函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由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4日召開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案經本專案小組審查後之計畫內容,與縣府93年11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報部核定之計畫內容,已有相當差異,建議應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依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如公開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再提委員會議討論。」,經新竹縣政府95年12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50170268號函送重新公開展覽期間陳情意見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95年12月29日、96年4月30日、8月21日、12月11日(因其中2位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為審慎起見,經簽奉核可,再增加楊委員重信、黃委員德治參與該專案小組)、97年1月2日、97年4月1日、97年6月19日(含現場勘查)再召開7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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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後續規劃涉及現有地景生態(如湧泉、地塹)、農作紋理、農水路規劃、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名稱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可能衍生適法性問題等,經評估如必須修正前開折衷方案計畫內容者,請縣府研提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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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前開「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實際範圍及面積,應於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時,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願而定,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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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斷層帶鄰近之土地使用計畫及污水處理場位置,請於細部計畫再進一步檢討分析,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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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展覽:有關「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竹東鎮部分】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避免執行疑義,建請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者,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其餘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轉請縣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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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縣府研提4個方案(詳附錄一,方案一: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意見暨專案小組討論具體結論並套疊重製後地形圖修正方案。方案二:依「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劃設「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之方案。方案三:參酌陳情意見,將地塹與建物保留劃設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之方案。方案四:保留完全同意「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之地主土地,劃設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之方案。),請將方案三及方案四整合成一個折衷方案,併同方案一及方案二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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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前開折衷方案係為維護希望繼續維持農業生產地主之權益,以及農耕範圍應予以集中,建請縣府考量現有地景生態(如湧泉、地塹)、農作紋理及農水路等因素,選定適當區位,規劃適當規模之「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研提折衷方案,並提供相關陳情人參考。至於上開「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實際範圍及面積,應於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時,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願而定,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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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斷層帶鄰近之土地使用計畫及污水處理場位置,請於細部計畫再進一步檢討分析,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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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開展覽:有關「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竹東鎮部分】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避免執行疑義,建請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者,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其餘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轉請縣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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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與會代表或陳情人多次討論之Q&A(問題與解答),縣府已補充相關說明(如附錄四)。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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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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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選方案選定:有關新竹縣政府研提3個替選方案及1個備用方案(新竹縣政府97年7月9日府工都字第0970089300號函及97年7月11日府工都字第0970094189號函送),經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相關公民、環保團體及新竹縣轄竹東鎮園區三期徵收促進會列席表達意見,以及委員充分討論後,基於維護農業生產及希望整體開發地主之權益、尊重環境保護之新價值觀及兼顧保育與開發等因素,原則同意依縣府所提第3方案,即折衷方案(如以下圖表)規劃,並將「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列入區段徵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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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後續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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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請縣府以97年6月6日府工都字第097007786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為基礎,依前開決議文及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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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抵價地發還比例尚未確定前,新竹縣政府即已完成招商程序,基於避免衍生圖利廠商及影響民眾權益等,經縣府參考該縣轄已辦理區段徵收案例,確定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區段徵收總面積)為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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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變更編號建請以大區塊方式重新編號,以資明確。另計畫圖錯誤部分(如研究專用區),請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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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縣府參考相關案例、研擬不同領取抵價地比例之方案及考量開發成本合理性,據以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經新竹縣府地政局認可後,先行送請本部地政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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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請檢附產業專用區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以確保本特定區能順利開發及引進人口與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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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段徵收: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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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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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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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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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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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建議有關高速鐵路兩側毗鄰地區限建事宜,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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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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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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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來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工程時,建議儘量以生態規劃及生態工法處理,以維護原有地景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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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案名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因該計畫範圍內土地未來可能不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計畫案名是否應作適當之修正,請新竹縣政府斟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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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是否有陳情人所陳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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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折衷方案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新竹縣政府依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
