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61-審議事項-第10案:台南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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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6861
案件id
MOIO6861-4-013-1e13f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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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4月28日第192次會議、95年10月20日第195次會議及95年12月15日第19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6年2月15日府城都字第096003866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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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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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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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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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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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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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麗紅(召集人)、楊前委員龍士、洪前委員啟東、賴委員美蓉、張委員珩、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3月20日、6月12日、10月9日、10月30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本會專案小組陳召集人麗紅於97年5月20日確認完竣,嗣准台南縣政府97年6月6日府城都字第097012629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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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如經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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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7」案該府並無合理之替代方案,仍應維持原計畫(綠地)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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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
後,提請委員會審議;其中貨運轉運中心區部分,請縣府補充修
正後計畫內容,送由本次會議出席委員(陳委員麗紅、賴委員美
蓉、張委員珩)確認後,提請本部都委會討論決定。
一、整體性部分:
(一)請將本特定區整體發展與周邊地區,例如:新營、柳營都
市計畫之土地使用與其產業發展之關聯性等事項,納入計
畫書中敘明。
(二)本案以「提昇產業發展、強化交通轉運功能及提供地區高
品質居住環境」為發展目標,請將相關之發展策略、計畫
方案或發展課題及對策等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請將擬變更後之產業專用區,其相關之發展策略、計畫方
案或發展課題及對策等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計畫人口:請配合調整後之計畫年期(民國110年),及考
量本計畫區內實際公共設施用地可服務人口、現況及未來人
口發展趨勢,及計畫區內重大建設計畫可吸引入之人口數,
例如:擬變更之產業專用區開發後可引入人口等,務實檢討
計畫人口數,並請配合檢討結果,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
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
用地服務水準,不足部分,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三、貨物轉運中心區部分:
(一)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考量本計畫區現況人口僅達計畫目
標人口數一半,住宅區亦未完全開闢使用(住宅區開闢率
則約70%),無論依人口發展現況或住宅需求觀之,本計
畫區均無新增住宅區之必要;另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
明,計畫區內之新營工業區發展已達飽和,似可考量將貨
運轉運中心區土地變更作為二級產業使用,爰建議擬變更
為住宅區部分一併調整為產業專用區,並請將有關開發產
業專用區之可行性分析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部分:
1、有關產業專用區擬容許使用項目多以服務業為主,惟本
案產業專用區如依前點建議意見擴大且納入二級產業功
能後,其整體功能、定位應有所調整,爰請併上開建議
意見,整體考量補充有關產業專用區主要之功能、定位
及內涵,並具體說明擬引入之產業類型。
2、請將擬引入之產業類型與容許使用之構想與原則,補充
納入本案主要計畫書中敘明,另相關之容許使用行業種
類,請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規定,
以利執行。
3、請將本計畫區及本案產業專用區未來發展二、三級產業
之市場潛力、區位適宜性及具體之產業引進計畫或招商
計畫、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確保計畫可行性。
4、建議本案於規劃產業專用區時,應詳予考量未來產業特
性及使用性質,劃設適當大小之街廓,以利大街廓整體
開發,促進產業發展,惟考量未來辦理市地重劃時,小
面積土地所有權人分回土地需要,可參酌當地地籍細分
程度,保留少部分土地劃為較小街廓之產業專用區(建
議以不超過2個街廓數為原則),以利後續執行。
5、考量產業專用區可能衍生較多大型車輛進出之交通行
為,建請重新檢討調整區內之計畫道路寬度,以利通
行;另鑑於仁德交流道附近地區因建築開發及引入產業
活動後造成當地交通壅塞之現象,為避免類似情況發
生,請縣府預先考量本案產業專用區開發後衍生之活動
人口及交通量,並研提相關之交通影響評估分析,並配
合規劃適當區位之停車空間。
6、有關經濟部商業司列席代表提供之下列意見,請酌予納
入規劃參考。
(1)本案所劃設之產業專用區,建議保留一定比例土地面積
供作倉儲、物流運輸使用,以利產業發展。
(2)上開保留作貨物倉儲、轉運功能之土地面積,建議應以
不低於縣府補充資料所推估之5.31公頃為原則。
(3)產業專用區(二)係供運輸及倉儲為主,與旅館業之關
連性較低,建議其容許使用項目可修正為:「1.汽車運
輸業、停車場及相關附屬設施、2.倉儲業相關設施,及
3.其他經台南縣政府核准之設施。」,較符實際。
(三)擬變更為客運轉運專用區部分:請將有關設置客運轉運中
心之需求分析、相關客運業者進駐意願調查,以及評估用
地需求之合理面積規模及區位等事項,納入計畫書補充敘
明。
(四)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
1、區內於客運專用區東側規劃之公園用地部分,建議將其
區位調整至靠近西側住宅區一側,俾提供鄰近住宅區居
民使用,提高其可及性;原位於西側之廣停用地,則建
議可將部分面積調整至客運專用區東側,以增加往來乘
客使用方便性。
2、區內之主要道路寬度,建議調整為25-30公尺,以利大型
車輛出入;另靠近西側住宅區之道路寬度,建議可縮減
為10公尺,減少車輛出入對西側住宅社區之干擾。
(五)開發方式部分:
1、請依調整後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重新評估
本案以市地重劃開發之可行性,並應請提供經縣府市地
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
畫書載明,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2、本案如經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應依本部都市計畫
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
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1)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應請台南縣政府依平均地權