公民或團體陳情及相關機關意見,以及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等,以97年6月6日府工都字第0970077860號函送修正計畫
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一)到部,除需提請委員
會討論決定者外,其餘計畫內容俟委員會審決確定替選方案
後,請縣府以上開97年6月6日函送修正計畫書、圖為基礎,
依下列各點修正計畫內容及辦理相關事宜。
(一)替選方案評估:
1、有關縣府研提4個方案(詳附錄一,方案一:參酌
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意見暨專案小組討論具體
結論並套疊重製後地形圖修正方案。方案二:依
「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劃設「客家
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之方
案。方案三:參酌陳情意見,將地塹與建物保留
劃設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段徵收
範圍外之方案。方案四:保留完全同意「二重里
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之地主土地,劃設為
「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
之方案。),請將方案三及方案四整合成一個折
衷方案,併同方案一及方案二提請委員會討論決
定。
2、有關前開折衷方案係為維護希望繼續維持農業生產
地主之權益,以及農耕範圍應予以集中,建請縣
府考量現有地景生態(如湧泉、地塹)、農作紋
理及農水路等因素,選定適當區位,規劃適當規
模之「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研提折衷方案,
並提供相關陳情人參考。至於上開「客家農業休
閒專用區」實際範圍及面積,應於辦理細部計畫
及區段徵收時,確定相關地主領回該專用區之意
願而定,如涉及主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
論。
3、有關方案一、方案二及折衷方案仍請縣府列表比較
其優劣,方案評估如不可行者,請加強說明其詳
細理由,並將相關資料函送本署。
(二)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有關下列各點請納入計畫
書、圖修正。
1、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抵價地發還比例
尚未確定前,新竹縣政府即已完成招商程序,基
於避免衍生圖利廠商及影響民眾權益等,經縣府
參考該縣轄已辦理區段徵收案例,確定本案區段
徵收範圍內之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公共設施
用地面積/區段徵收總面積)為43%。
2、有關斷層帶鄰近之土地使用計畫及污水處理場位
置,請於細部計畫再進一步檢討分析,如涉及主
要計畫調整者,應再提會討論。
3、計畫書、圖變更編號建請以大區塊方式重新編
號,以資明確。另計畫圖錯誤部分(如研究專用
區),請配合修正。
4、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縣府參考相關案
例、研擬不同領取抵價地比例之方案及考量開發
成本合理性,據以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
告,經新竹縣府地政局認可後,先行送請本部地
政司確認。
5、本案請檢附產業專用區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以
確保本特定區能順利開發及引進人口與產業。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及相關機關意見:有關重新公開展覽
期間陳情意見(共62個,詳附錄二),其中涉及竹東
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部分(如人47、48、
52、53、54、55、59),該自救會已於96年7月16日函
送整合陳情意見(共36個,如附錄三)。至於陳情意
見涉及替選方案評估部分,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一)辦理。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註:新竹縣政府處理情形附件請參閱本會專案小組97年4月1日聽取新竹縣政府簡報「變更新竹科學
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第11次會議出席委員
初步建議意見
(五)區段徵收相關作業:
1、臺灣省政府林前主席光華列席陳訴有關新竹縣政府
辦理區段徵收先期作業疑義部分,查目前新竹縣政
府已於96年6月6日完成招商程序(簽約確定廠商,
由該廠商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並承
擔公共設施及抵價地發還比例相關風險),依本部
96年6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7478號函示,
新竹縣政府執意先行招商作業,倘因此衍生相關法
律問題或引起土地所有權人抗爭,應由該府自行負
責處理。
2、本案已完成招商程序,有關是否違反本部94年8月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9964號函說明三:「招商
作業前應完成抵價地比例報准程序」內容、是否違
反相關法令規定,以及後續如何因應處理等節,經
本部地政司97年1月24日台地創12字第0970000144
號函說明二略以:「...按抵價地比例是否應於
招商作業前報核,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規並未明
定,故本部上開函中所敘『並於招商作業前完成抵
價地比例報准程序』係為考量縣府、被徵收土地所
有權人及廠商權益,減少不確定因素,以避免日後
可能產生爭議,致影響開發時程,故而有建議性之
指示,其性質係屬行政指導之訓示,應不具法令強
制拘束力。又開發招商作業係屬該府權責,該府於
未完成抵價地比例報核前即進行招商,既已發生諸
多爭議,為期日後該開發案能順利進行,應由該府
妥為繼續協調。」有案。
(六)後續辦理事項:
1、公開展覽:有關「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
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
【竹東鎮部分】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避免
執行疑義,建請再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
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如涉及都市計畫圖重製
檢討者,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其餘公民或團體陳情
意見,則轉請縣府參處。
2、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
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
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
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
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竹
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
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
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
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七)其他:
1、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建議有關高速鐵路
兩側毗鄰地區限建事宜,請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
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
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3、有關與會代表或陳情人多次討論之Q&A(問題與解
答),縣府已補充相關說明(如附錄四)。
(八)建議事項:
1、未來辦理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工程時,建議儘量以
生態規劃及生態工法處理,以維護原有地景風貌。
2、本案計畫案名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
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
【竹東鎮】,因該計畫範圍內土地未來可能不適用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計畫案
名是否應作適當之修正,請新竹縣政府斟酌考量。
3、本案是否有陳情人所陳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
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
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第一章
附錄一新竹縣政府97年6月6日府工都字第0970077860號函送本會
專案小組第11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
附件一:方案評估內容與各方案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一、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擬定替代方案與陳情民眾進
行協商,尋求其意見與共識。本府共擬定四個方案,說明如下:
(一)方案一: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意見暨內政部專案小組討論具體結論並套
疊重製後地形圖修正方案。
1、修正區內道路系統:
採納陳情人(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園科三期區段徵收促進會)意
見,避開磚厝(兩層樓磚厝)、伯公廟及原有地塹地形,修正道路位置(36m特
一號道路、12m特二十五號道路、20m特二十四號道路)及寬度(特一號36m調
整為25m、部分路段調整為20m;特二十八號12m部分調整為20m;特二十號
20m修正為12m),未來銜接北側既有計畫道路,仍需請工程單位進行整合鑑
定。
2、陳情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
採納陳情人(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
等意見,配合保留地塹地形與既有建物(傳經第、九牧第、兩層樓磚厝及伯公
廟)之保存處理原則,修正區內原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配置,方案示意平
面圖、面積變更對照詳圖1、表1。
(二)方案二:依「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劃設「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
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之方案。
採納陳情人(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意見,其所陳情範圍(約60公
頃)劃設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
此專用區範圍將全數剔除於本次區段徵收範圍之外,未來得維持原農業
區之使用,即除保持農業生產之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並不得擅自變更使
用。本方案示意平面圖、面積變更對照詳圖2、表2。
(三)方案三:參酌陳情意見,將地塹與建物保留劃設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
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之方案。
參酌陳情人(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及專案小組出席委員之意見,
將地塹地形與既有建物(傳經第、九牧第、兩層樓磚厝及伯公廟)集中劃設於
「客家農業休閒專區」(面積約13.5ha)予以保留。
此專用區範圍將全數剔除於本次區段徵收範圍之外,未來得維持原農業
區之使用,即除保持農業生產之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並不得擅自變更使
用。本方案示意平面圖、面積變更對照詳圖3、表3。
(四)方案四:保留完全同意「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之地主土地,劃設
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之方案。
依96年10月19日本府針對「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範圍內
之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問卷調查結果,將完全同意「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
會」陳情意見之地主土地予以全數保留,劃設為「客家農業休閒專區」並剔
除於本次區段徵收範圍之外。
此專用區未來得維持原農業區之使用,即除保持農業生產之外,僅得申
請建築農舍並不得擅自變更使用。本方案示意平面圖、面積變更對照詳圖
4、表4。
二、針對擬提四個替代方案進行評估分析,說明如下:
三、四個替代方案之面積變更對照:
表1方案一面積變更對照表
註:表內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2方案二面積變更對照表
註:表內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3方案三面積變更對照表
註:表內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4方案四面積變更對照表
註:表內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四、四個替代方案之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方案一: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意見暨內政部專案小組討論具體結論並套疊重製
後地形圖修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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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依「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劃設「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
區段徵收範圍外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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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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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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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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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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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圖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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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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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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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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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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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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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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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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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
綠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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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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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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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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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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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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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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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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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
住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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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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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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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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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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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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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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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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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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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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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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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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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樂場用地客家休閒農業專用區
+
兒
+
+
(剔除於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外)
方案三:參酌陳情意見,將地塹與建物保留劃設為「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
段徵收範圍外之方案
+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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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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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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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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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業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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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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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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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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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專用區污水處理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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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研究專用區高鐵高速鐵路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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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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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保護區變變電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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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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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高速公路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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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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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工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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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二十八公
→12M
+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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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計畫範圍線
+
+
綠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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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
兒兒童遊樂場用地客家休閒農業專用區
+
+
++
(剔除於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外)
+
+
+
+
+
+
+
方案四:保留完全同意「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陳情意見之地主土地,劃設為「客
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外方案。
M←
25m
<-
特一
計畫圖例
25M←
附件二:
新竹縣相關都市計畫案區段徵收公設比例參考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2次會議決議回覆表
附錄二重新公開展覽期間陳情意見表
附錄三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96.7.16陳情最終整合意見意見回覆暨處理情形綜理表
備註:附件請參閱本會專案小組97年4月1日聽取新竹縣政府簡報「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
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案」【竹東鎮】第1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附錄四:與會代表或陳情人多次討論之Q&A
一、本計畫的開發歷程?陳情與回應?