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
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
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
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
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
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
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
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都市防災部分:
(一)請將本計畫區內歷年來災害發生類型及災害史等資料,補
充納入計畫書中,並請據以研提相關防救災措施。
(二)本案規劃以量販店或大賣場作為災害發生時之物資據點應
不恰當,建議仍應以公有土地、學校或機關為優先考量。
(三)有關案內擬變更之加油站專用區,應考量其周邊皆為農業
區之區位特性,研擬必要之防救災措施及交通動線。
(四)請就本案擬變更之產業專用區,其區內可能發生之工業災
害類型,預先考量並研提因應措施。
五、有關事業與財務計畫及加速公共設施開闢部分:除容積獎勵
外,建議應請思考更積極可行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策略,作
為都市計畫執行之參考。
六、有關擬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增加容積獎勵部分:涉及後續細
部計畫規定事項,應請先就容積獎勵對本計畫區不動產市場
是否具有誘因補充評估說明,或提供相關研究報告,俾瞭解
後續實施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上開得增加之建築容積,是否
部分可由申請人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併請考量。
七、實施進度及經費:有關本次通盤檢討新增之公共設施用地,
其土地取得方式及開闢經費、時程亦應納入計畫書中載明,
以利執行。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
係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惟為因
應91年5月15日都市計畫法第23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
後,落實該條文有關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實施之規定,建議本案應可考量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
並分別辦理之。本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部分,建請刪除並請縣府改納入細部計畫規定,由縣府本
於權責自行核定實施。
十、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
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
形,並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
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
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
需求,檢討其存廢。
(三)計畫書內各項統計分析數據,建請視各項資料發布情形更
新至最近年度。
(四)請補充本計畫區聯外道路系統圖(含道路層級)與本計畫
區發展構想示意疊圖。
十一、其他:
(一)有關本案計畫內容涉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為避免主
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
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
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
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計畫內容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
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十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
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南縣政府研析意見
陳情位置初步建議意見
1新營市公所/新營市公所依據台南縣政府委託京華變更農業區為本案陳情土地臨計畫本案建議採納縣府研
新營市太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急水溪流域水資源回收中道路,聯外交通便析意見,俟有具體實
宮段太子宮(新營、鹽水、學甲及北門)污水下心用地。利,惟開闢工程經費施進度及經費後,另
小段1447地水道系統檢討規劃」報告書,選定陳及開發時程尚未明案依法定程序以個案
號等20筆土情位置土地規劃作為新營水資源回收確,建議待實施進度變更方式辦理。
地中心,為配合計畫後續執行,先行辦及經費確定後,再採
理都市計畫變更。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2.陳慶章/新營經大將公廟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願目前該筆土地本案陳情土地對外聯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
市茄苳段208意提供該筆土地作為興建社區活動中為都市計畫區絡道路為寬度4-6米辦理,本案聯外交通
地號心及里辦公廳舍之用。內農業區建議既成道路,道路寬度條件不佳且縣府尚無
變更為社教用不足且建設經費及開建設經費,擬未便採
地。發時程尚未明確,建納。
議不予採納。
3榮剛材料科1.本公司擴廠計畫經經濟部96年3月變更原廠區鄰-1.查本案申請變更基
技股份有限日經授工字第09620404144號函認近之農業區為地條件不符「都市
公司定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甲種工業區,計畫工業區毗鄰土
2.上開擴建計畫既經經濟部認定,爰並納入本次通地變更處理原則」
於96年3月16日向內政部提出變盤檢討案辦第4點第1項之規
更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之陳情,案理。定,本案未便依上
經營建署函復,應依都市計畫書圖開處理原則辦理都
製作規則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市計畫變更。
及相關文件後辦理。2.縣府如認為本特定
3.本案擴建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區確有增設工業區
並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取得土之必要,建議可於
地使用同意文件,懇請依「都市計本次通盤檢討中研
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議有關工業區劃設
所訂辦理程序,納入「變更高速公或變更其他使用分
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區為工業區之構想
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都市計畫及適當之指導原
變更。則,俾引導榮剛公
4.本案之都市計畫變更除可帶動相關司後續依相關法令
產業發展,提高土地使用率外,本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公司同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都市計畫。
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另行擬定
細部計畫,整體規劃30%之公共設
施與必要性服務設施,且於完成分
割移轉後贈與地方政府,以符社會
公平,並減低對鄰近環境之影響。
附表一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內容明細表
編號位置擴大內容擴大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
組建議意見
擴1計畫區宗教專用區1.太子爺廟係本計畫區擴大都市計畫係依1.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
西南側(二)為地方民眾信新營太子宮段埤子底小段地補充說明,太子爺廟
(0.41公頃)仰所在,惟其號147等17筆土地為劃設範已於民國82年完成寺
部分主體建物圍(如附圖1)。廟登記有案,為協助
位處非都市土附帶條件:太子爺廟補辦建照,
地農牧用地,1.宗教專用區(二)應由太子爺建議同意依其寺廟登
未能符合太子廟管理委員會,與縣政府記範圍內之既有建築
宗教專用區爺廟發展需簽訂協議書,自願捐贈變基地加計必要之法定
(三)求。更後土地總面積之30%土空地,變更為宗教專
(0.70公頃)2.配合太子爺地予縣政府,前述土地以用區(二)。
廟整體開發計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2.上開同意變更為宗教
畫,將開發所4成之代金方式折抵,並專用區(二)之範