(一)本計畫全區實已經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2次會議審決
通過。
(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2次會議決議,竹東鎮部分重新
辦理公開展覽後,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提出陳情保留面積約
60公頃土地劃設為「農業休閒生態專區」,並剔除此次區段徵收範
圍之外乙事,本府皆予以與善意回應參採陳情意見,配合本地區特殊
地景、自然生態、文化古厝保存原則等,修正相關土地使用、道路系
統與公共設施(詳附件一)。
(三)本府亦於96年10月19日針對陳情範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進行問卷調查(掛號寄件),並於96年10月26日舉行公開說明會。
經依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陳情人並未取得陳情範圍內土地之所有地主
之同意;其中贊成變更為「休閒農業專區」使用之同意人數僅佔
15.05%,同意之持有土地面積約18.8公頃,佔陳情範圍土地
33.55%;惟同意之土地分佈零散或屬持分部分土地者,難以將60公
頃之範圍全部規劃為「農業休閒生態專區」。
(四)本府擬配合自救會,另規劃小區塊區域不納入區段徵收方式辦
理,將自救會成員之土地集中配置於農業休閒生態專區中。唯自救會
堅持需原地指配土地,故本地區礙難單獨規劃為「農業休閒生態專
區」。
(五)本府依內政部第11次專案小組決議請繼續與陳情人溝通協調,
本府除於96年9月6日、9月17日、9月22日及10月18日舉辦4
次協商會議,亦於97年5月7日再舉辦方案溝通協商會議,擬提4
各方案與陳情人進行會商,該自救會同意第二方案即仍堅持維持當初
陳情範圍全區作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並剔除於本計畫徵收範
圍外的意見。
(六)本府針對擬提之四各替代方案皆已尊重自救會意見保留相關建物
地塹地景並進行評估分析後,自救會堅持之方案二實礙難執行,建議
採本府所提之第一方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次專案小組審
議原則同意之方案)為最後修正方案。
二、縣府積極推動園區三期開發案的計畫緣起及內容?為何選定竹東為徵收範圍?產業/
人口需求?
(一)計畫緣起及內容
1、長期土地限制發展(閒置),徒增民怨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自民國七十年五月廿日發布實施,
至今已超過廿年,且就業人口已逾11萬人。本計畫區為園區第三期
開發區,因遲遲未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用地徵
收,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利用,並造成土地閒置,嚴重影響民眾權
益以及地區整體發展。二十多年來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無數次陳情與抗
爭,不僅民眾怨聲載道,無形間更浪費社會資源與成本。
2、科管局放棄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徵收
依據科學園區管理局89.3.16(89)園建字第003696號及93.9.10
園建字第0930024553號函示,目前本計畫區已無土地使用計畫,並
放棄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用地徵收,同時對於新竹
縣政府擬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開發,表示樂觀其成在案。
3、園區發展造成生活機能用地需求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於民國七十年公布實施,民國八十
年七月發布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目前計畫發布已逾十年,由於園區內
產業高度集中發展,其快速增加之廠商數與引進之就業人口,遂造成
園區內外與周圍環境產生交通壅塞、環保及住宅、商業、休閒空間供
需失調等問題。
(二)人口/產業發展需求
參酌前述並考量竹東地區特性,本計畫擬訂定竹東計畫居住密度為
200人/公頃,計畫人口26000人。
計畫區產業用地供給現況,大致有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工業區、新竹
科學園區及其他編訂工業區,如新埔、芎林、北埔等,未來計畫區鄰
近的高科技產業用地市場將出現竹科四期、竹二科計畫、台元科技園
區、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及篤行營區等新生產業用地
竹科園區合計已開發625公頃,目前閒置廠房低於2%,開發已趨飽
和。惟高科技產業發展蓬勃需地殷切,管理局於是加速園區之擴建。
科學園區管理局為了提供半導體產業未來發展的需求,及為因應廠商
擴建之用地不足問題,94年1月經行政院核定園區三、五路沿線約
31公頃之土地規劃園區事業專用區,目前已有台積電、力晶與世界
先進3家公司正式著手進行建廠工作,預估其總投資額為4,500億
元,年總產值可達3,000億元,且可創造約10,000個就業機會,此
對高科技產業及地方之繁榮與發展均具有極大幫助。
唯有鑑於竹科現有三期土地幾乎已全部提供廠商開闢完成,而新駐或
舊有廠商擬再興建高科技廠房投資擴廠土地需求仍殷。而依經濟部
96年12月統計分析指出竹科工業園區之開發設置,已達成吸引高科
技產業投資之策略目標,成功為我國高科技產業塑造國際競爭優勢。
然而不可諱言的,竹科發展上也面臨了許多考驗,其中之一就是土地
開發問題。目前根據廠商問卷調查分析,估計仍殷切需求面積在
112.5公頃至159.5公頃之間;故本計畫之開發對新竹縣是發展實有
刻不容緩之需求。
(三)選定緣由
基於以上緣由,本計畫特針對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新竹縣轄寶山與
竹東部分共約890.96公頃土地辦理通盤檢討,主要因為:
1、因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產業發展需求,支援產業發展所需各種土
地使用機能。
2、依據都市發展現況與未來發展需要,並參酌機關、團體及人民建
議,檢討原來土地之使用計畫。
三、環評是否確實?開發計畫內容及規劃原則?有通盤檢討必要?
(一)環評問題
本府已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說明審查作業,且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95年1月3日已審定並公告在案。
另本案採納陳情人代表(自救會、促進會)意見所修正方案部分,未
來將依內政部審定結果後,再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
析。
(二)全區計畫內容與原則
1、有關全區之計畫目標願景如下:
(1)打造台灣綠色矽島、科技、文化大學城
未來本計畫將承續以科技與人文並重的台灣「綠色矽島」為發展目
標,努力積極推動永續經營的科技、文化與結合大學城發展之建設藍
圖,使大新竹真正成為台灣的矽谷。
(2)縣、市、園區共創合作三贏
兼顧新竹縣、市地區與竹科未來發展需求,確認本計畫區未來都市發
展之定位與願景,整合地區各個重大發展計畫,重新建構地區的都市
發展架構,配合週邊都市整體發展的需要,帶動整體平衡與發展,使
縣、市與園區間結合相輔相成,再創經濟榮景。
(3)塑造衛星支援基地優質科技生活圈
經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重新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解決用地需求的課
題,同時改善整體交通運輸系統,健全土地使用與交通系統結合之發
展模式。以園區科技發展變動力量與地方農業轉型契機,透過民間公
共投資及傳統工業土地再發展計畫,使本計畫區成為竹科衛星基地,
並將土地有秩序、有目標之妥善規劃利用。
2、有關竹東鎮未來土地使用計畫構想:
(1)竹東鎮未來土地使用計畫主要目標為「支援高科技產業發展的衛星
基地」,朝向科技生產與生活機能並重之方式發展,規劃工業區、
住宅與商業等生活機能用地,以充分發揮地利,滿足地方的發展需
求。
(2)住宅區方面考量基地條件及規劃原則劃設住宅區,未來於細部計畫
就各住宅區之地形、基地條件與鄰近發展狀況,劃設低、中、高密
度住宅區。
(3)商業區考量鄰近鄉鎮(竹東、芎林、寶山)附近並無具有規模之商
業中心,因此將工業研究院東側定位為地方商業中心,採取高容
積、低建蔽之規範,以營造為計畫區之地標。
(4)產業專用區基於地形及區位限制,主要劃設於鄰近科學園區及工業
研究院附近之土地,其使用性質應包括原計畫園區服務區及事業專
用區使用項目,並增加其電力設施使用。並調整特一號道路直接連
接科學園區,以發揮產業聚集效益。
(5)零星工業區仍維持原計畫並合併其鄰近畸零土地。生活機能用地則
分別規劃於東西兩側,東側規劃居民生活鄰里單元規劃包括住宅及
必要性公共設施等用地,西側規劃商務住宅群,提供包括住宅及商
業區、鄰里公園等用地。
3、有關自救會陳情範圍(考量地景、生態、水脈、客家傳統民居古厝
保存)修正原則:
修正相關土地使用、道路系統與公共設施,調整及修正方案如下:
(1)修正區內道路系統:避開磚厝(兩層樓磚厝)、伯公廟及地塹地形,
修正道路位置及寬度:
a、修正道路位置:36m特一號道路、12m特二十五號道路、20m特二
十四號道路。
b、調整寬度:特一號36m調整為25m,部分路段調整為20m、特二十
八號12m部分調整為20m。
(2)調整陳情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配合保留地塹地形與既有建物(傳
經第、九牧第、兩層樓磚厝及伯公廟),予以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
(綠地、兒童遊樂場、文小、廣停等用地)。
4、另訂定都市設計原則作為後續細部計畫指導原則,以有效控管本
區住宅區發展品質:
本計畫都市設計初步構想應針對不同使用分區規劃適宜之發展密
度,有效引導開發方向求達到預期之發展型態。另外亦應建立起計畫區開
放空間與綠地系統之連貫性,並考量地區景觀資源特色,藉由地區文化或
地方特色、形式來創造地區整體風貌與都市景觀。
(三)通檢必要性
1、本計畫原為園區第三期開發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
畫於民國七十年公布實施,民國八十年七月發布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目前計畫發布已逾十年,已逐漸產生園區內外與周圍環境供需失調等
問題。且二十多年來未辦理徵收影響民眾權益甚鉅,亦浪費社會資源
與成本,故時有必要進行辦理此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2、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產業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支援所需各種
土地使用機能,並參酌機關、團體、人民建議,故進行檢討土地之使
用計畫。
3、本計畫為本縣重大建設計畫,為增加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與財政考
量下,將引進民間資金辦理區段徵收,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四、住宅用地之必要性?非重大公共建設,為何一定要強制徵收?是否依法有據?如果不
願被徵收,居民有無說不的權利?