需用地納入都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圍,經縣府核算後應
市計畫範圍。內完成捐贈,如未於期限為0.38公頃,同意照
道路用地兼內完成捐贈,台南縣政府縣府修正後之範圍及
供溝渠使用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面積變更為宗教專用
(0.29公項)以恢復原計畫,太子爺廟區(二),至現況為
方不得異議。廁所部分則維持原非
2.宗教專用區(三)應由太子爺都市土地,不予擴大
廟管理委員會,公證切結納入本計畫範圍。
同意永久供公共開放空間3.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使用,則免予回饋。(三)部分,據縣府
3.本案擴大範圍內之宗教專列席代表補充說明,
用區,其土地所有權人非其現況係太子爺廟方
屬太子爺廟者,應由太子自行興闢之景觀公
爺管理委員會於核定前取園,未來亦仍維持開
得土地使用變更同意證明放空間使用,應無擴
文件,否則本案維持原非大納入本計畫範圍之
都市土地之利用。必要;至道路用地兼
供溝渠使用部分,原
係配合太子爺廟廁所
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後
指定建築線需要,亦
無擴大納入本計畫範
圍之必要,建議均維
持原非都市土地。
4.本案涉及回饋部分應
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縣
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
畫書中規定,以利執
行。
附表一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
面積單位:公頃
附表一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
面積單位:公頃
附表一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
面積單位:公頃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新營市公所
陳情地點:
新營市太子宮段太子宮小段1447地號等20筆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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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市公所依據台南縣政府委託京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急水溪流域(新營、鹽水、學甲及北門)污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報告書,選定陳情位置土地規劃作為新營水資源回收中心,為配合計畫後續執行,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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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土地臨計畫道路,聯外交通便利,惟開闢工程經費及開發時程尚未明確,建議待實施進度及經費確定後,再採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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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採納縣府研析意見,俟有具體實施進度及經費後,另案依法定程序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章
陳情地點:
新營市茄苳段208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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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將公廟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願意提供該筆土地作為興建社區活動中心及里辦公廳舍之用。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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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筆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建議變更為社教用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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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陳情土地對外聯絡道路為寬度 4-6 米既成道路,道路寬度不足且建設經費及開發時程尚未明確,建議不予採納。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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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聯外交通條件不佳且縣府尚無建設經費,擬未便採納。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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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擴廠計畫經經濟部 96 年 3 月日經授工字第 09620404144 號函認定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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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開擴建計畫既經經濟部認定,爰於 96 年 3 月 16 日向內政部提出變更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之陳情,案經營建署函復,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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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擴建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並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懇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所訂辦理程序,納入「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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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之都市計畫變更除可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提高土地使用率外,本公司同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整體規劃 30%之公共設施與必要性服務設施,且於完成分割移轉後贈與地方政府,以符社會公平,並減低對鄰近環境之影響。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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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原廠區鄰近之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並納入本次通盤 檢 討 案 辦理。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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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案申請變更基地條件不符「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1 項之規定,本案未便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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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府如認為本特定區確有增設工業區之必要,建議可於本次通盤檢討中研議有關工業區劃設或變更其他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之構想及適當之指導原則,俾引導榮剛公司後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