(一)住宅用地之必要性:
本計畫區所在之竹東鎮及寶山鄉,12年間人口成長約1.9萬人,歷
年人口平均成長率為1.83%(民國80年~92年),高於新竹縣
1.75%及新竹市1.37%,由於鄰近新竹科學園區,是新竹縣境內的高
成長區,在園區產業高度集中發展,就業人口快速增加,對鄰近地區
之住宅用地需求亦隨之增加,考量上位計畫定位、相關計畫內容及未
來發展需求,而鄰近都市計畫地區土地開闢率均高,可發展用地不
多,本計畫區確有劃設住宅區之必要。
(二)本計畫為本縣重大建設計畫,因二十多年來未辦理徵收影響民
眾權益甚鉅,亦浪費社會資源與成本,故進行辦理此次都市計畫通盤
檢討,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三)法源依據:本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
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四)民眾得依法有權利提出意見:
1、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2次
會議決議進行過公開展覽「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案,任何公民及團
體對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提
出。
2、本府已盡力釋出完全善意,全力與陳情人進行溝通協調:
(1)邀集相關單位及陳情人辦理3次現場會勘(96.01.13、96.01.19、及
縣長於96.04.27至現場與陳情民眾溝通),並遵照部都委會專案小
組第8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於96年9月6日、9月17日、9月22日
及10月18日分別舉辦四次協商會議,更針對有關自救會陳情人所
陳之「全體村民皆獲具體共識保留成農業休閒生態專區」乙事,針
對陳情範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於96年10月19日進行問卷調查
(掛號寄件),並於96年10月26日舉行公開說明會。
(2)97年5月7日再舉辦方案溝通協商會議,擬提4各方案與陳情人進
行會商,該自救會同意第二方案即仍堅持維持當初陳情範圍全區作
為「客家休閒農業生態園區」並剔除於本計畫徵收範圍外的意見。
3、本計畫確有其促進地方發展之重要性:
(1)竹東鎮部分未來土地使用計畫主要目標為「支援高科技產業發展的
衛星基地」,朝向科技生產與生活機能並重之方式發展,規劃工業
區、住宅與商業等生活機能用地,以充分發揮地利,以滿足地方的
發展需求。
(2)另本計畫為本縣重大建設計畫,為增加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與財政考
量下,將引進民間資金辦理區段徵收,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五、重大建設與文化資產保存一定對立嗎?如何做能達到雙贏?
政府重大建設與文化資產保存非全然為對立,關於本案區內具歷史保
存價值之建物處理原則,已配合將相關陳情保留設施劃設於公共設施
用地內予以保留,且刻由本府文化局依文資法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保留
原則之審查程序中。未來將依其審查結果納入細部計畫或主要計畫辦
理修正,目前已增列相關保存原則於計畫書第四章第2節。
本案比照竹北新瓦屋原有聚落,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劃定於公園用
地內予以保存(目前由客委會進駐管理維護中)之模式劃設於公共設施
用地內(兒童遊樂場、文小、廣停),未來由公部門予以保存及管理
維護為宜。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竹東二重里地主權益自救會
建議辦法:
-
97 年 7 月 6 日 972(異)第 42 號依法異議書陳情「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倘仍強行准予違法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將此違法之行政處分,集體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必要時,將一併追究一切法律責任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
本案涉及都市計畫部分,均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涉及區段徵收部分,轉請縣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